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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将原法第五条中的“科普工作者”修改为“科普人员”。

◆条文释义

一、关于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

科普组织,是指专门从事科普研究、创作、教育、展览等工作的组织。科普人员,是指从事科普管理、研究、创作、宣教、出版和青少年校外科技教育等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等中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以及科普志愿工作者。科普人员是科学技术的传播者,是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基础要素与重要支撑。

二、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的合法权益

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享有的权益,归纳起来主要有七项:(1)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2)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3)依法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开展科普有偿服务;(4)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5)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取合法报酬或获得合法收益;(6)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7)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批评或者建议。此外,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还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需要指出,这些权益中,大部分既为科普组织享有,也为科普人员享有,而个别权益则一般由其中特定主体享有。

三、国家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依法自主决定兴办科普事业的方式,自主选择开展科普活动的具体形式。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有利于实现科普工作逐步由国家包办向国家主导、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方向转变。 ASWyxGdQflc6eJ3bw/kYzgbv2XOOd9u1GjS/gtjaurG7SY2pgtA30V8Ha1HMWI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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