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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科普工作职责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次修改,按照现行的规划体系,将原法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条文释义

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履行科普工作领导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领导科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普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加强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社会化科普发展格局。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发挥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健全完善科普工作的领导制度,将科普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宏观部署和顶层设计,明确本地区科普工作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工作协同部署,促进科普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领域工作相融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弘扬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加强青少年科学兴趣引导和培养,形成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设立“加强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专篇,对科普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同时,在科技创新的相关规划中设立科普专项规划进行部署。

二是动员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科普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科学普及的引领作用,动员相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业、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科普工作,广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推动科普工作群众化、社会化、常态化;应当统筹日常科普和应急科普,围绕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应急避险、气象知识等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推动科普工作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积极构建社会化科普工作格局,广泛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当前,我国科普工作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加强科普资源统筹和协同,推动形成科普工作合力。

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普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将建立由国家科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国的科普工作”。199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以国家科委为组长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为副组长单位,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广电部、中国科学院、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1个单位(1999年调整为19个单位,2022年调整为41个单位)为成员的全国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分地方也建立了科普工作协调工作制度,为本地区科普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依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是政府加强科普工作领导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有利于推动社会各界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应当积极推动落实以下事项:一是贯彻落实科普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审议科普发展规划,研究决策科普工作的重大政策制度,督促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二是加强科普工作统筹协调,促进各部门重大科普工作协同推进,解决科普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普工作格局;三是加强科普工作沟通交流,推动各部门科普工作的资源共享和统筹,总结科普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等。 +YyRiSUHjkmMG5iZQqrs6yxp+idXersrjjChMaKJh55etZKIdL4xqJHMZZYjWs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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