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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提前解密的情形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1)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2)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3)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oanPBPIEBSSNrYPZTHLIE8o+LBDyg/WvwTrhafcsnX0BBx6X1/2jNpT3Ou/PJS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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