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可以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整理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详细列举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条件或者解密时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知悉人员以及载体形式等。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fPPjrvPm58Pq+06QWnAbM7jdJMS0H8PQYukV7YaukOqaPWgmf85DX/91+BGuzmM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