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要点注释
本条为新增规定,明确了基层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思维导图
拓展适用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9条 wSQZlUiWHPUXYQ82BbtQNsbJGSdkWt0vdVetPMFKTKtQr7KLWb9xEeJ8KU70SK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