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6 公司股东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个人或实体,他们通过购买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

现在我们假设有一家名为“创想科技”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共有三位创始人,分别是A、B和C,他们共同决定成立这家公司并进行分工合作。以下是他们各自出资和持股的情况:

A出资 50 万元,占股 50%;

B出资 30 万元,占股 30%;

C出资 20 万元,占股 20%。

这意味着A、B和C都是“创想科技”的股东,其中A因为出资最多,占股比例最高,所以是大股东,理论上在公司的决策中有更大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因为在召开股东会议时,股东的投票权通常是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的。在重大事项决策上,A的 50%股份赋予他较大的投票权重,从而可能影响公司的战略方向、高管任命等关键决策。

然而,股东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股东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例如,A不能单方面作出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决策,任何决策都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并且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

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在不同类型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有所不同,但“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尤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和义务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对公司的投资额。具体来说,如果公司破产或负债累累,股东的风险和损失被限制在他们已经投入或承诺投入的资本范围内。也就是说,股东无须用个人资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除非他们有额外的个人担保或其他特殊情况。

我们依然以上述“创想科技”为例。

一年后,“创想科技”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及管理不善,积累了大量债务,最终宣告破产。公司的总资产在清算后只能覆盖部分债务,剩余的债务总额为 200 万元。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A、B、C三人作为股东,只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有限责任,即他们各自的出资额。这意味着:

A的责任上限为 50 万元,他已出资 50 万元,因此不需要再支付额外的款项。

B的责任上限为 30 万元,同理,他已出资 30 万元,不再承担额外责任。

C的责任上限为 20 万元,同样,他已出资 20 万元,不再有额外的财务责任。

即便公司的债务总额高达200万元,超出公司资产的部分也不会从A、B、C三人的个人资产中扣除。三位股东仅需承担他们最初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的责任,而不会涉及个人财产安全。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有限责任的概念。股东们创办公司时,风险被限定在他们投入公司的资本之内。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鼓励投资和创业,同时为股东提供一定的风险隔离,保护其个人资产不受公司经营失败的影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意管理公司而不受任何后果影响,如果存在欺诈、滥用权力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股东可能会面临个人责任。这种情形将在之后的章节中详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bFtp+HU/PLBwHwPUTBPUHA4yvDMClcprDDpNoBwKIlsPM8YVSwWKBxJjgo9Bzjhh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