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财务目标的讨论从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开始。①谁拥有公司?②公司的所有者是否亲自管理公司?在当今的全球商业中,由于不同的国家和文化,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差异显著。要了解这些公司的经营方式及其原因,首先必须了解不同的所有权结构。
与公司所有权相关的术语可能会引起混淆。由政府或国家所拥有的企业,通常被称为 公共企业 (public enterprise)或 国有企业 (state-owned enterprise,SOE)。私人拥有的企业被称为 私营公司 (private company)或 私营企业 (private enterprise)。如果你是公司的老板,那么你将拥有公司的全部所有权。你可以制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做出全部的经营决策,并最终获得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有利润。
公司所有权的另一个特点是专业术语上的模糊性。由私人主体或一小群私人个体所拥有的企业被称为私营企业。然而,如果上述所有者希望在资本市场上出售部分公司所有权(例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公司的股票),那么该公司的股票将被公开交易。在当今世界,有许多混合所有权结构可以改变公司的财务目标。图4.1简要描述了这些所有权的区别。
图4.1 公司(或企业)所有权
公司所有权可以由各种不同的群体或组织持有:可以是一个人(独资企业)、两个及以上的人(合伙企业)、一个家族(家族企业)、两个及以上的其他公司(合资企业)、数以千计的个人(上市公司)、政府(国有企业)、基金会或信托基金(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是以上某些形式的组合。
我们以下述三家跨国公司为例说明全球商业中的公司所有权差异,以及所有权在任何一家公司中的演化。
●巴西国家石油公司(Petroleo Brasileiro S.A.或Petrobras)是巴西的一家石油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53年,最初由巴西政府100%控股——典型的国有企业。它在圣保罗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巴西政府拥有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剩余的股份由世界各地的私人投资者持有。
●苹果公司创办于1976年,由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斯蒂芬·沃兹尼亚克(Stephen Wozniak)和罗纳德·韦恩(Ronald Wayne)三人合伙经营,1977年正式注册成立。之后,罗纳德·韦恩将自己的股份出售给了他的两个合伙人。1980年,苹果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募股,其股票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交易)。如今,苹果公司被认为是一家股权分散的公司,没有一个投资者持有超过5%的股份。近年来,若以市值(流通股股数乘以股价)计算,苹果公司已成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上市公司。
●爱马仕国际(Hermès International)是法国的一家奢侈品跨国生产商。由蒂埃里·爱马仕(Thierry Hermès)于1837年创立,在大部分时间里,它一直由爱马仕家族拥有和经营,这使其成为一家典型的家族企业。1993年,在首次公开募股中,该公司向公众出售了27%的股权。爱马仕家族保留了公司73%的股份,仍然控制着整个公司。
一旦确定了公司所有权,就更容易理解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因为所有权和控制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是一家由巴西政府控股的巴西上市公司。爱马仕国际是一家由家族控股的法国上市公司。苹果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控制权掌握在董事会和董事会聘请的高管团队手中。持有苹果公司股票的个人投资者每年可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因此他们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但苹果公司的企业战略、经营战术、日常运营和治理结构都在高管团队和董事会的控制之下。
任何企业,无论最初是归国家、家族还是私有个体或机构拥有,都可以选择将其部分所有权以股票的形式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如图4.1所示。(注意,我们所说的是部分所有权。根据定义,一个拿出100%股份进行公开交易的公司不再是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例如,许多国有企业都是公开交易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CNPC)就是一个例子,其股票在上海和香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多数所有权和控制权仍然掌握在中国政府手中。
如果一家公司的所有者决定向公众出售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权,该公司就会进行首次公开募股。通常情况下,公司最初只向公众出售10%~20%的一小部分股份,这使得公司可能仍然由少数私人投资者、家族或政府控制,只是其部分股份可以实现公开交易。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家公司可能会逐渐向公众出售更多的股权,最终成为完全公开交易的公司。
另一种情况是,私人所有者或家族可能选择保留大部分股份,但不保留控制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可能通过回购发行在外的股票来增加其股份。公司并购是改变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另一种方式。例如,2005年,一家大型的私营公司美国科赫工业公司(Koch Industries)收购了另一家上市公司美国乔治亚太平洋公司(Georgia-Pacific)的所有流通股。最终,科赫工业公司对乔治亚太平洋公司实现了私有化。
即使是上市公司,也仍然可能由某个投资者或少数投资者(包括大型机构投资者)控制。这意味着对上市公司的控制非常类似于对私营公司的控制,反映了居于控股地位的个人投资者或家族的利益和目标。在新兴市场国家,尽管许多家族控股企业能进行公开上市交易,但其持续运营的特征之一就是家族控制占据主导地位。
正如本章后面所讨论的,首次向公众出售股票还有另一个重要意义:公司将由此受到更多与证券销售和交易相关的法律限制、业务监管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诸多约束。例如,在美国,上市意味着公司必须披露非常详细的财务和经营细节,这些信息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并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股票交易所的所有制度和规定。在大多数国家,私人持有的公司则不必公布详细的财务和经营业绩。
公司通常是由一群人或企业组成的组织,在法律上被视为单一实体。它通常被称为
法人
(legal person)。作为法人,公司拥有许多与个人相同的权利和特征,但也有某些有利的限制
。公司可以签订合同、获得贷款、向法院起诉和被起诉,以及购买或出售资产。当个人以某种对价(通常是现金)的形式成为股东并因此有权获得分红的权利时,公司就成立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一个重要的好处是,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在财务上,股东的最大损失仅限于其投资额,不用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这一特点通常被认为是激励股东承担更大风险的一个因素。全球金融实务4.1追溯了公司的若干历史。
公司的组织形式渊源众多,历史漫长。11世纪,意大利有一种被称为commenda的制度结合了财务合伙人(被动合伙人)和商船经营者(管理合伙人)。当返航船只带回待售货物时,合伙人按合同分配利润。财务合伙人的损失以其投资额为上限;管理合伙人只投入时间和精力,并承担大部分非财务风险。这种做法后来发展成为一群投资者合并或者汇集其资本,将风险分散到多艘船只和多次航程中——这是一种早期的风险分散形式。
17世纪英国股份公司的发展遵循了一种类似的结构。一群投资者把他们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风险投资,这些投资需要的资本和专业技能远超个人投资者的能力范围。英国王室授予这些公司垄断专卖权,进一步降低了它们的投资风险,如不列颠东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只有该公司才能与印度进行贸易。这一策略降低了公司的商业风险,确保了更高的回报率。该公司最初由行会(一种基于会员的组织)和股份公司(一种合伙关系形式)合并组成。在这种合并中,公司的股东被视为从其原始组织中产生的“成员”和“所有者”,利润根据投入的资本规模进行分配。
在某种程度上,美国本身也是早期公司制度的产物。弗吉尼亚公司(Virginia Company)是詹姆斯一世于1606年特许成立的两家独立的联合股份公司(北部为普利茅斯公司,南部为弗吉尼亚公司),负责在北美洲海岸建立殖民地。作为王室公司,它们被赋予了自治的权力。这种自治后来被视为美国民主制度的起源之一。
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显著增加了企业运行的复杂性。首先,股东是财务投资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真正所有者。他们不了解公司的内部运行,不能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也不能代表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作为财务投资者而非经营者,他们主要关心的是财务回报。其次,更为深奥的复杂性表现为公司是一个法人,这是一个人为创设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真实的人。这导致了一个反复出现的争论:公司是否应该考虑社会利益或具备社会良知,还是说它纯粹就是一个追求经济利润的组织?
公司财务管理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任何所有权结构中都可能存在聘请管理层的情况,这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中最为常见。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增加了所有者与管理层具有不同的商业目标和财务目标的可能性。从财务目标来看,他们可能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容忍度。这就是 委托代理问题 (principal agent problem),简称 代理问题 (agency problem)。1976年,詹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在描述这个问题时引用了亚当·斯密的话: [1]
然而,这种股份公司的董事,管理的是别人的钱而不是自己的钱,因此很难期望他们像私营公司的合伙人管理自己的钱那样,谨慎地管理别人的钱。就像富人的管家们一样,公司董事们倾向于关注日常琐事而不是主人的荣誉,并且往往给自己寻找借口开脱责任。因此,在股份公司的管理中,工作疏忽和人为浪费总是或多或少地占据了上风。
——亚当·斯密,《国富论》,1776年,坎南编辑版
(1937年)
有许多例子可以证实上述代理问题的存在。例如,管理层被雇为股东的代理人,代表股东的利益。股东从公司制度中受益,他们希望公司通过管理层的经营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承担重大风险。然而,管理层依赖于公司的持续经营来维持生计,可能不愿意承担过多的风险。股东和管理层代理人之间的这种脱节是上市公司的核心问题。然而,有几种策略可以用来协调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其中最常见的是让高级管理层拥有股票或股票期权。
美国和英国两个国家的市场以股权广泛分散为特征。在这些国家,公司管理者可能只拥有公司很小一部分的股份,他们主要作为被雇用的代理人,代表股东的利益。相比之下,在全球其他许多市场上,众多公司由控股股东控制,如政府控股、机构控股(如德国的银行)、家族控股(如在法国和意大利以及整个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大家族),以及利益集团控股(如日本的财团和韩国的财阀)。由同一个主体拥有并管理的企业则不存在代理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控制权通过拥有双重投票权(dual voting rights)的股份、董事会成员的交叉任职(interlocking directorate)、董事会成员交错选举(staggered election)、收购防范措施(takeover safeguards)等方法来加强,这些方法在英美市场中并不常见。
在当今世界,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在各国之间差异显著。个人或私营实体机构、国有企业、股权分散的公有制企业或以基金为基础的机构,都可能持有大量甚至控股的股权。全球金融实务4.2详细探讨了世界各地所有权的结构性差异。
所有权结构决定着任何机构的目标和运行方式。例如,私人所有者,如家族,通常同时关注财务回报和机构的长期发展,而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投资者则更专注于财务收益,包括股息和资本利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一项研究显示:世界各地的所有权模式存在显著差异(见图4.2)。
图4.2 世界各地的所有权模式
资料来源:OECD capital market dataset,end of year 2017.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结果有三个方面令人颇感兴趣,并值得高度关注。
第一,在美国和其他发达的工业经济体中,机构持有的所有权明显占主导。机构投资者持有全球公司市值的41%,是全球资本的主要持有者。如果这些大型机构投资者只是被动地持有股份,他们可能对单个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机遇不太关注。因此,他们可能不会要求公司对其业绩做出充分的解释。
第二,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中,公共部门(政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庞大,这具有重大意义。主要通过三个渠道实现:政府直接掌控的所有权、养老基金拥有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主权财富基金拥有的所有权。虽然政府只控制了全球股票市场总市值的14%,但它们在这三个关键区域的股权控制仍然显著,这是因为这些政府所有者不仅拥有重要的商业利益,同时也拥有显著的政治利益,无论是通过直接掌控所有权,还是通过主权财富基金、养老基金和国有企业来间接掌控所有权。
第三,个人战略投资者(strategic individuals),即那些持有大量股份的私人个体,是相对“隐蔽”的控制力量之一,对公司具有重大的影响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出,在全球一半的上市公司中,排名前三的个人战略投资者控制了超过50%的资本。这种权力集中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一方面,这些个人战略投资者因其高度集中的股权而可以对管理层施加重要影响,从而可能减少代理问题;另一方面,这意味着少数人控制了上市公司,有可能引发某种程度的专制现象。
资料来源 :“Owners of the World’s Listed Companies,” OECD Capital Market Series,OECD,Paris,2019.
[1]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and Ownership Structure,”by Michael C.Jensen and William H.Meckling,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3(1976):30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