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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太祖之建国与开国规模

蒙古人在中国所施的种族压迫政策引起了汉族的反感,发生一场战争,二十年的民族革命,终于被逐回蒙古去。这教训,明太祖是很记得的。他北征时的口号虽然是“驱逐胡虏”,但其意义只限于推翻异族的统治权,对蒙古人、色目人并不采歧视的态度。在北征檄文中并特别提出这一点说:

如蒙古、色目虽非华夏族类,然同生天地之间,有能知礼义,愿为臣民者,与中国之人抚养无异。

即位以后,蒙古、色目的官吏和汉人同样登用,中央官如以鞑靼指挥安童为刑部尚书,以咬住为副都御史,以忽哥赤为工部右侍郎 ,以高昌安为吏部侍郎 。外官如以高昌安为河东盐运司同知,以脱因为兼州知府,以道同为番禺知县。 军官如以鞑靼酋长孛罗帖木儿为庐州卫指军佥事,仍领所部鞑官二百五十人。 即亲军中亦有蒙古军队,如洪武五年(1372年)之置蒙古卫亲军指挥使司,以答失里为佥事。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特设泰宁、朵颜、福余三卫于兀良哈之地,以居降胡。 时蒙古人、色目人多改为汉姓,与汉人无异,有求仕入官者,有登显要者,有为富商大贾者。 洪武三年(1370年)曾一度下诏禁止擅改汉姓:

四月甲子禁蒙古、色目人更易姓氏,诏曰:……朕尝诏告天下,蒙古诸色人等皆吾赤子,果有材能,一体擢用。比闻入仕之后,或多更姓名。朕虑岁久,其子孙相传,昧其本源,诚非先王致谨氏族之道。中书省其告谕之,如已更易者听其改正。

但此项法令不久即自动取消:

永乐元年九月庚子,上谓兵部尚书刘俊曰:“各卫鞑靼人多同名,无姓以别之,并宜赐姓。”于是兵部请如洪武中故事,编置勘合,给赐姓名,从之。

可知在洪武时代已有编置勘合、给赐姓名之举。其唯一的限制为特立一条蒙古人、色目人的婚姻法: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这禁例的用意一面是要同化蒙古人、色目人,一面是防止其种类之繁殖。法令虽然颁布,可是实行的程度,也许和禁改汉姓一样,实际上并不发生效力。在生活习俗方面,太祖登基后立刻下令将衣冠恢复如唐制,并禁止生活习惯之蒙古化:

洪武元年二月壬子,诏复衣冠如唐制。……其辫发、椎髻、胡服(男袴褶窄袖及辫线腰褶,妇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胡语、胡姓,一切禁止。

元制尚右,吴元年(1367年)十月令百官礼仪尚左。 元人轻儒,至有九儒十丐之谣,谢枋得记:

滑稽之雄以儒为戏者曰:我大元制典,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贵之也,贵之者,谓有益于国也。七匠八娼九儒十丐,后之者贱之也,贱之者,谓无益于国也。嗟乎卑哉!介乎娼之下丐之上者今儒也。

郑思肖说:

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

这虽都是宋末遗老的话,但元人也有同样记载,余阙《贡泰父文集序》:

至元初奸回执政,乃大恶儒者,因说当国者罢科举,摈儒士。其后公卿相师,皆以为当然,而小夫贱隶亦皆以儒为嗤诋。当是时士大夫有欲进取立功名者,皆强颜色,昏旦往候于门,媚说以妾婢,始得尺寸。

可见儒者在元代之被摈斥。而明则在太祖初起时已重儒者,建国以后,大臣多用儒生,后来流弊至以科举为入官之唯一途径。反之,元人重吏:

国初有金、宋,天下之人,惟才是用,无所专主,然用儒者为居多也。自至元以下始浸用吏,虽执政大臣亦以吏为之。由是中州小民,粗识字能治文书者,得入台阁供笔札,累日积月皆可以致通显。

方孝孺《林君墓表》也说:

元之有天下,尚吏治而右文法。凡以吏仕者捷出取大官,过儒生远甚。

因法令极繁,案牍冗泛,故吏得恣为奸利,为弊最甚。明典即革此弊,从简、严法令下手:

吴元年十一月壬寅,上谓台省官曰:近代法令极繁,其弊滋甚。今之法令正欲得中,毋袭其弊。如元时条格烦冗,吏得夤缘出入为奸,所以其害不胜。……今立法正欲矫其旧弊,大概不过简、严下手,简则无出入之弊,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犯。

洪武十二年(1379年)又立案牍减繁式颁示诸司:

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牍最为繁冗,吏非积岁莫能通晓,欲习其业,必以故吏为师。凡案牍出入,惟故吏之言是听。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主文,附之者曰帖书曰小书生,骫文繁词,多为奸利。国初犹未尽革。至是吏有以成案进者,上览而厌之曰:繁冗如此,吏焉得不为奸弊而害吾民也。命廷臣议减其繁文,著为定式,镂版颁之,俾诸司遵守。

自后吏员遂为杂流,其入仕之途惟外府、外卫、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员、承差等选。 这是一个大变化,一面用严法重刑来肃清元代所遗留的政治污点,《明史》说:

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卫充军。

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续诰》,后又增为《三编》,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凡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郭桓之狱,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空印之狱,也施行了一次官吏的大屠杀:

十五年,空印事发。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

由此中外官吏均重足凛息以“不保首领”为惧,以生还田里为大幸。

元的统治虽然被推翻,但是元统治机构的组织方式却大部分被保存下来,这是因为元的统治机构组织方式基本上因袭唐、宋,便于镇压人民。最明显的是官制和教育制度,一直沿用到朱元璋统治集团内部发生矛盾,展开剧烈的斗争以后才放弃了旧的机构,建立新的统治机构。

中央的官制,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以前,大抵依据元制,行政最高机关为中书省,置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下设吏、礼、户、兵、刑、工六部为执行机关。监察最高机关则为御史台,置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军政最高机关改元之枢密院为大都督府,置左、右都督,同知都督等官。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党案发生后,更改官制,提高皇权,集中军政庶务一切权力在皇帝个人手中。废中书省不设,提高六部地位,使得单独执行政务,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分大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均直隶于皇帝。地方行政则置行中书省,设行省平章政事等官,改路为府,设知府,州设知州,县设知县。洪武九年(1376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后增设云南、贵州为十三布政使司(北平后改为京师,与南京称为两京,直隶中央),置布政使参政、参议诸官;司法则仍元制,置各道提刑按察司,设按察使及副使、佥事领之。军政则置都指挥使司十三(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行都指挥使司三(陕西、山西、福建),后增都司三(云南、贵州、万全,北平改为大宁),行都司二(四川、湖广),置都指挥使领之,掌一方军政。

在兵制方面,元代内廷设左、右、前、后、中五卫,卫设都指挥使,下设镇抚所、千户所、百户所,以总宿卫诸军。又因各族兵设阿速、唐兀、贵赤、蒙古、西域、钦察诸卫亲军都指挥使司。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立枢密院以总之。军士则蒙古壮丁无众寡尽签为兵,汉人则以户出军,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死则役次丁,户绝别以民补之。 明兴后,中外皆用卫所制,亲军都尉府(后改为锦衣卫)统左、右、前、后、中五卫,其下有南、北镇抚司。又别置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贲左、右,府军左、右、前、后十卫,以时番上,号亲军。外则革诸将,袭元旧制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有十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卫以指挥使领之,外统之都指挥使司,内则统于五军都督府。这是依元亲军制扩充的。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将无专兵,兵无私将。这又是模仿唐代的府兵制度。 其内军之分配训练则又略近汉制,刘献廷说:

明初军制仿佛汉之南、北军。锦衣等十二卫卫宫禁者,南军也。京营等四十八卫巡徼京师者,北军也。而所谓春秋班换兵,独取山东、河南、中都、大宁者,则又汉调三辅之意也。

军士则行垛集令,民出一丁为军。三丁以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外又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从征者,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为留戍。归附则是元和陈友谅、方国珍、张士诚的降兵。谪发以罪迁隶为兵者。其军皆世籍。

在教育制度方面,元制于京师立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监,教授汉、蒙、回学术。监设祭酒、监丞、博士、助教,教授生徒。地方则诸路、府、州、县皆置学,其他先儒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与好事之家出钱粟赡学者并立为书院。凡师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于礼部及行省、宣慰司者曰学正、山长、学录、教谕,路州县及书院置之。又有医学及阴阳学教授专门人才。生徒皆廪饩于官,诸学皆有学田。各行省设儒学提举司,提举凡学校之事。 明代完全接受这制度,于京师设国子监,府、州、县、卫、所皆建儒学,生员各地皆有定额。生员考试初由地方官吏主持,后特设提举学政官以领之。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入学者谓之诸生(有廪膳生、增广生、附学生之别),三年一次考试,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中试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试者再经皇帝亲自考试曰殿试,分三甲,一甲只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三甲考选庶吉士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举人、贡生不第、入监而选者,或授小京职,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由此入仕必由科举,而科举则必由学校,《明史》说:

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

学校的教育和科举的范围,元初许衡即提议罢诗赋,重经学。皇庆二年(1313年)中书省臣言:

夫取士之法,经学实修己治人之道,词赋乃摛章绘句之学。自隋、唐以来,取人专尚词赋,故士习浮华。今臣等所拟,将律赋省题诗小义皆不用,专立德行明经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

由此专重经学,“四书”“五经”成为学者的宝典,入仕的津梁。至明更变本加厉,专取“四书”“五经”命题取士,又特定一种文体,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通谓之制义。 解述指定限于几家的疏义,不许发挥自己见解。文章有一定的格式,思想又不许自由,这是明代科举制度的特色。学校和科举打成一片,官吏的登用必由科举,而科举则必由学校,政治上一切人物均由学校产生,而训练这些未来政治人物的工具,却是过去几千年前的古老经典,这些经典又不许用自己的见解去解释去研究。选用这一些政治人物的方法,却是一种替古代人说话,替古代人设想,依样画葫芦的八股文。这个办法从元传到明,明传到清,束缚了多少人的聪明才智,造成了无量数的八股政治家,是一个消磨民族精力的最大损失。

红军之起,是要求经济的、政治的、民族的地位之平等,就政治的和民族的要求来说,目的是达到了。在经济方面,虽已推翻了蒙古人、色目人对汉族的控制特权,但就汉族和各族人民而说,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压迫却完全没有改变。

在上文曾经说元末的地主是拥护旧政权的,在混乱的局面之下,他们要保存自己的地位,便用尽可能的力量组织私军来抵抗农民的袭击。等到新政权建立,事实证明能够保持地方秩序的时候,他们便毫不犹疑地参加了新政权,竭力拥护。同时一大批新兴的贵族、大臣、官吏获得了大量的田地,成为新的地主。新兴的政权和旧政权一样是为地主服务的。虽然在表面上不能不对农民做了一些让步,以便恢复和发展生产,巩固自己的统治。但在实质上,依然骑在农民的头上,吮吸农民的血汗。但是在革命的过程中,他们又不得不靠地主的财力和他们合作。在这矛盾的关系之下,产生了对地主的双重矛盾政策。他们一面仍旧和地主合作,让地主参加政治,如登用富户,《明史·选举志》:

俾富户耆民皆得进见,奏对称旨,辄予美官。

洪武八年(1375年)特下诏举富民素行端洁达时务者。 如用地主为粮长: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田土,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

《明史》记:

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岁七月州县委官偕诣京,领勘合以行。粮万石长、副各一人,输以时至,得召见,语合,辄蒙擢用。

但在另一方面,则又极力排除地主势力。排除的方法第一是迁徙,如初年之徙地主于濠州:

吴元年十月乙巳,徙苏州富民实濠州。

建国后徙地主实京师,《明史》记:

太祖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

第二是用苛刑诛灭,方孝孺《采苓子郑处士墓碣》:

妄人诬其家与权臣(胡惟庸)通财。时严党与之诛,犯者不问实不实,必死而覆其家。……当是时浙东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倾其宗。

不问实不实,必诛而覆其家,这是消灭地主的另一手段。

对农民方面,在开国时为了应付农民过去的要求和谋赋税之整顿,曾大规模地举行土地丈量:

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

以后每平定一地后,即派人丈量土地,如:

洪武五年六月乙巳,命户部遣使度四川田,以蜀始平故也。

洪武十九年(1386年),又再丈量一次,方孝孺《贞义处士郑君墓表》:

洪武十九年,诏天下度田,绘疆畛为图,命太学生莅其役。

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另一方面则调查人口,编定黄册: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

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而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阪、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以鱼鳞图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凡买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官为籍记之,毋令产去税存,以为民害。 这法度虽然精密,可是地主舞弊的方法也随之而进步,农民仍然和过去一样,要负几重义务,生活之困苦,并不因政权之转换而稍减。

最后,元代滥发交钞的结果,财政破产,民生困瘁。《元史》记:

至正十一年置宝泉提举司,掌鼓铸至正通宝钱,印造交钞,令民间通用。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钞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

原来在初行钞法时,钞本和钞相权印造,钞本或为丝,或为银,分存在中央和地方,所以钞和物货能维持稳定的比率,流通无阻。到末年钞本移用一空,却一味印发,用多少就印多少,自然物价愈高,钞价愈跌,导致不能行使市面了。明兴以后,仍沿其弊。洪武初年铸大中通宝钱,商贾用钞惯了,都不愿用钱。洪武七年(1374年)设宝钞提举司,造大明宝钞,命民间通行,分六等,曰一贯,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可是并无钞本,政府唯一的准备是允许用钞交纳赋税,初期凭政治的威力,虽然滥发,钞法尚通,后来钞价渐跌,钱重钞轻,一贯只值钱一百六十文,物价愈贵,政府虽屡次想法改进钞的价值,严禁其他货币行使,可是仍不相干。宣德初年米一石至用钞五十贯,成化时钞一贯至不值钱一文。这是蒙古人传给明代的一个最大祸害。

在这样一个局面之下,农民并没有从革命中得到什么好处,也许比从前还更糟,可是新的统治权并不因此而发生动摇。这有两个原因可以解释,第一是已经经过几十年的战争,农民已经厌倦了,不能再忍受那样的生活了,暂时能够苟安一下,虽然还是吃苦,也比在兵火之下转侧强一点。并且壮丁多已死亡,新统治者的军力超过旧政府远甚,农民只好屈服。第二是战争的结果,天然地淘汰了无数千万的人口,空出了大量无人耕种的土地,人口比过去少,土地却比过去多,农民生活暂时得到一个解决。元末残破的情形试举一例:

丁酉(1357年)十一月甲申,元帅缪大亨取扬州克之。青军元帅张明鉴降。……明鉴日屠城中居民以为食,……按籍,城中居民仅余十八家。知府李德林以旧城虚旷难守,乃截城西南隅而守之。

这是至正十七年(1357年)的事,扬州是江南最繁富的地方,几年的战争,便残破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可想而知。土地空旷的情形也举一例:

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丁丑,济南府知府陈修及司农官上言: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宜召乡民无田者垦辟,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其马驿、巡检司、急递铺应役者各于本处开垦,无牛者官给之。守御军在远者亦移近城。若王国所在,近城存留五里以备练兵牧马,余处悉令开耕。从之。

可是一过几十年,休养生息,人口又飞快地增加,土地又不够分配,同时政府的军力也逐渐衰敝,政治的腐化,政府和地主的苛索,又引起了接连不断的农民革命。 FJ/kBhQndNNlUStGKVfr9litBwY9qp5Rv3Yy55PvEF7G8fwlu3g8E3XRbTvpnb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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