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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行业主管部门科普工作职责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将原法中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强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开展科普活动。

◆条文释义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普工作。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指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引导、公共应急、监督考评等。

一是,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领域科普工作。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宣传司,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应急管理部设立新闻宣传司,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等。

二是,参与国家重大科普示范活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参与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公众科学日、科技工作者日等国家重大科普示范活动,集中展示本行业领域的科技创新成就,开放科技创新资源,举办科普惠民活动,凸显科技创新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支撑作用。

三是,制定实施相关政策。例如,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强中国科学院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出了研究生做科普计入学分政策;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四是,组织开展行业特色科普活动。例如,交通运输部组织全国交通运输科技活动周,广泛宣传科技创新驱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取得的重大成就;中国气象局举办气象科技活动周,集中展示气象科技发展成就,普及气象科学知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办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宣传粮食工作成效,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有关部门还组织了公安科技活动周、林草科技活动周、住房城乡建设科技月、自然资源科技活动周、金融科技活动周、市场监管科技活动周、应急科技活动周等。 RV3u58D/sRhRolu2LEYK0o3hGxCGMx/yyq5dGdyo+eUeoFgHdXSnJmycArCXXb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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