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1)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2)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4)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oanPBPIEBSSNrYPZTHLIE8o+LBDyg/WvwTrhafcsnX0BBx6X1/2jNpT3Ou/PJS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