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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应当调整定密责任人的情形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1)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2)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oanPBPIEBSSNrYPZTHLIE8o+LBDyg/WvwTrhafcsnX0BBx6X1/2jNpT3Ou/PJS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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