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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将“科普工作”修改为“科普”,与本法第一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条文释义

一、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

加强科普对外合作交流,对于提升我国科普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科普对外合作交流。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科普交流合作”,并从健全国际科普交流机制、拓宽科技人文交流渠道、引进国外优秀科普成果、打造区域科普合作平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工作任务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本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要支持和促进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国家对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支持和促进,主要是将其列入各级政府有关计划并进行资助等,体现在本法有关条文和相关政策法规中。例如,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

二、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形式和特点

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的主要形式为举办和参加各类国际科普会议与活动、交流科普信息和研究成果、制定和执行双边或多边科普协议。

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是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同其他国家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既同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二是既开展政府之间的科普合作与交流,也开展民间的科普合作与交流。我国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与国外的科普相关机构、组织及个人建立科普合作与交流关系。 U2yrCgpGddrKmFDAf3YGOLs7Q82gxr9ggoiR5ZrEq04GhOijwV7s7fEslo78jr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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