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注释
本条规定由原《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整合而来。首先第一款明确了信息发布的内容,即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第二款还规定了除及时发布上述相关信息外,政府和部门对相关虚假和不完整信息要及时澄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还明确了如何澄清,即以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来澄清。
思维导图
拓展适用
《防沙治沙法》
第14条、第15条
《抗旱条例》
第49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20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27条、第28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34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