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说明

本条内容没有修订。

对照发条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规定。

本条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知识、社会生活阅历的发展状况,从对未成年人一贯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出发,就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规定了两种情况,即相对负法律责任和完全不负法律责任。

本条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本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本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本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本条对这一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也可以减轻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有多种,为了体现教育为主的方针,有些情况下减轻处罚更为适宜,更有利于教育未成年人,同时也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平衡,刑法规定对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关联规定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1月26日)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2020年7月21日修改)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5kPMAcH8vtIqS8F5Ls8gYmwiomiumw5vXblAn/nGEQG9MAwYAayysP/YdXAOlquH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