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oanPBPIEBSSNrYPZTHLIE8o+LBDyg/WvwTrhafcsnX0BBx6X1/2jNpT3Ou/PJS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