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注释
本条为新增规定。本条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方式及其处理规定,可以有效加强社会大众对这项工作的监督,以不断提高政府工作公开度、透明度和满意度。
思维导图
拓展适用
《安全生产法》
第73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29条至第32条
《抗旱条例》
第58条至第63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11条、第13条、第21条、第23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28条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9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