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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禁止关联交易

在商业世界中,交易是企业运作的核心,而关联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往往伴随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潜在的风险。

那么,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同一集团内部的公司之间或者关联方(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这些交易包括商品买卖、资产转让、提供或接受服务、资金借贷等多种形式。交易双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关联交易的价格可能偏离市场公允价格,导致不公平交易,影响市场秩序和企业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A公司的大股东同时也是B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了帮助B公司度过财务危机,A公司的该位大股东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了一块土地。这项交易虽然在短期内缓解了B公司的资金压力,但损害了A公司及其小股东的利益,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为什么要禁止关联交易?

(1)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企业的资源被非正常转移,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投资者信心。

上市公司A公司的大股东同时也是另一家小公司B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了帮助B公司解决资金短缺问题,A公司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的大量库存产品。这一交易看似解决了B公司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但实际上,A公司的小股东承担了损失,因为他们没有从中获得相应的价值和收益。而且,上述购买行为稀释了A公司的资产价值,影响了股东的投资回报。

(2)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不当的关联交易可能扭曲市场竞争,给予关联方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

大型零售商 C 在行业内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市场地位。它旗下全资控股了一家供应链公司 D,这本无可厚非,但 C 却动起了歪脑筋,开始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操控市场。

具体而言,就是C 凭借多年打造而成的庞大销售网络、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及广泛的品牌知名度,向与之合作的众多供应商发出强硬指令:所有供货交易必须通过其旗下的供应链公司 D 来完成。这一要求看似只是内部流程的调整,实则暗藏玄机。

对于供应商们来说,他们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一方面,C 是他们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失去与 C 的合作意味着大量订单流失,这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无疑是致命打击;另一方面,与 D 公司合作并非免费的 “午餐”。D 公司会在正常的物流、仓储、配送等供应链服务费用基础上,额外增设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诸如 “渠道管理费”“优先配送费”“系统对接费”等。供应商们虽心有不甘,但迫于无奈,为了不失去C 这个大客户并继续合作,只能硬着头皮接受这些额外费用,并将其纳入自己的成本核算当中。

而供应商们为了维持自身的利润空间,不得不提高自己产品对其他小零售商的售价。再看其他小零售商,他们没有强大的自有供应链公司作为后盾,只能从提高了售价的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小零售商不得不随之提高售价。而C公司却依然以原本的价格进行售卖。所以这就导致即便其他小零售商可以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更优质的购物体验,但消费者往往还是会被 C 公司相对较低的价格所吸引。C公司获得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严重扭曲了原本健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阻碍了行业的正常发展。

(3)防范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容易成为利益输送的通道,滋生腐败和不当得利行为,损害企业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科技产业领域,企业的每一个决策都关乎生死存亡,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更是重中之重。以技术公司 G 为例,它在行业内本有着不错的发展前景,凭借早期推出的几款颇具创新性的软件产品,积累了一定的用户基础和市场份额。

起初,G 公司与外部供应商保持着较为正常的合作模式,项目成本可控,产品迭代顺利,市场反响良好。但后来,G公司的发展轨迹却因与另一家公司的特殊关系而急转直下。这家公司就是由 G 公司创始人亲自控制的软件开发公司 H。表面上看,两家公司同属一个 “阵营”,合作似乎顺理成章,但背后隐藏的问题却逐渐浮出水面。

G 公司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开始频繁地将大量核心及非核心的软件开发项目外包给 H 公司。从移动端应用的升级开发,到后台数据管理系统的搭建,无一例外。仔细审视这些交易,其中的猫腻愈发明显:H 公司给出的项目报价常常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就拿一个常规的软件功能模块开发来说,其他专业软件开发公司的报价普遍在 50 万元左右。经过详细成本核算及行业调研,这个价格是较为合理的,涵盖了人力、技术、时间等各项成本。然而,H 公司却动辄索要 70 万元甚至更高,常常高出市场均价 40% 之多。

深入调查后发现,这背后存在着严重的利益输送链条。G 公司的创始人出于个人私利,与 H 公司私下达成了非法协议。每一笔高价外包项目合同的签订都伴随着暗流涌动的利益。创始人利用职务之便,在 G 公司内部操控项目分配决策,强行将项目指定给 H 公司。而 H 公司则会以各种隐蔽方式 “回馈”创始人。比如,H 公司会虚构一些所谓的 “技术咨询费”,支付给由创始人指定的一家看似与软件开发相关、实则为其私人操控的皮包公司,而后这些资金又通过复杂的转账流程,辗转流入创始人的私人腰包;还有的时候,H 公司以高价购买创始人及其亲属名下的一些与软件开发毫无关联的闲置房产或豪车,实现变相利益输送,让创始人从中谋取巨额不当得利。

如此一来,弊端尽显。一方面,G 公司的成本居高不下。原本可以用更合理的资金投入完成的项目,却因为高价外包给 H 公司,使得大量资金被无端消耗。这些多支出的成本无法转化为产品的竞争力,直接压缩了公司的利润空间,限制了进一步投入研发、拓展市场的资金储备。据内部财务统计,在过去一年里,因这种不合理的外包模式,G 公司多支出了近 500 万元。这对于一家中型技术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长此以往,公司的发展潜力被严重削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陷入被动,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股东的投资回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整个行业的健康生态。

(4)促进企业独立经营。禁止不当关联交易有助于企业保持独立性,避免过度依赖关联方,促进健康、可持续的企业发展。

我们依然以上述G公司为例, G公司与其创始人控制的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H之间频繁发生项目外包交易。尽管H公司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但由于G公司对H公司的过度依赖,它继续选择H公司作为唯一的供应商,而不是通过公开招标寻找更经济有效的解决方案。这限制了G公司的发展潜力,因为它没有机会与其他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合作,同时也削弱了自身的独立运营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

虽然关联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带来协同效应,提高效率,但不当的关联交易却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因此,监管机构和企业自身都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有效监管和自我约束,关联交易可以成为企业合作的桥梁,而非市场公平的绊脚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IRutVzqTwIhvJZ9dJrgmu3jSCNOJYCHvN6WNeySnoxSWccQDWQRrfDOAB3MviX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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