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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的处理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oanPBPIEBSSNrYPZTHLIE8o+LBDyg/WvwTrhafcsnX0BBx6X1/2jNpT3Ou/PJS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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