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要点注释
本条为新增规定,明确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的效力,其与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同时,也明确了责任承担的主体,即“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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