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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基层职责】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要点注释

本条为新增规定,明确了基层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思维导图

拓展适用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9条 wSQZlUiWHPUXYQ82BbtQNsbJGSdkWt0vdVetPMFKTKtQr7KLWb9xEeJ8KU70SK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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