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普及法》适用范围和科普方式要求的规定。
本次修改将原法中的“理解、接受、参与”修改为“接触、理解、接受、参与”。
一、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开展的科普活动
国家开展的科普活动包括国家组织开展的科普工作以及实施的具体科普行为,社会开展的科普活动包括社会力量及公民进行的科普活动。
科普活动包括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科学技术知识既包括科学知识,又包括技术知识。科学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分门别类的知识体系。技术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有实用价值的技能和方法。科学知识的普及包括各种门类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认识事物、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基本手段。在科普中倡导和传播科学方法,需要树立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方法的理念和意识,并用于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科学思想是对科学知识与方法的综合提炼,对于深入广泛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具有指导作用。科学思想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指导人们行动的系统看法和理论。科学精神是随着科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价值和规范,体现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精神内核,包括探索精神、实证精神、理性精神、质疑精神、创新精神等方面。
二、开展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科普是传播、转移和扩散科学技术知识的活动。我国的科普工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采取媒体、出版宣传、培训、展览、讲座、互联网等各种科普形式,实践证明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要使科普工作实现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效果,需要强调科普方式。本法规定开展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这是由科普具有的广泛性、多样性、延续性等特点决定的。
科普对象的广泛性,是指科普要面向全社会和广大公众。科普工作的多样性,反映了科普对象的知识水平层次不同,年龄、职业不同,对科普内容的需求和参与的兴趣也不同。科普工作的延续性,体现出科普工作是经常性的科学技术知识的渗透工作,一般见效周期长。同时,科普不仅要随着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而发展,还要满足公众终身对科普的不断需求;既要有规划、确定目标,取得阶段性成绩,又要坚持长久的渗透力,获得较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