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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的禁止性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6)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Y+ae5qYoQCh7DjZ6B3ofFl/rVBQEzNceG/FbEQPO3gIwuNtwdjlMgiH8pFi/1c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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