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MPHeGlVBk6khEI8VYFFoe2m3yG03PM2XhAxOakzRjlu5X12lWYqOZ630GHh2IE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