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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机制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党领导法治工作的制度机制,有利于促进党的领导的常态化、制度化、实效化。概括起来,主要有请示报告、述职汇报、决策执行、监督制约、考核考评、督察督办、问责追责等制度。

一、健全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内请示报告的主体、事项、程序、方式,是推进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党内法规。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请示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或者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除该条例之外,政法领域党内法规就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专章规定了请示报告制度,要求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健全落实述职汇报制度

述职汇报是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就年度履职尽责情况向党中央和有关领导机关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这也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制度。述职汇报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述职汇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同志每年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书面述职一次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还要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汇报年度工作。从2015年以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每年都要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年度工作汇报。第二层次,向党委述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既要求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又要求党委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第三层次,向党委领导机构述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确立了党委政法委委员向党委政法委述职制度。

三、健全落实决策执行制度

决策和执行是党领导法治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决策制度,是指各级党组织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理念,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法治建设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执行制度,是指各级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法治建设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许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

四、健全落实监督制约制度

监督制约制度是推动党对法治建设领导落到实处的重要制度。例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五、健全落实考核考评制度

考核考评是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法治建设领导责任的重要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的考评考核。

六、健全落实督察督办制度

督察督办是加强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确立了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制度,由全面依法治国(省、市、县)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为督察对象。《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委政法委对政法系统的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以解决政法系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2018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些“骨头案件”“重点案件”,比如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操场埋尸案进行挂牌督办,确保了专项斗争顺利推进。

七、健全落实问责追责制度

问责追责制度是保证党的领导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利器。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内问责既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又追究党组织的责任。例如,对按照党内法规该履行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等义务而没有履行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按党内法规该履行领导责任、监督责任而失职失察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的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ZD/C7wYvCldpDrlqn0u/cRqwgcH0FcfbOggdLX7lUdpCuxmqvdx/+2e2PKZ08e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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