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审核,并履行下列程序:
(1)拟办。承办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某一具体的国家秘密是否解密、何时解密、全部解密或者部分解密、解密后是否作为工作秘密、能否公开等提出意见,作出书面记录,报定密责任人审核。
(2)审定。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决定,签署具体意见。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定密责任人审核之前增设其他审核把关、论证评估程序。
(3)通知。定密责任人作出解密决定后,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对是否解密,以及解密后作为工作秘密或者予以公开等情况作出说明。解密通知可以单独发布或者以目录形式集中发布。
审核记录应当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