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确标注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且未延长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解密时间为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到达或者解密条件达成之时。未明确标注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且未就保密期限作出书面通知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三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秘密级十年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经审核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有关事项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2)定密时的形势、条件发生变化,有关事项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或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关事项应予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符合上述情形国家秘密的解密时间为该事项公开之日或者解密通知注明之日。
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国家秘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