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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代理

试题

1. 甲旅游公司的员工郑某去大理考察民宿,发现松茸正值上市期,遂以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了团购合同,并且用自己的钱支付了松茸采购款。甲公司了解情况后,打算将该批松茸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回忆版)

A.郑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郑某可要求公司归还松茸采购款

C.郑某可要求公司归还松茸

D.如甲公司主张郑某欺诈,可撤销该合同

2. 甲出资委托乙帮忙购买一套古董茶具,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付款后丙向乙交付了茶具。乙准备将茶具交付给甲时,因债务纠纷被丁起诉,丁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扣押了该套茶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22年回忆版)

A.茶具所有权归甲

B.茶具所有权归乙

C.甲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D.甲可以申请法院再审

3. 潘某将一块价值500万元的红木委托钟某卖出。刘某出价600万元,辛某则答应给钟某50万元回扣,出350万元购买。钟某将红木卖给了辛某,并欺骗潘某说红木价格大跌,同时隐瞒了刘某的报价。后潘某得知真相后认为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1年回忆版)

A.该合同有效

B.钟某构成无权代理

C.钟某与辛某对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D.该合同无效

4. 丙系甲香烟制造公司的市场专员,因舞弊被开除后,寻思着捞一票并报复甲公司。后伪造甲公司公章后,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于4月20日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熊猫牌香烟50箱,价款500万元”。5月1日,因丙请求乙公司将价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乙公司经询问才得知丙已被开除。同时,甲公司对乙公司表示,是否接受该合同须考虑几天再做决定。5月10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不接受丙订立的合同。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20年回忆版)

A.5月1日至5月10日,乙公司有权通知甲公司撤销合同

B.5月10日后,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C.5月10日后,乙公司有权选择请求丙履行交付义务

D.5月10日后,乙公司有权选择请求丙赔偿转卖香烟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

5.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4)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6. 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4)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7. 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2014-3-52)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8.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4)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详解

1.[答案] B [难度]

[考点] 无权代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

[命题和解题思路] 代理制度是法考客观题的核心考点之一,每年必考。本题将代理制度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考点相结合,有一定综合性,不过考查难度适中。从团购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这一事实不难看出,签订松茸的团购合同属于代理行为,且郑某并未事先获得授权,签订该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解答本题的核心问题在于, 考生需要结合题干的相关事实要素判断松茸团购合同的效力 。如果考生能从甲公司事后“打算将该批松茸作为员工福利发放”的事实中解读出甲公司有追认的意思,那么本题即可迎刃而解。既然甲公司追认,那么该合同确定有效,该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也无须再分析了。在此基础上,考生还需注意,郑某用自己的钱支付松茸款,是为了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有管理甲公司事务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其支付的采购款有权请求甲公司返还。

[选项分析] 从题干所描述的事实以及四个选项的表述来看,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判断郑某签订的松茸采购合同的效力。从团购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这一事实不难看出,签订松茸的团购合同属于代理行为。并且由于甲公司交代郑某的工作内容是去大理考察民宿,并未授予其购买松茸的代理权,因此郑某所签订的松茸团购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一般而言,涉及无权代理时应当结合《民法典》第172条以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但是,本题中被代理人甲公司事后“打算将该批松茸作为员工福利发放”,明显具有追认的意思,既然被代理人追认,那么郑某签订的松茸团购合同是确定有效的,无须再分析郑某是否为表见代理(因为即使构成表见代理,结果也是合同有效)。既然松茸团购合同有效,那么甲公司自然有权取得松茸的所有权,无须返还。选项A与选项C均错误。

选项D顺带考查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涉及欺诈。上文分析松茸团购合同已经确定有效,并不存在可以撤销合同的欺诈情形。谎称自己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并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事由中的欺诈,而应直接适用代理制度。选项D错误。

选项B考查无因管理。《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据此,郑某用自己的钱支付松茸款,是为了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有管理甲公司事务的意思,且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该事务的管理符合被管理人甲公司的意思,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郑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其支出的必要费用,即松茸采购款。选项B正确。

2.[答案] AC [难度]

[考点] 代理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属于民法和民诉融合命题,涉及民法上代理制度以及民诉法上案外人甲的救济方式选择。其中民法部分考查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代理制度是法考客观题的重点和难点。命题人可能从无权代理的角度考查,也可能从有权代理的角度考查。本题属于后者。 解题时考生需要抓住乙实施代理行为这一关键信息,判断乙的代理行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由于本题中存在甲的有效授权,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对于有权代理,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买卖合同及其履行,相应的法律效果均由被代理人甲承受。其中民诉部分考查的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是法考命题的重点和难点,解题时应结合案情表述,首先判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性质(看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再根据作为执行标的的茶具与执行根据是否有关,在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中作出正确选择。

[选项分析] 选项A与选项B均考查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具体涉及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据此,代理人的有权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本题中,甲出资委托乙帮忙购买一套古董茶具,据此乙获得代理权。在此基础上,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有权代理行为,该合同以及相应的履行,其法律效果应由被代理人甲承受。据此丙向乙交付使得被代理人甲取得茶具的所有权。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甲认为其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古董茶具享有所有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选项C正确。若甲的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本案的执行标的是茶具,而执行根据是丁对乙的胜诉判决,属于与原判决无关,甲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选项D错误。

3.[答案] CD [难度]

[考点] 代理权的滥用;合同的效力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以实践中常见的吃回扣为主要案例事实考查代理权滥用,同时兼顾考查相应代理行为的效力,考查难度适中。商业实践中,吃回扣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很可能构成代理权滥用,并且这也是代理权滥用最为典型的情形,也在往年的客观题考试中多次出现。考生如果能熟悉这一点并能够准确判断,钟某实施的行为构成代理权滥用,那么本题即可迎刃而解。此外,考生还需要注意, 代理权滥用并非无权代理 就恶意串通型的代理权滥用,代理行为的效力需要配合恶意串通规则进行判断

[选项分析] 本题中,潘某将出卖红木的代理权授予钟某,双方有双层法律关系:(1)基础关系层,潘某与钟某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依据该合同,钟某有义务为潘某的利益而出卖红木;(2)授权关系层,钟某有以潘某的名义对外签订红木买卖合同的代理权。本题中,钟某以潘某的名义和辛某签订了红木买卖合同,属于有权代理。但是,钟某有意选择了出价更低的辛某,而未选择出价更高的刘某,并且与辛某约定了50万元的回扣,违反了和潘某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属于代理权滥用,也构成恶意串通。《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结合本题,钟某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恶意串通的规定而无效,对于潘某的损失,钟某与辛某应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与选项D正确,选项A与选项B错误。

4.[答案] B [难度]

[考点] 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围绕代理制度中的无权代理这一考点展开,考查难度适中。本题中,丙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熊猫牌香烟买卖合同,四个选项都与该合同的效力相关,这一问题是解答本题的核心问题。对于该合同,判断属于代理行为并不困难,因为题目已经明确提及丙是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合同。在此基础上,考生首先需要明确丙是否有代理权,结合丙已被开除的事实,不难判断其并无代理权,其签约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凡涉及无权代理之处,考生都应该习惯性地结合《民法典》第172条分析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若构成,则代理行为有效;若不构成,则导向《民法典》第171条狭义的无权代理。事实上,不论题干如何变化,涉及代理行为效力的题目大多数可用这一思路去分析,以不变应万变。

[选项分析] 由于丙代理甲和乙签订熊猫牌香烟买卖合同时已经不是甲的职员,其并无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因此,解答本题的第一步在于分析丙代理甲和乙签订熊猫牌香烟买卖合同这一行为的性质,确认它是表见代理还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基础上,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看丙的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据此,结合相关学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2)存在代理权外观;(3)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4)相对人善意 。结合本题的题干,要件(1)(2)(4)均符合,丙欠缺代理权,通过伪造甲公司的公章保有一定的代理权外观,并且对于丙的无权代理,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不知情的。但是要件(3)并不满足,本题中,丙的代理权外观是通过自己伪造公章形成的,并非甲公司造成,且甲公司也没有能力控制这一风险,因此,甲公司对此并无可归责性。由于要件(3)的欠缺,丙的无权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只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适用《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本题四个选项的判断,也应结合该条进行分析。

选项A涉及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撤销权问题。《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对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因此,5月1日至5月10日,乙公司有权通知甲公司撤销合同。选项A正确。

选项B考查的是狭义无权代理的追认问题。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其最终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结合本题题干提供的事实,5月10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不接受丙订立的合同。由此可知,甲作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无法约束甲公司,乙公司不得基于该合同请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选项B错误。

选项C与选项D考查的是狭义无权代理不被追认时善意相对人的选择权。《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据此, 在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追认时,善意相对人享有一个选择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害,该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违约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是合同的履行利益,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584条)。结合本题事实,善意相对人乙公司可以选择要求甲履行熊猫牌香烟买卖合同的合同义务,也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转卖香烟可能获得的利润损失。选项C与选项D正确。

5.[答案] D [难度]

[考点] 代理权的滥用;合同的效力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以实践中常见的吃回扣为主要案例事实考查代理权滥用,同时兼顾考查相应代理行为的效力,考查难度适中。 吃回扣型的代理行为是法考中常见的代理权滥用情形,并且吃回扣型的代理行为通常也构成恶意串通 ,所以相关的法律效果需要同时结合代理权滥用与恶意串通的规则进行分析。只要能明确这一点,本题约等于送分题。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的是原《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6项与原《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其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合同是无效的。不过,这一无效事由在《民法典》中没有被保留,因此,《民法典》时代,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不能再以这一项作为无效事由。选项A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时代,命题人基本上不会再设置A这样的选项。

选项B与选项D考查的是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的区分。代理关系通常涉及三方主体: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其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通常会有双重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与授权关系。一方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会有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被代理人会通过单方的授权行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代理人是否有权代理,应以授权关系来判断。在授予的代理权之外为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而在授予的代理权之内,违反基础法律关系的代理行为,则构成代理权滥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授予唐某代理权时未限定其范围,因此唐某与乙公司以高价购入净化机,并未超出授予的代理权范围,但是该恶意串通并吃回扣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唐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构成代理权滥用。《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唐某的行为属于代理权滥用行为,唐某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选项C考查的是欺诈。在由代理人缔约的情形下,是否构成欺诈要以代理人为准。乙公司的行为并非对甲公司的欺诈,因为代理人唐某对相关事实是明知的,乙公司与唐某之间的恶意串通并不构成欺诈。选项C错误。

6.[答案] D [难度]

[考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的授予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准确掌握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双层法律关系——基础关系+授权关系,考生需要对这两层关系的效力作出准确判断。解题时,首先需要结合被代理人陈某的年龄明确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基础上结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判断基础关系——委托合同的效力。本题的一个判断难点在于对授权行为的效力判断,陈某在授权行为上是意思表示的受领人, 按照目前的通说,代理权授予行为是中性行为,不需要被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足以受领该意思表示

[选项分析] 甲公司和陈某之间有两层法律关系:其一,双方之间签订了委托合同,该合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第23章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其二,甲公司以单方的授权行为授予陈某代理权,形成授权关系。本题的四个选项实际上是在考查甲公司与陈某之间这两层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分析的重点在于,陈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9条)对这两层行为的效力分别会产生什么影响。

首先分析委托关系。《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据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两类:(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本案的委托合同而言,一方面,基于该合同,陈某负有履行处理委托人事务的义务,即为甲公司购买软件。因此,该合同对陈某而言,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需要注意,是否纯获利益,不能采用经济标准,即最终在经济上是否获利,而要采用法律标准,即只要在法律上负有义务或负担,那就不是纯获利益的。另一方面,从委托合同的内容看,标的额不超过50万元,其数额已经大大超出了15周岁的陈某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因此,该委托合同陈某不能独自有效签订,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有效。

然后分析授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与委托合同不同,授权行为是甲公司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并非陈某作出。作为甲公司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授权行为无需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可生效。因此,代理权授予行为是有效的。

综上,选项A、B、C均错误,选项D正确。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通说认为代理人不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被授予代理权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代理人本身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代理人无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可。因此,甲公司对陈某作出的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但如果陈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公司的授权行为就是无效的。

7.[答案] CD [难度]

[考点] 表见代理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属于变着花样考查表见代理。涉及表见代理的问题不论命题人如何变化出题,解题的方法都是相同的,考生要依据《民法典》第172条,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一一分析,每个选项都要严格地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如果能坚持这一方法,本题并没有什么难度。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据此,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2)存在代理权外观;(3)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4)相对方善意。

选项A考查的是要件(2)。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通常需要盖章,不论是公司的公章还是合同专用章,对外都能代表公司的意思,没有区分的必要,二者在实践中常常不区分使用。因此, 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对外都是一种合法的代理权外观 。选项A无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当选。

选项B考查的是要件(4)。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相对人善意,即对代理人无代理权不知且无过失, 且判断时点为合同签订时 。借款合同签订时,温某善意地相信吴某是甲公司的员工并享有借款的代理权,在此信赖之下签订了借款合同,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履行过程中将借款交给吴某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对要件(4)的判断。简单来说,合同签订时,表见代理已经构成,后续履行过程中即使温某知道了吴某是无权代理,也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选项B无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不当选。

选项C与选项D考查的都是要件(2)。关于选项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表明该代理权外观并不包含签订借款合同,因此其无法作为签订借款合同的代理权外观,要件(2)不满足。关于选项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意味着该授权委托书已经不能作为任何代理行为的代理权外观,因为依据空白授权委托书,代理权已经终止。因此,选项CD都不构成可以信赖的代理权外观。选项C与选项D均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当选。

8.[答案] B [难度]

[考点] 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欺诈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围绕代理制度中的无权代理这一考点展开考查,其中也融合了欺诈这一可撤销事由的考查,带有一定的综合性,考查难度较大。伪造公章是法考客观题里经常出现的事实情节,考生要习惯性地将其和被代理人不具有可归责性联系起来。因此,本题可以轻松判断食用油买卖合同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现行法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集中规定在《民法典》第171条,直接依据该条的内容作答即可。

[选项分析] 选项D考查的是表见代理。选项A与选项C考查的是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二者考查的都是代理的知识,可以一并分析。而选项B考查的则是基于欺诈的撤销权。

先分析选项ACD。由于签合同时甲并没有代理权,因此比较容易判断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于该行为的效力,需要看其是否符合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据此,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2)存在代理权外观;(3)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4)相对方善意。

就要件(1)而言,签订合同时甲并无代理权,该要件满足;就要件(2)而言,甲伪造乙公司公章,该公章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可以充当代理权外观而被他人信赖,该要件满足;就要件(3)而言,由于公章是甲伪造的,并非乙公司形成或导致的,乙公司对该伪造公章的行为也难以控制风险,因此,乙公司对该代理权外观的形成,并无可归责性,该要件不满足;就要件(4)而言,相对人丙公司不知甲没有代理权并善意地相信,该要件满足。综上所述,由于不满足要件(3),甲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食用油买卖合同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只是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其有效与否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只有乙公司追认,该食用油买卖合同才是有效的,丙公司才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选项D错误。

对于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在乙公司追认前,善意的丙公司可以撤销该合同。选项A与选项C均错误。

再分析选项B。甲的行为不仅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其通过伪造公章的方式使丙公司误信其有代理权,并在此错误认知的基础上与其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即使乙公司追认该合同,丙公司仍可以基于欺诈(《民法典》第149条)撤销合同。该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民法典》第149条),因此,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选项B正确。 8wAuqXZd9RcECFEjBRGg4zNbxG2eTfdlDGFfSW2IGwmP3NvKtaefFerC4WepCC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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