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系统部署。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关键,而作为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越来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也更加充分地展示出来。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我们党一贯坚持高扬人民民主旗帜,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思想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始终突出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更加注重调动人民积极性,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视人民为改革的主体;郑重宣示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夯实了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
正是在这些重要思想指引下,新时代的中国社会,人民民主深入扩大,民主制度日趋健全,民主形式更加丰富,民主渠道不断拓宽。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确保了各层次各领域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真正实现了在经济社会发展、政治文化建设各个环节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基本遵循与现实形态。这进一步说明,我们党更加注重从保障人民主体地位、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高度,认真对待并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也正因如此,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成为中国共产党塑造的政治话语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成为中国共产党创设的具体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所在,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更加强调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是新时代的突出特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融会贯通、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和建设,先后召开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先后多次专门研究讨论、科学决策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听取专题汇报,并作出一系列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部署;还就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的建设作出专门决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确保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具体来说,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最终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这也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全面领导工作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的鲜明特征,就是更加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更加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更加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更加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依据中国国情在中国社会土壤中选择、培育、成长的独有政治制度,是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强调,要“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辟了中华民族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人民当家作主新纪元。新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同这一国家政权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政权形式,只能采取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权,也宣告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时代到来。正如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的开幕词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有一个共同的感觉,这就是我们的工作将写在人类的历史上,它将表明: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宪制基础,也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新焕发了生机活力,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之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就是因为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是中国有史以来最民主的、最能反映绝大多数人民意志的政治制度。正如宋庆龄曾经讲过的那样,自从1949年10月1日——这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以来,中国最伟大的转变就是我们的国号中有史以来第一次有了“人民”这两个字。这两个字不是为了装饰点缀,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同样有史以来第一次表明我们政府巨大力量的所在——人民。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就是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坚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的自信。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由国体决定。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一道决定并支撑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二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国体和政体的高度一致性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内在规定性。要实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必然要以实现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同时,农民数量极其庞大的具体国情又决定了党的领导必须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方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领导与工人阶级领导的阶级性质、阶级基础、阶级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以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能够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同时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进而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国体和政体的高度一致性也体现在人民当家作主上。我国的国体具有人民民主的内在规定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英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就是人民立场。以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就是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也决定了我们党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的性质、宗旨、初心,都决定了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然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就必然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也必然在国家各项工作中都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这条根本政治路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凝聚人民智慧和力量。
国体和政体的高度一致性还体现在依法治国上。一方面,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以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确保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另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也必然要求我们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统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全面推动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我国的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正是因为二者具有高度一致性,才共同决定和支撑着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都得益于这种独一无二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共同支撑的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其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人类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型政党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建设,展现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这种新型政党制度的内涵,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这是对中国政党制度作出的新的重要表述,也科学阐明了中国的政治运转特点和政治逻辑。这也充分表明,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新型政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政党制度建设的中国方案,也是人类政治文明中的中国智慧。
植根中国土壤、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政党制度在新时代具有越来越鲜明的中国特色。国家的政党制度取决于基本国情,取决于民族生存发展、经济社会变迁、历史文化传承等诸多因素共同构成的生长土壤。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发端于近代政治道路的实践探索,植根于当代中国的政治现实,是具有鲜明中华民族文化特色的制度成果和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内在演进的必然选择。在反对专制、争取民主的斗争中,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逐渐认识到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拯救中国,才有光明前景。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著名的“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这就使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看到了实现人民自由和解放、民族独立和复兴的曙光,立即得到他们的热烈响应,纷纷表示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献其绵薄,共策进行,以冀中国人民民主革命之迅速成功,独立、自由、和平、幸福的新中国之早日实现。这表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自觉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多党合作制度也由此拉开序幕。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制度稳步发展的根本,中国特色鲜明的新型政党制度在新时代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党的基本方略,大力推进多党合作制度创新,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和文件,形成了以国家宪法为基础、以党内法规和中央文件为主体、以相关配套政策为辅助的比较完备的制度框架体系,为民主党派参政履职、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各民主党派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多党合作历史传统记录工程”,持续开展“不忘合作初心,继续携手前进”主题教育活动,中共党史学习教育和“矢志不渝跟党走、携手奋进新时代”政治交接主题教育活动,传承发扬“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优良传统,牢记多党合作建立初心,切实担当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推动新型政党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新型政党制度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的丰硕成果越发彰显其深厚的实践基础。同心同向发端于共同目标,各方利益统合于整体利益。尽管我国各民主党派来自社会不同界别,但是都追求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新型政党制度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思想基础和情感基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更是极大地激发了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的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民主党派坚持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相互促进,思想政治引领不断加强,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持续深入,进一步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扎实推进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集体领导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制度规定,进一步提升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各民主党派从根本上坚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标准和要求,对标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形势和任务,为新型政党制度奠定了更加丰厚的实践基础,必将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型政党制度在新时代日益凸显的巨大优势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一方面,新型政党制度具有更强大的凝聚力,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凝心聚力的制度优势尤为明显。另一方面,新型政党制度具有更高的决策和执行效率,就是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了一些国家多党恶性竞争,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处理问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效率低下甚至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科学决策、高效施策优势发挥明显。
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和实践,丰富了世界政党制度模式,拓展了民主的实现方式,更新了政党自我净化方式,在新时代越发呈现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一个方面的显著优势。这个显著优势和其他12个显著优势一道,共同构成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基本依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制度创新的伟大成果。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攸关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各民族前途命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我们继承的丰厚遗产,也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制定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可以说,我国民族团结事业的发展历程,就是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探索过程。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定不移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才能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好地凝聚和调动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文化进步、生态治理的强大效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新办法,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在新时代集中体现出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理念,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积累了把握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形成了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前进展。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道路上,经过70多年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向前推进。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新征程上的共同意志。近年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完善对民族工作的顶层设计,先后召开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等重要会议,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及分工方案;明确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和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兴边富民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专门针对川甘青交界地区、南疆四地州、怒江凉山临夏三个自治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定制扶持政策。据统计,2020年,民族八省区生产总值10.4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万元,比2010年增长了3.2倍。全国民族自治地方420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28个人口较少民族全部实现整族脱贫。这些重大举措部署,推动和引领新时期我国民族工作不断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越走越宽广。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在于始终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我们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就是要始终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依法治国、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
一方面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因为团结统一作为国家最高利益,也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更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只有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才能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另一方面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
70多年沧海桑田、波澜壮阔,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在新时代,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牢牢把握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始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真正让各民族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同心同德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
基层是国家治理的最末端,也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更是党的执政根基,重视基层组织建设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优良传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都进一步强调,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这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生动体现。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是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对农村村级、城市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政策、法规、程序、规范的总称,是伴随新中国发展历程生长起来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在城乡社区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社区的治理与善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广大城乡群众通过基层自治,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成为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牢牢把握时代大势,主动适应实践要求,真切回应人民期待,提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基本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这就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发展基层民主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在新时代取得新的显著成就提供了根本保障。
新时代基层民主发展始终坚持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反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了有力指引和重要理论支撑。一方面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核心要求,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另一方面是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并拓展实现形式,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化和协商民主广泛深入发展。
新时代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丰硕实践成果。党的领导在基层民主建设中不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日益充分,党内民主引领促进基层民主。这在有效促进党治国理政深深扎根于人民创造性实践的同时,有效保证了基层民主发展与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相一致。为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全面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就城乡社区协商、城乡社区治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减负增效、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下发指导文件并出台政策措施,确保民主选举有序推进、民主管理机制得到完善、民主监督稳步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2020-2022年,面对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严峻形势,全国广大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在抗疫中的生力军、战斗队作用,组建数万支“党员先锋队”和“志愿服务队”,为抗疫斗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特殊贡献,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基层民主建设的强大力量和独特优势。
为不断全面深入拓展基层协商民主渠道,各级党委、政府还出台城乡社区协商具体办法,始终坚持“有事要商量,有事好商量”,大力推广“村(居)民议事”“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不断推动群众有序参与。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基层民主作用充分彰显,民主越来越成为人民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
新时代基层民主发展持续不断深入推进。党的领导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城乡社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也不断增强,带领人民在群众性自治实践中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最后一公里”彻底打通。基层民主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选举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候选人审核机制进一步健全,拉票贿选行为的界定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明确,选举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协商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协商渠道进一步拓宽,不断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深入发展。
总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的核心和精髓是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重要制度基础,是高度体现群众首创精神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机制和组织体系日益健全完善,自治形式和内容也更加丰富。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真正体现了人民民主的真谛。另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将选举制直接民主和代表制间接民主有机结合,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优势融合叠加,形成了充分体现人民民主制度优越性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