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注释
由于突发事件往往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危害和威胁,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这种危害和威胁,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应对突发事件,这就赋予了行政机关征用的合法性。同时,考虑到征用单位、个人财产,会对财产所有者的权益带来损失,本条还规定,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后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需要指出,这种补偿通常是按被征用财物等价或者毁损实际价值补偿,一般不及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补偿。
思维导图
拓展适用
《民法典》
第117条、第245条
《防洪法》
第45条
《传染病防治法》
第45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15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26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36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25条
案例精析
材料科技公司诉区政府再审审查行政案
案号:(2023)闽行申74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因与案涉房屋相邻的违章搭建房屋倒塌,致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多次组织对案涉房屋进行清理搬离物品以及通知企业主清理搬离物资设备。经专业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鉴定,案涉房屋危险性为D级,存在安全隐患,由镇政府予以拆除。镇政府的行为属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紧急避险的处置措施,对材料科技公司主张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材料科技公司诉请判决区政府履行对案涉房屋被拆除造成其损失作出补偿决定,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区政府曾以突发事件为由对材料科技公司租赁的案涉房屋作出相关的决定或实施征用申请人财产等行为,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对被征用的财产毁损应给予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