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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河长制、湖长制的内容与意义

一、河长制、湖长制的主要内容

(一)河湖水资源保护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综合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河湖水污染防治

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四)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河湖水生态修复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三江源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河湖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二、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创新河湖管理体制机制,破解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治水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坚持党政同责,由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长,作为河湖治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河湖治理主体和职责,同时严格考核问责,实行水安全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水安全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河长制、湖长制这一重大制度创新的效果已逐步显现。

(二)破解我国复杂水问题的有力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河川之危、水源之危是生存环境之危、民族存续之危。当前,我国新老水问题交织,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十分突出,水旱灾害多发、频发。河湖水系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也是新老水问题体现最为集中的区域。河湖管理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十分复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由各级党政负责同志牵头抓总,能够调动多方力量,协调解决各类新老水问题。一方面,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治理,解决河湖乱占滥用、水体污染、围湖养鱼等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以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从根子上解决水资源短缺、用水效率不高、水污染及水生态损害等问题。同时,通过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增加河湖和地下含水层对雨水径流的“吐纳”和“储存”能力,有利于减轻洪涝灾害,实现化害为利。

(三)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江河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湖健康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标志。河湖包括“水”,即河流、湖泊中的水体,也包括盛水的“盆”,即河道湖泊空间及其水域岸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六大任务,归纳起来就是要做好“水”和“盆”两方面的管理保护,通过水陆共治、综合整治、系统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四)更好满足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干净、整洁、优美的河湖生态环境成为群众更强烈的诉求和更美好的期盼。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主要任务,都是针对当前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直接威胁水安全的突出问题提出的。落实好这些主要任务,把群众身边的河湖治理好,才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

三、河长制、湖长制与治水变化

(一)治水思路变化

从历史上看,我国水问题主要是同水旱灾害作斗争,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治水的主要矛盾已发生变化,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成为常态问题。

河长制、湖长制作为因问题而生、由基层首创的河湖保护制度,自诞生之初就显示出强大的生机与活力。其体现了治水从改变自然、征服自然为主转向以调整人的行为、纠正人的错误行为为主的思路变化;改变了当前以点、段为主的治理模式,转为以河湖流域为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形成系统治理的治水新思路。

(二)治水模式变化

目前,我国涉水机构主要是以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为主要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与以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为主要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另外,住房和建设、农业、林业、发展和改革、交通、渔业、海洋等部门也在相应领域内承担着与水有关的行业分类管理职能。这种分散管理体制导致了现有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多龙管水”的现状。河长制是在不突破现行权力配置格局下,通过由当地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设立河长制领导小组及河长制办公室、明确各级河长体系等措施,有效地促进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多部门、多层级的联动机制。原先松散的涉水部门被整合进一个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的组织体系中,大大加强了对河湖问题的整治力度。

可以整合在水污染治理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资源,实现集中管理。

(三)治水效果变化

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治水的大局,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对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水污染行动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长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决策创新、机制创新。通过“河长制”的推动,把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而且把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责任也具体地落到实处。通过责任的落实,领导成员按各自的分工,自觉地把环境保护、治水任务和各自分工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大的工作格局,就有利于攻坚克难,最快最优地整合资源,完成治水任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全国 31 个省(区、市)已提前半年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全国河湖管理与保护局面发生可喜的变化。河长、湖长上岗履职,治水合力逐步形成,河湖整治相继启动,监督考核压实责任,全民参与社会共治。

自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很多河湖实现了从“没人管”到“有人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的转变。一些地方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河湖生态环境问题,原来脏乱差的河湖变成老百姓休闲散步的亲水公园,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 /4m2iqjuFFNcQlSIq2D20GzsbrBOuqaNSw5Ezkl0hvXuqpjl2aLPzU3cTmyYg+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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