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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看图学法

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普法讲堂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是与《儿童权利公约》接轨的。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的首要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未成年人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发展包括身体、智力、心理、精神、道德和情感等多方面的发展。发展权是未成年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他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要告知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哪些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普法讲堂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科学、文化、法治等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培养“五爱”公德,有助于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引导其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中实现自我价值。

3.爷爷奶奶有协助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普法讲堂

在我国,大多数老人在退休之后都会选择帮自己的子女带孩子,子女也会首选让父母给自己带孩子。我国很多老人都和子女生活在一起,这样既方便老年父母照顾孙辈,减轻年轻子女负担,也方便年轻子女照顾赡养老年父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这里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成年兄、姐等。

4.父母能不经过未成年人同意将其玩具赠送给他人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普法讲堂

本条规定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方面的体现,即使是亲属,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也要将未成年人视为权利主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权益。

5.学校为什么要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普法讲堂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社会掀起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与实践之风。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学校、幼儿园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娃娃抓起”,有助于未成年人从小树立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6.残疾未成年人可以上学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普法讲堂

学校不能拒绝残疾未成年人入学。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八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7.公共场所要设置母婴室或婴儿护理台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普法讲堂

在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或婴儿护理台,有助于保障母婴权益,营造关爱母婴的友好社会环境。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8.新闻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时,能直接用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普法讲堂

新闻报道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等真实信息。这也是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精神要求。法律对未成年人作出如此特殊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减轻未成年人受到的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以及由此造成的心理负担,以免被披露个人信息的未成年人产生逆反情绪、对抗情绪或消极悲观情绪,甚至抗拒改造、重新违法犯罪,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如此规定有助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加速改造,有助于其将来重返社会。同时,该规定也是保护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人格权,以及保障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回归社会后开展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9.未成年人能通宵玩网络游戏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普法讲堂

网络游戏具有低门槛、环节设置多样、奖励诱惑、互动性强等特点,对广大未成年游戏玩家具有强大的吸引力。除此之外,广大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抵制诱惑能力弱,导致其容易沉迷网络游戏,影响身心健康。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10.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宾客时要询问成年人与随行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普法讲堂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助于堵住未成年人“开房”监管漏洞,打击拐卖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等不法行为。

11.在自然灾害中失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该怎么办?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

普法讲堂

《未成年人保护法》政府保护一章明确了国家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的监护职责。对于在自然灾害中失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临时监护。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如果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12.培训机构能对学龄前的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普法讲堂

幼儿园“小学化”违背了幼儿的认知规律,会禁锢孩子的思维,剥夺幼儿爱玩耍的天性,从长远看,会危害幼儿的身心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这是对我国当前幼儿教育小学化的规制,有助于保障学龄前儿童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普惠和质量的提升。

13.学校、幼儿园周边能开酒吧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普法讲堂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阶段,其身体器官发育尚未成熟,酒精会延缓、阻碍他们身体的正常发育。此外,正处于学习阶段的未成年人,饮酒后容易感情用事,做出追悔莫及的行为。学校周边的酒吧是诱惑未成年人饮酒的“灾区”。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开设酒吧,旨在从社会方面防控未成年人饮酒。

14.学生能将手机带入课堂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普法讲堂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终端产品的普及,很多学生从小学便有了自己的手机,其中不少学生会把手机带进校园。虽然随身携带手机可以方便学生和家人联系,但未成年学生携带手机进入课堂弊大于利。未成年学生携带手机进入课堂,首先,会分散其注意力,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且过长时间使用手机会影响其视力发育。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特别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15.在学校吸烟会受到处罚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普法讲堂

吸烟有害健康,这是不争的事实。吸烟不仅会引发疾病,危害吸烟者的身体健康,还会污染环境,让他人暴露于二手烟的危害中。在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会让未成年人被迫吸入二手烟,由于未成年人各器官发育尚不完善,免疫力较差,所以其更容易受到烟草中有害物质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除此之外,为了给未成年人营造良好健康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违反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6.学校要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吗?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普法讲堂

当前,社会信息传播方式日益便捷,传播速度日益加快。中小学生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社会阅历的扩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他们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升学就业和自我意识等方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或问题。而这些困惑和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疏导和处理,会严重影响中小学生的成长。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规定,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17.未成年学生偷窃他人少量财物的,学校怎么处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普法讲堂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偷窃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措施:(1)予以训导;(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3)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4)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5)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6)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学校在加强管理教育的时候,不得歧视未成年学生。学校要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注意采用未成年学生能接受的言语行为方式,不给未成年学生造成心理伤害。

18.父母无力管教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该怎么办?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普法讲堂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处理的最佳方式是教育,辅之以必要的惩戒和矫治,进而挽救感化,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19.学校要给符合毕业条件的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颁发毕业证书吗?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普法讲堂

在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这既是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也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原则的体现。 /P7Pczro5KGqyt1es9JunGrqviaWHe3tXSeMzTsE+ASsDpTv9jDmlhozFzWxYz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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