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广东紧紧围绕国家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开拓创新,大胆破冰,积极探索研究数字经济统计行业分类及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等前沿问题。广东省统计局主动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相关课题和专项调查试点研究,率先建立“广东省数字经济产业分类”,创新性地提出《数字产品和服务目录》,破解了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方法难题,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为建立全国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积极贡献广东智慧。
数字经济引领高质量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各国竞相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出台鼓励政策,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数字经济已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世界各国纷纷布局数字经济,抢占数字经济发展主动权。广东采取多项措施推进信息化和数字经济发展,提出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倡议,培育数字化发展新动能,以数字化转型重塑广东制造新优势,推进数字赋能现代农业、推动服务业高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20%。
1.数字产业和数字化综合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广东电子信息制造业、互联网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达,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领先全国。近年来,广东推动数据要素、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释放海量数据价值,赋能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引领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化综合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2.企业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广东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转型和企业集群整体数字化转型。截至目前,广东已培育300多个制造业数字化和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累计推动2.5 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带动超过70万家中小企业降本提质增效。广东还主动布局建设大型产业集聚区,目前已开展16 个产业园区的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18.6 万家“四上
”企业中,有7.2 万家企业完成数字化转型,占“四上”企业的38.9%,无论是总量还是占比均走在全国前列。
3.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算法算力实力雄厚。以5G为代表的数字信息综合基础设施,推动着经济社会数字化的升级,关系着信息通信“大动脉”的畅通。广东已建5G基站超22万座,占全国的1 /8,实现珠三角5G广覆盖和粤东粤西粤北市县城区、乡镇和行政村5G全覆盖。广东有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相关企业39.9万余家,位居全国首位。2022 年,广东投产数据中心机柜超30 万架,“东数西算”粤港澳大湾区枢纽节点的唯一数据集群落户韶关,大批数据中心及相关企业选择入驻,一系列算力基础设施部署完成。目前正推动广州、深圳2个低时延数据中心核心区和其他9个数据中心集聚区建设。
1.率先探索数字经济行业分类。2020 年,广东省统计局在国家统计局尚未出台数字经济分类标准的情况下,就开始着力研究数字经济产业范围、统计分类和增加值测算等问题,提出将数字经济划分为“核心层”和“关联层”两部分,把关联层产业范围细化为数字农业、智能装备、智能网联汽车、数字创意与融合服务、智慧金融、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城市、电子商务、技术研发服务等10个领域,建立了《广东省数字经济产业分类目录》,包括核心层共8 个行业大类120 个行业小类,关联层重点领域共10个大类152个行业小类。
2.率先测算广东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表1.12)。2020年,广东在建立数字经济产业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广东地区生产总值年度核算数据,使用收入法对2018以来广东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进行初步测算。所测算的数字经济数据与目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保持兼容,客观反映了数字经济在各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2021年,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标准出台,我们对2020年以来数字经济增加值进行测算,结果显示,2022年广东完成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19 422.81亿元,同比增长4.7%,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15.0%,比2021年提高0.1个百分点。
表1.12 2020—2022年广东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情况
(1)数字产品制造业占比超六成。2022年,受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业增速放缓的影响,全省完成数字产品制造业增加值11 749.82 亿元,同比增长2.7%,增幅比2021 年回落10.7个百分点,拉动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1.7个百分点,对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35.8%,占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5%。
(2)数字产品服务业受疫情影响拉动力不足。2022年,受数字产品零售业、数字产品维修业增速下降的影响,全省完成数字产品服务业增加值532.56亿元,同比增长6.8%,增幅比2021年回落4.3个百分点,拉动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0.2 个百分点,对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3.9%,占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的2.7%,与2021 年持平,比2020 年下降0.1个百分点。
(3)数字技术应用业增速最快。2022年,在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增长带动下,全省完成数字技术应用业增加值5 978.13亿元,同比增长8.5%,增幅比2021年回落8.7个百分点,拉动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2.5 个百分点;对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4.1%,比2021 年提高20.3 个百分点;占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比重30.8%,比2021年提高1.1个百分点,比2020年提高1.7个百分点。
(4)数字要素驱动业发展潜力凸显。在数字要素驱动业各类行业中,数字内容与媒体业、互联网批发零售业回落较明显,互联网平台业、互联网金融业发展态势较好。在上述多种因素影响下,全省完成数字要素驱动业增加值1 162.29亿元,同比增长4.8%,增幅比2021年回落14.0个百分点,拉动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0.3 个百分点,对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6.1%,占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比重为6.0%,与2021年持平,比2020年提高0.2个百分点。
3.认真开展数字化转型调查和重点课题调研。一方面,对全省18.6万家“四上”企业开展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调查,收集企业开展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的海量数据,为分专业认定其是否属于数字经济企业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抽选部分企业开展全省企业数字化转型现状重点选题调研,了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成效,了解企业数字化转型经验、难点、痛点、关注点等情况,完成调研报告并上报国家统计局,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4.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字经济相关试点工作(图1.1)。在深圳、东莞组织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专项试点工作,取得了企业数字经济活动第一手资料,检验调查单位填报从事数字经济活动相关营业收入的可行性,验证编制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产品目录的必要性。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广东省级综合试点工作期间,收集广州、深圳、河源、茂名和揭阳等地近万家企业和个体户数字经济活动相关数据。
图1.1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字经济报表统计范围
从数字经济产业分类看,核心层产业(即数字产业化)范围清晰、指向明确,但扩展层部分(即产业数字化)涵盖面广,指向比较模糊,如何实现不同行业的企业与数字经济产业分类准确对应,实现统一可比,仍需进一步研究探索。从核算角度看,核心层产业有基础统计数据支撑,这部分的增加值数据比较容易测算出来,而扩展层产业由于行业属性难以确定,容易存在漏统、误统问题,如何立足于现行增加值核算体系,准确反映扩展层数字经济规模,在具体落实方面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充分研究和认识数字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东莞经济实力雄厚、创新资源丰富、市场经济发达,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地区之一,也是国内数字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拥有日益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快速创新的网络平台和要素齐备的制造业产业链,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东莞的数字经济发展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典型意义。
1.系统构建数字经济统计监测调查制度。2022 年,适逢广东省开展第五次经济普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调查专项试点工作。2022年9月,广东省统计局经反复研究后,正式批复《东莞市数字经济统计监测试点调查制度》,明确对核心层产业不带星号行业调查单位的数据直接从“一套表”系统中提取相关数据进行收集,不再另行布置调查;仅对需要认定的数字经济单位和需要获取带星号核心层和扩展层基础数据的调查单位进行布表调查,并根据东莞数字经济企业分布特点及相关推算精度的要求,对“四下”企业开展抽样调查,大大提高调查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2.首次建立数字产品和服务目录。创新应用税务部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企业增值税发票中进销项的信息,与属于数字经济产业分类范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匹配,从而识别和认定企业是否属于数字经济企业,以此建立《数字产品和服务目录》,指导企业填报相关数字经济数据。
3.率先提出扩展层增加值核算方法。立足于现行国民经济核算框架,对数字经济进行分层级核算并提出对应的核算方法。针对不带星核心层,直接采用现行核算方法进行增加值核算;针对带星核心层,采用比例分离法从总增加值中将数字经济增加值分离出来;针对扩展层,采用基于增长核算框架的收入法进行核算,将属于数字经济范畴的“四项构成”从企业总增加值中剥离出来,再加总得到数字经济的增加值。
经测算,2020—2021年东莞市数字经济已具备相当规模,数字经济增加值较高,且增速明显,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取得积极成果(表1.13)。2020年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为3 051.69亿元,占当年全市GDP的比重为31.62%。其中:“四上”企业数字经济增加值为2 346.75亿元,占当年全市GDP的比重为24.32%,占当年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比重为76.90%;核心层数字经济增加值为1 680.09 亿元,占当年全市GDP的比重为17.41%,占当年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比重为55.05%。
2021年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为3 514.42 亿元,较2020 年增长了15.16%,占当年全市GDP的比重为32.38%。其中:“四上”企业数字经济增加值为2 739.97 元,占当年全市GDP的比重为25.24%,占当年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比重为77.96%;核心层数字经济增加值为1 889.07亿元,占当年全市GDP的比重为17.4%,占当年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的53.75%。
表1.13 2020—2021年东莞市数字经济增加值汇总分析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亟须统计监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数字经济核算体系。关于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大体可划分为3 类:一是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主要依托现有国民经济增加值核算体系,体系相对成熟,但用于测算数字经济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不能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数字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情况。二是编制数字经济相关指数。相关指数测算创新性和时效性较强,能够系统反映国家或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但存在着理论框架不完备、数据来源不稳定、长期观测难持续等问题。三是构建数字经济卫星账户研究。建立数字经济卫星账户能够系统反映国民经济各行业从事数字经济特征活动的情况,但目前还处于研究阶段,核算方法较为复杂,测算框架需根据不同国家或区域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为系统反映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结构、效益以及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需要,国家统计局积极探索建立数字经济统计测算制度。2021年,出台《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将数字经济界定为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现代信息网络和信息通信技术,为我国数字经济核算提供了统一可比的统计标准、口径和范围,为满足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的统计需求奠定了标准基础。2023年5月,国家《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试行)》印发,进一步完善了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内容,并且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增加了对核心层中规模以下单位企业数字经济活动调查,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提供了指南(图1.2、图1.3)。
图1.2 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
图1.3 数字经济统计监测试点报表制度设计体系
1.企业数字经济活动难以准确对应现行统计分类。数字经济发展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数字经济部分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营业收入来源变动很快,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不能准确判断企业行业类别,难以严格按照所属分类目录逐一归类。基层统计人员普遍反映,涉及数字经济企业开展的业务很多无法在《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找到明确的小类,只能纳入大类或者业务比较相近的其他行业中去。
2.企业数字经济活动准确界定难度大。企业数字经济活动调查需要对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总产出进行数字化活动产出分劈,通过获取税务开票数据信息来测算带星核心层乃至扩展层企业数字经济所占的比例难度较大,填写数字经济活动指标主要靠估算。特别是规模以下单位数量多,变化快,统计部门摸清数字经济企业名录面临较大困难。
1.分阶段构建数字经济统计核算体系。
构建和完善数字经济核算体系,要根据“先易后难,注重实效”原则,分阶段予以推进。
一是逐步完善现有的核算方法与数据收集方式。首先,按照先认定后调查的原则,依据已有信息,对数字经济调查单位进行初步认定。其次,在国家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和部门行政记录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数据缺口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可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常规年定报表上增设相关数字经济统计调查报表,或在现行统计报表上增加反映数字化程度的指标。最后,依托企业会计财务核算制度,设置易于企业理解,通过简单加工、分劈、归集便可获得的指标,来收集数字经济测算所需企业数据。
二是优化数字经济统计调查方案或建立新的统计调查制度。在传统经济统计分析框架中纳入数字经济内容。同时,赋予统计部门更多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以便更好地获取源数据(如行政数据和互联网大数据),促进部门间和企业间的数据共享。
三是建立全面的数字经济核算体系。对数字经济产出和价值开展全面、准确的测度,科学衡量数字经济的生产率和福利影响。结合数据的可得性,为试点编制数字经济卫星账户。与此同时,应积极加强国际合作,探讨制定涵盖数字部门、数字产品和数字交易的综合分类体系,增强数字经济统计指标的国际可比性。
2.进一步创新数据采集来源和方式。
充分发挥传统统计调查方式取得的数据。利用好日常统计调查数据、经济普查数据、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投入产出数据,以及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数据,支持数字经济测度。
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新的统计调查方式。一是加强统计部门、业务部门、企业间的数据共享与交流,构建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使统计部门能够通过数字平台企业获取相关数据。二是以统计部门为主导,以其他业务部门为辅助,以企业为主要参与者,建立起部门内、部门间、政企间的数据共享机制。三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加强对数字行业内、行业间及用户与企业的数据汇总和分析,从而掌握数字经济的发展状况,为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构建数字经济发展监测评价体系。在开展数字经济统计监测的基础上,系统构建数字经济关键评价指标框架,研究编制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形成常态化数字经济运行监测评价机制,科学评价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尽快建立数字经济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及时搜集农业、工信、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教育、医疗等各个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构建更加全面可行的数字经济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3.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
为科学充分反映新经济发展全貌,掌握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情况,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广东省统计局在深圳开展了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按照“2020年理论研究和方法设计—2021年南山区试点—2022年全市范围试点”的路线展开,步步深入、层层递进,形成了一系列好用的工作做法、研究方法、创新突破、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效。一是试点实现了6 个创新。试点在概念内涵、数据价值链、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辅助台账、统计调查方法以及统计核算方法研究上实现了创新,在基本理论和方法制度上取得了系列研究成果,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统计核算理论和方法体系(图1.4)。二是构建的理论方法体系具备推广复制性。调查方法具有较好的适用性,统计报表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统计发现的分布规律和特征符合日常认知,核算方法可以实现非市场定价机制下的科学测度,实现统计核算结果跨年可比,稳定且可靠性较强。三是试点的核心观点、主要做法与国民账户体系(也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2025年的修订方向基本一致。例如,数据是生产性资产,能够应用于生产活动并产生价值,应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数据和数据库”不同于计算机软件,应独立成为一项知识产权产品;在缺乏市场价格资料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成本法作为基本核算路径。
图1.4 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试点工作路线
在国家大数据战略推动下,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企业数字化投入不断加大,数据资产化进程加快,亟须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第一,要清晰界定数据资产化过程中的数据价值创造活动。明确会计意义上的数据资产,探索构建数据资产准则,规范数据资产的会计核算。第二,要完善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方法。持续跟踪SNA 2025的修订动向,不断优化统计报表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降低数据填报难度,健全完善以“直接统计+间接推算”“调整成本法”为核心的统计核算方法体系。第三,要构建数据资产“入表”的基础性制度和内容。进一步明晰哪些数据适合作为资产入账、数据资产的折旧年限、数据相关业务岗位、数据要素支出与会计准则的关系以及调整成本法等。第四,要推动多部门和高等院校的数据共享和融合。推进与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在数据要素岗位确认、数据要素会计核算、数据要素税收政策上进行联合研究,共同攻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难题。吸收和融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的最新研究成果,进一步实现相关理论突破,实现“1+1 > 2”的双赢合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