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本条是关于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的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积极引导、培育新生事物成长和拓展科普事业发展新空间,本法作了本条规定。
一、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这里的社会力量,是指利用非政府资金兴办科普事业的组织和个人。长期以来,我国科普事业以政府投入为主,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科普日常工作、科普活动开展和科普队伍建设都离不开科普投入。科普投入渠道的单一性导致科普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同时又使科普事业缺乏更为有效的运行机制,这与新形势对科普事业应当更快、更好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政府的投入对于科普事业不可或缺,但科普事业要真正走上良性循环、富有活力的轨道,就需要发动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才能够调动和集中更多资源,激发更多社会主体的科普活力。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
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出现了一些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科普事业并按市场机制运行的成功实例。其意义在于,它们适应社会上对科普的需求,利用灵活的机制,将科普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起来并为全社会共享,从而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即社会力量可以采用市场规则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兴办科普事业,包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员工合同制、聘任制,实行多元化筹措企业运作资金的方式等。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和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科普事业的公益性与市场机制并不矛盾。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的科普事业的主要收益,是用于集体或个人分配,还是用于科普事业发展的再投入,这是衡量其是否具有公益性最重要的标准。如果收益主要用于科普事业的再投入,如更新科普设施、开发新的科普内容、培训科普人才等,那么这种科普事业就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反之,如果收益主要用于集体或个人的分配,那么其公益性就会大打折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普事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公益性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例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普机构;可以通过设立科普基金,吸引社会捐赠;还可以通过开发科普衍生产品,实现科普事业的自我造血功能。这些方式既能够保证科普事业的公益性,又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科普事业的效率和可持续性。长期以来的成功实践证明,把科普的某些项目办成实业,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并把主要收益用于科普,是一条有利于科普事业发展的新路子。社会力量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兴办的科普事业,应当把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作为经营方向,首先考虑社会效益,其次才是自身经济效益,以确保科普事业的公益性质不改变。
三、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国家对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的支持,既有本条的原则规定,又体现在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条款中,涉及开展科普工作的主体、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的合法权益、获得奖励和表彰、实行税收优惠、设立科普基金、获得资助及捐赠等。这些规定尚待本法在实施中细化为具体政策,以更好地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兴办科普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