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审核批准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参与制定修订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4)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