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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部署

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治理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释义】

本条是本次修改的新增条款,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与治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一、领导体制

根据本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首先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能够迅速、有效、有序开展的根本保证。在强调中国共产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基础上,本条要求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通过集中统一的管理,可以避免多头指挥、各自为政的现象,迅速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效果。同时,高效权威的领导体制还能够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迅速调集各种资源,形成强大的应对力量。

二、指导思想

本条指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导。先进的思想体系为应对复杂多变的突发事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有助于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确保应急管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三、治理体系

本条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这一治理体系的完善,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保障。党委领导确保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政治方向和领导核心;政府负责则明确了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主体责任;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则实现了各方力量的有效整合和协同作战;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则增强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科技支撑则提供了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支持;法治保障则确保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本条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体制保障,旨在构建一个科学、高效、协同、法治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工作原则和理念】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释义】

本条是本次修改的新增条款,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原则,深刻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核心价值理念。

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

该原则强调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须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框架之下,既要追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也要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受威胁。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科学平衡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确保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该原则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核心宗旨。在突发事件面前,必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一原则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

该原则要求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应对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避免在应对过程中侵犯人权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四、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该原则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本方针。预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加强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隐患排查等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也要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这一原则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救并重的思想,是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方法和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本条所确立的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原则,是指导我们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确保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够保持清醒头脑、科学决策、有效行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评析】

本法第四条、第五条作为本次修法的新增条款,涉及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调整,从第四条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治理体系到第五条的工作原则,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部署。

一、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党政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 自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经历了数次重大突发事件,坚持党的领导已成为战胜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基本经验。然而,在旧法第四条的规定中,“统一领导”的表述较为笼统,并未明确指向党的领导,也缺乏党组织如何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明确发挥作用的具体规定,目前以政府为领导机关的规定也体现不出这一点。 因此,本次修法在第四条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旨在强调党的领导应当贯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阶段。将党的领导写入《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背景下,需要厘清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党政关系,并据此构建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和治理体系。

我国的党政关系命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受到历史传统、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实践等诸多因素影响,对党政关系的解读应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来考量。在我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分别是党和政府活动的基本原则,党通过间接方式领导国家,政府承担起对国家事务直接管理的职能。问题在于,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党政关系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大多数的常规突发事件中,政府自身的应急能力足以解决此类事件,但对于某些重大的突发事件,由于政府并不能掌握全部的公共资源,其危机应对能力与事态的需求可能存在差距,这就需要执政党主导决策、调动资源、实施动员,还需要军队参加救援,并由此构建起新的应急组织体系。此时,应急组织体系就从政府系统向执政党系统产生了一轮扩张,由此在应急管理领域就产生了特殊的党政之间的互动协调和能力整合问题。

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党政关系会出现某些有别于平常的显著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党主导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重大决策,但通常交由政府具体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掌管突发事件应对过程。党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往往体现在政治决策中,决策的过程和结果通常也会通过媒体加以公开报道以体现党的领导作用,但党组织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决定。其二,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中,党同时在抽象和具体层面上实施社会动员,由于党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者,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以机关或领导人名义发出的决定或号召不仅具有宣示意义,而且代表着其面对公共危机作出的一种政治支持和政治承诺;此外,相对于科层制的政府系统,党具有明显动员性特征的组织方式可以迅速转换为一个庞大的社会动员组织网络,更适合于实施社会动员。其三,在突发事件应对的大多数具体领域,党只扮演宏观层面的领导者角色,通常不会直接介入此后的行政管理过程,但在个别领域也可能实施直接管理,因为在这些领域由执政党的下属机构或组织实施管理有可能比政府机构更加权威或高效。 但是,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过于直接地介入会遭遇诸多法律上的角色难题。

鉴于此,良性的党政互动模式应当是党退出对突发事件应对中具体事务的管理,保持一个相对超脱的身份,主要通过政治过程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加以掌握、施加影响,而把具体的行政管理过程交给政府去完成。 但无论如何,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党政关系始终是围绕党的领导展开的,是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以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构建,也必然以此为地基。而将党的领导嵌入《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中,就为解决这些合法性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当然,“党的领导”入法之后,还应当通过具体制度的安排来保证党的领导的贯彻实施。

二、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原则规定背后蕴含着丰富的价值意蕴,以下详细阐述。

第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统筹发展与安全要求我们在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到发展与安全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进入新时代,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风险挑战交织叠加,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原则,对于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审视和解决问题;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必须注重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必须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挑战。

第二,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它强调在一切工作中,都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坚持人民至上,就是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最高追求,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生命至上,是对人民至上理念的进一步具体和深化。它强调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这是因为生命是最宝贵的,是不可逆转的,一旦失去就无法挽回。因此,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必须坚决贯彻生命至上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第三,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科学应对是指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规律,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应对。这一原则要求应对工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还要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应对效率和效果,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参与权等。这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采取应对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人权因素,避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人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预则立,不预则废”“有备而无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人类千百年来应对各种突发危机所积累下来的普遍认识,也是世界各国公共应急法律制度的共同原则,这一原则贯穿本法始终。在公共应急法治建设中,我们更应当强调危机预防和应急准备的重要性,贯彻以预防为主,预防、应对、恢复相结合的方针。因为预防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它比解决危机事件更富有意义:预防可以减轻大量应对、恢复工作,节省危机应对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并为应对、恢复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做好了这一阶段的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避免社会财富的进一步浪费。因为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的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的钱治疗” 。为此应注意做到:把危机的前期控制过程纳入政府长远的战略目标、规划与日常管理当中,如制定长期的突发事件应对计划、加强战略规划、搞好物资储备和长期预算、设立意外事故基金;对各种突发事件作详细分类,在各应急法领域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制度、预警监测制度,有针对性、有组织地做好预防工作;积极实施灾害预防公共意识养成计划和保险计划,定期组织危机应对训练。通过这些措施,防患于未然,延缓、减少或者避免危机的发生。尤其应当明确的是,要把上述工作通过突发事件应急立法确定为政府的法定职责,将政府的危机预防准备情况作为评价其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法治的重要指标,作为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效高低的一个判断尺度。因此,通过立法正式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是公共危机管理基本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应急立法的通例。 kVELid3q9+m5+rzdbfCpHlPbQIU9UHRirzuHfbBDaHib77NErKTfOxdAy5/sT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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