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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诉与举报】

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注释

本条为新增规定。本条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方式及其处理规定,可以有效加强社会大众对这项工作的监督,以不断提高政府工作公开度、透明度和满意度。

思维导图

拓展适用

《安全生产法》

第73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29条至第32条

《抗旱条例》

第58条至第63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11条、第13条、第21条、第23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28条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9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6条 wSQZlUiWHPUXYQ82BbtQNsbJGSdkWt0vdVetPMFKTKtQr7KLWb9xEeJ8KU70SK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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