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
本条是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法第二十九条的修改,一是遵循立法惯例,将该规定由“保障措施”一章移至“总则”;二是增加了第二款。
一、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科普奖励激励机制,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科学素质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本条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所从事的科普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是国家动员社会力量投身科普事业的重要激励制度。
表彰是指对个人或集体在特定领域的特殊贡献或优秀成绩等的认可和表扬,具有舆论导向作用;奖励是指对个人或集体的优秀表现和杰出成就等给予荣誉或物质以表示奖赏。国家在对一段时期的工作进行总结时,通常采取表彰和奖励的形式对贡献突出者予以肯定,表彰和奖励都应当以规章制度为依据,有严格的评审标准、规范的评审程序、公开的授奖仪式等。通过表彰和奖励,一方面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在全社会倡导和形成热爱科学的良好氛围,同时也可以调动更多力量投入科普事业中。例如,在奖励方面,国家级科技奖励、省部级科技奖励均已包含科普项目。2004年,科技部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将科普项目纳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在省部级科技奖励工作中,多个省部级科技奖励涵盖科普项目。在表彰方面,自1996年起,科技部、中央宣传部和中国科协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广泛调动了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自2011年起,中国科协、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九部门每五年对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自2021年起,受国务院委托,中国科协每五年对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二、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
本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除了通过政策、资金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活动,设立科普奖项也是其中一种重要形式。需要说明的是,在《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可能会产生滥设奖项的情况,反而不利于科普事业的发展,建议删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有利于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也符合实践做法,但应当严格依法设立,相关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建议在“设立”前增加“依法”的规定。
社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非政府主体,均可参与科普奖项的设立。依法设立体现在设立科普奖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能够起到肯定与激励作用,又不会侵犯任何主体的权益。
近年来,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普奖项在数量上显著增长,社会影响也不断扩大,涵盖了多个领域和形式,对激励科普工作者、促进科技普及和推广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中国科普创作领域的专业奖项“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优秀科普作品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涵盖科普图书类、影视动画类和青年短篇科普佳作类。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能够有效分担财政科普经费设立科普奖项的压力,企业、基金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设立科普奖项,能够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多元化参与,成功的科普奖项能够起到示范效应,激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事业,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