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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项明确密点及其密级的,应当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保持一致。

第九条规定,派生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或者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长保密期限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项未明确保密期限的,可以征求原定密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并作出标注,或者按照保密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执行。

第十条规定,派生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原定密机关、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d2SGZ3kc6y7UkLSBTx7CT6w3stItK86P+7RBUMZUB4cVAEvDRc0eJuNhcY7fGT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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