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有利条件。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从正反两个维度全面规定了其职责。
其中,第十六条从正面维度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3)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7)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10)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从反面维度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11)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上述二十余项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提出的要求。父母在监护过程中,既要从正面引导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传输正能量,也要严格管教未成年人,不能放任未成年人为所欲为,更不能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放任未成年人吸电子烟。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未成年人尚处于身体发育阶段,身体没有发育成熟,吸烟会对其身体健康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此外,未成年人吸烟容易诱发别的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其所含的尼古丁会对青少年的大脑造成不可逆的危害。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父母不能放任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意外伤害现已成为影响儿童健康的第一因素,而道路交通伤害则是第一大类威胁。父母给未成年人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是保障儿童出行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未成年人能否单独在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来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不能使其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也不能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时,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被委托人:(1)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2)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3)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4)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离婚后无抚养权的一方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