《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密品的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等进行管理。
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严格控制密品的接触范围,对放置密品的场所、部位采取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绝密级密品的研制、生产、维修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封闭场所进行,并设置专门放置、保存场所。
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oanPBPIEBSSNrYPZTHLIE8o+LBDyg/WvwTrhafcsnX0BBx6X1/2jNpT3Ou/PJS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