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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协调配合与协同应对】

要点注释

本条明确,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不论是哪一类型或者哪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此外,考虑到突发事件应对跨地域、综合性等特点,对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规定两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一是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通常国家已有相关规定,应按照规定要求予以落实。二是协同应对机制,根据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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