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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

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广泛开展科普活动和全国科普月的规定。

◆修改提示

本条在原法第三条规定基础上,新增“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作为第二款。

◆条文释义

一、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国家机关的权力和义务由宪法和法律规定。根据本法规定,科普是国家机关应当开展的义务性工作,同时,进行科普工作也是其拥有的权力。此外,武装力量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进行科普工作。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依法自愿组成,为实现其成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团体。社会团体应当进行科普工作。企业是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事业单位特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面向基层开展科普历来是我国科普工作的重点,基层科普量大面宽,必须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做好科普工作。

二、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长期以来,有关单位组织的影响较大的科普活动包括“全国科普日”和“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由中国科协发起举办。2003年,为纪念《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一周年,中国科协在京首次举办“全国科普行动日”。2004年,该活动被正式命名为“全国科普日”。自2005年起,活动日期由原先的6月改为每年9月第三个公休日。自2004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举办以来,中国科协每年向中央书记处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并请示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科技活动周”由科技部发起举办。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制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出通过开展“科技活动周”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进行经常性的科技宣传活动。自2001年起,每年5月的第三周举办“科技活动周”,由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主办,会同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全国广泛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已经连续举办24届。“全国科普日”与“科技活动周”都是群众参与度高、覆盖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品牌科普活动,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肯定,是集中宣传党和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的重要阵地、集中展示我国科技成果的重要平台和各方面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未对全国科普月作出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及一审后,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通过在特定时间段集中开展科普活动,能够有效提升全社会对科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让科普以广为人知、喜闻乐见的形式渗透进公众日常生活,以更好推动科普事业发展。实践中,以“全国科普日”活动为基础,全国各地每年9月都会举办各类科普活动,在该月形成了浓厚的科普氛围。同时,9月为大中小学等院校的开学时间,在此期间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时机恰当、效果较好。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上述建议,在二审时增加了该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不影响“全国科普日”与“科技活动周”等相关活动的正常开展。

此外,本条还规定了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进行某种行为和获得某种利益的资格。本法规定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与科普作为公益事业的性质相契合。 JjjfCYZvb/2bz+U8vAL7zpyMwlAxV2jC03pO/iKC4bLvaW0dsTBC2k0Jt7a3nH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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