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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普工作特点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将原法第七条中的“多种形式”修改为“多种方式”。

◆条文释义

一、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

从我国科普工作几十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科普工作有其内在的基本规律,即科普工作的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这“三性”是科普工作的鲜明特点,是科普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区别所在。

科普工作的群众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方式、内容和对象上。开展科普工作,要组织、发动和依靠群众,将科普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贴近大众,走进百姓生活,既有知识性又有趣味性,寓教于乐,使群众喜闻乐见、易于理解接受和普遍参与。

科普工作的社会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功能上。科普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要建立起社会化的科普组织体系,使科普深入公众层、媒体层、科技层、决策层等社会各个层面及角落,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产生广泛的影响和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科普工作的经常性,突出体现在科普工作的时间和过程上。开展科普工作,既要有数量少、时间集中、规模和声势大的活动,如各级政府组织的科技周,各级科协和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普日和各种科普相关纪念日,也要有相当数量、有一定时间跨度的活动,更要有日常不间断、随处可见却又似无声无息地潜移默化的活动。

二、科普工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

科普工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对象,提供丰富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科普的对象重点为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科普的内容即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本法在这里强调的是采取多种形式。科普的形式是具体的,具体的形式既反映了具体的对象,也反映了具体的内容。

科普的形式主要有:(1)开展综合性、大型科普活动,如“全国科普月”、“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中国科学院公众科学日”,地方的科普周、科普月等;(2)举办科普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展示会,组织科普知识竞赛;(3)设置、展示科普画廊、橱窗、图片、模型和实物;(4)编写制作、出版发行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开展科普文艺活动,制作科普短视频等;(5)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络及其他新兴媒介进行科普宣传,刊载、播放科普信息和科普公益广告;(6)组织科技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开展科普咨询、服务和信息发布活动,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示范;(7)在校内外开设科技活动课程,开展科技小发明、小制作和科普知识小竞赛,组织科学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活动;(8)在城市社区开展心理健康、卫生保健、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9)在科技类场馆、文化类场馆和其他类型公共场所进行科普宣传,如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车站等。需要指出,科普的形式在一段时期内是稳定的、有限的,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将是不断丰富和发展变化的、无限的。科普的形式只有与时俱进和创新才能满足实际需要。 GnaksaVCTZdSH3aJ0ylUPdPrClTlF4XzS5TXNuZNsQ4sYmRgvbtykQ4lQhcVOf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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