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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试题

1. 老年人甲听说乙公司邀请了医生开展健康培训,并且进行免费体检,遂参加体检。之后发现自己骨密度太低,就在培训医生的推荐下,花费800元购买了某款保健品,但回家后心生悔意。经查明,该培训医生是乙公司的内部员工,甲购买的保健品市场价仅为100元,也没有增加骨密度的功效,存在扩大宣传的事实。对此,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23年回忆版)

A.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B.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C.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

D.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 甲到某地旅游,在乙经营的路边店铺购买豆浆时,发现乙用来盛放豆浆的小碗花色古朴,甚是好看,遂提出购买留作纪念,双方约定价款为20元。甲的朋友丙是古董专家,一次到甲家做客时看到该小碗,疑是古董,后经鉴定为明代某官窑出土的古董。后乙得知,欲起诉撤销合同。关于乙起诉撤销合同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3年回忆版)

A.重大误解

B.显失公平

C.欺诈

D.胁迫

3. 王某在李某的手机店内购买一部新手机,使用一个月后出现故障,遂去张某的维修店维修,发现该手机在购买前有使用记录,属于翻新机。对此,王某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23年回忆版)

A.请求李某返还部分手机款

B.解除手机买卖合同

C.基于显失公平撤销手机买卖合同

D.基于欺诈撤销手机买卖合同

4. 知名作曲家何某在二手书店翻到了自己早年丢弃的笔记本,里面有自己年轻时写的乐谱,遂提出要买回笔记本。书店店员吴某报价5000元,何某认为价格太高。对此,关于何某的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23年回忆版)

A.对乐谱仍享有著作权

B.对笔记本仍有所有权

C.可以在买下笔记本后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

D.可以在买下笔记本后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5. 某日,王某在古玩街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一对青铜烛台,疑为明代真品。后经鉴定,该烛台为现代仿品,仅值数百元。关于王某的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回忆版)

A.可主张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B.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权请求撤销合同

C.可主张存在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

D.可主张其被出卖人欺诈,请求撤销合同

6. 甲公司看中了某五星级酒店大堂悬挂的名画,遂以4.5亿元的价格(比市场价高1亿元)买下了该酒店。之后,甲公司以1.5亿元的价格拍卖了该名画。对于酒店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回忆版)

A.买卖合同有效

B.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可撤销

C.买卖合同因显失公平可撤销

D.买卖合同因欺诈可撤销

7. 甲与乙就甲名下的某处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支付了100万元购房款。双方又约定甲租用该房,每月向乙支付10万元租金,租期1年,丙为甲的租金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发现该房为虚构物,甲和乙对此知情,但丙对此不知情。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1年回忆版)

A.名为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B.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可撤销

C.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D.租赁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8. 钱某有一幅祖传名画,市价估计近百万元。高某欲以低价购入,便联合艺术品鉴定专家李某对钱某进行游说。李某对钱某谎称该画属于赝品,价值也就10万元左右。钱某信以为真,但并未将画卖给高某,而是以15万元卖给了不知情的陈某。钱某知晓后,可以哪一理由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2019年回忆版)

A.显失公平

B.受陈某欺诈

C.受李某欺诈

D.重大误解

9. 某大师带着自己设计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某电视台节目,声称没人能做出更高的镂空作品。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呢?”大师说:“如果有人做出来,我就把这个三层作品赠送给他。”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做见证。节目播出后,王某做出了五层镂空作品。关于某大师行为的性质及其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8年回忆版)

A.显失公平行为,大师可据此撤销

B.戏谑行为,不成立法律行为

C.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

D.悬赏广告,大师应向王某交付三层镂空作品

10. 2017年11月16日,顾某接到某商城销售经理詹某的电话,请他帮忙发送商城的销售广告,约定一条短信0.1元。后顾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11月20日下午,顾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广告报酬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群发短信10万条,获取1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8年回忆版)

A.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B.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

C.顾某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自己1万元报酬

D.顾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11. 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3)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12.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13. 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3)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4. 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2013-3-3)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买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15. 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2013-3-53)

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

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

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

详解

1.[答案] A [难度]

[考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以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老年人购买高价保健品被“坑”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以及无效事由进行集中考查,这一考点也是每年民法客观题考试的必考考点。从四个选项的表述来看,本题涉及三个可撤销事由——欺诈、胁迫与显失公平,以及一个无效事由——恶意串通行为。解答本题的关键问题在于将相关可撤销事由和无效事由的构成要件与题干事实相结合,判断乙公司的行为具体与何者相符。解题时考生切勿根据直觉判断,而应秉持构成要件思维。

[选项分析] A选项、B选项与C选项均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分别涉及欺诈、显失公平与胁迫这三个可撤销事由。就欺诈而言,《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实践中,老年人被欺诈购买保健品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15条明确规定, 通过夸大宣传、虚构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能,向老年消费者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欺诈 ,消费者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经营者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其需求或者明显超出其需求范围的保健食品等商品或者服务,致使合同显失公平,消费者请求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本题中,乙公司指示其内部员工假扮医生,并虚构保健品的治疗、保健功能,诱导老年人甲购买高价保健品,构成欺诈行为,甲有权基于欺诈撤销合同。A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显失公平需要满足主客观两方面要件。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此时就不宜再认定其为显失公平。B选项错误。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本题中乙公司并无胁迫行为,甲无权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C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培训医生是乙公司的内部员工,而保健品买卖合同成立于乙公司与甲之间,并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D选项错误。

2.[答案] A [难度]

[考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 审题后不难发现,本题以小碗买卖合同为基础法律事实,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四个可撤销事由集中展开考查。本题解答的关键在于秉持构成要件思维,考生需结合题干事实,结合四个可撤销事由的构成要件一一展开分析,切勿仅凭借直觉判断。其中对于显失公平,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仅有客观层面的显失公平结果是不够的,还需要满足主观要件。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据此,乙误以为卖给甲的小碗是普通小碗,而实际上该小碗是明代某官窑出土的古董,对买卖标的物存在严重的性质认识错误。这一错误在交易上有重大意义,因为普通小碗与明代某官窑出土的古董之间价格相差悬殊。乙有权基于重大误解起诉撤销。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显失公平须同时满足主观与客观双重要件。本题中主观要件并不符合,因为缔结小碗买卖合同时,双方都对该碗的实际性质与价值不知情,甲并不存在利用乙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因此,乙无权基于显失公平起诉撤销。B选项错误。

C选项考查欺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并不存在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情形,不构成欺诈,乙无权基于欺诈起诉撤销。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胁迫。《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并不存在胁迫行为,乙无权基于胁迫起诉撤销。D选项错误。

3.[答案] ABD [难度]

[考点] 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解除、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以手机买卖作为基础法律事实,命题人在其中增加欺诈的因素,较为综合地考查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合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等多个考点,有一定难度。对于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考生应将分析重点置于李某是否存在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对于手机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的问题,考生在解题时应结合显失公平与欺诈的构成要件,分析李某的相关行为究竟属于何者;对于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及具体方式,考生首先应确定李某存在何种类型的违约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其可能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违约责任。本题中,王某在李某的手机店内购买一部新手机,但李某交付的手机却并非新手机,而是翻新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属于不完全履行的违约情形。《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王某有权向李某主张减少价款,由于王某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手机款,因此王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部分手机款。A选项正确。

B选项考查合同解除。由于本题并不涉及合意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买卖合同中也并无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因此需重点分析王某能否基于李某的违约行为而享有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结合该条款第4项,李某将一部翻新机当作新手机交付给王某,存在违约行为,且导致手机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王某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解除手机买卖合同。B选项正确。

C选项与D选项均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涉及显失公平与欺诈。本题中,出卖人李某明知其售卖的手机属于翻新机,仍将该手机当作新手机卖给王某,存在欺诈行为,王某基于该欺诈行为与李某缔结手机买卖合同,王某有权基于欺诈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王某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4.[答案] BCD [难度]

[考点] 作品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是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融合题,命题人在对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进行集中考查的同时,还兼顾著作权法上相关知识点的考查,又以多选题的方式呈现,有一定难度。解答本题时,考生首先需要区分作品与作品的载体,乐谱所包含的音乐作品,其著作权人始终是何某,并不会因为载体——笔记本所有权的变化而转移。至于作品的载体——笔记本,作为普通动产,其所有权的归属就需要适用物权上的相关规则判断。至于笔记本买卖是否构成胁迫与显失公平,考生应结合二者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切勿仅凭借直觉判断。

[选项分析] A选项与B选项均考查对作品与作品的载体的区分。本题中,何某早年自己丢弃了笔记本,这一抛弃行为导致何某丧失对该笔记本的所有权。B选项错误,当选。该笔记本是何某音乐作品的载体,笔记本所有权归属的变化不会影响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此何某对乐谱仍享有著作权。A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与D选项均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0条将胁迫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本题中,即使何某买下笔记本,吴某也并不存在胁迫的情形,何某无权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C选项错误,当选。《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显失公平需要同时满足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本题中,即使何某买下笔记本,吴某也并不存在利用何某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主观要件并不满足,因此何某无权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D选项错误,当选。

5.[答案] B [难度]

[考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以古玩买卖为基础法律事实集中地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对此考生需要意识到:古玩买卖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在性质上属于风险交易,一般而言,只要交易中未含欺诈的行为,即便买受人事后得知该古玩为仿品,也不能基于重大误解撤销。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古玩的真伪如果存在认识错误,过去一般认为买受人是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但是《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已经明确通过但书的形式将古玩、艺术品等风险交易排除。因此今后的法考客观题中,对于古玩、艺术品等特殊的风险交易,即使购买后发现其为仿品,原则上也不能基于重大误解撤销。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明确将重大误解列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该条款中的“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所指的主要类型之一就是古玩、艺术品买卖,古玩的真伪鉴定是一件十分专业且十分主观的事情,这意味着 古玩、艺术品买卖本身就带有风险交易的性质,原则上只要交易中未含欺诈的行为,即便买受人事后得知该古玩为仿品,也不能基于重大误解撤销 。因此,本题中尽管后经鉴定,该烛台为现代仿品,王某也不能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选项A错误。

选项C考查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显失公平的构成要求包含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本题中并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主观要件并不符合,不构成显失公平。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欺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欺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之一,但本题中并无事实表明出卖人对王某实施了欺诈,因此王某无权基于欺诈撤销合同。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中王某无权撤销合同,该青铜烛台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选项B正确。

6.[答案] A [难度]

[考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 2022年的法考客观题两次涉及古玩、艺术品买卖。本题以酒店收购为事实背景,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制度。解答本题时,一方面,考生需要注意,五星级酒店的收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包含酒店大堂所挂的画作。甲公司买下该酒店后,就成为该画作的所有权人。此后甲公司对画作进行拍卖,属于有权处分。另一方面,考生也需要注意,古玩、艺术品买卖本身就带有风险交易的性质,原则上只要交易中未含欺诈的行为,即便买受人事后得知该古玩为仿品,也不能基于重大误解撤销。

[选项分析] 本题中,甲公司为了酒店大堂所挂的画作而买下酒店,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五星级酒店的收购,应包括该画作,因为该画作属于该五星级酒店这一集合物的一部分。在此基础上,甲公司在买下该酒店后就成为画作的所有权人,在此基础上,甲公司以1.5亿元的价格拍卖该画,属于有权处分。就酒店的买卖合同而言,即使酒店的出让方对该画是否为真品存在认识错误,也不得基于重大误解而撤销。《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该条款中的“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所指的主要类型之一就是古玩、艺术品买卖。此外,结合《民法典》第148条与第151条,本题也不构成显失公平或者欺诈,一方面,甲公司并没有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另一方面,甲公司也并未实施欺诈行为,不构成欺诈。因此,本题中酒店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选项B、C、D均错误,选项A正确。

7.[答案] ACD [难度]

[考点] 虚假行为;保证合同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了虚假行为以及保证合同的效力,有一定难度。解答本题时,一方面要抓住“该房为虚构物”这一核心事实要素;另一方面要注意甲与乙之间存在两层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表面行为+隐藏行为的行为结构。表面上双方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因为房屋为虚构物,都是通谋虚伪行为,是无效的。而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的交易结构与资金的走向,不难发现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是借贷。此外,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需要结合丙不知情这一情节进行分析。

[选项分析] 本题中,由于房屋为虚构物且甲乙对此均知情,这意味着双方通谋以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模式),这两个合同均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虚假行为。《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结合本题,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作为通谋虚假行为,都是无效的。甲、乙二人真实的意思,由其交易安排来看,是甲向乙借款100万元,通过每月还款10万元的方式来归还本金与利息。因此,甲、乙之间的隐藏行为是借款合同,该合同并无其他效力瑕疵事由,是有效的。由于丙对房屋为虚构物这一事实情节并不知情,因此,其并无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关系提供担保的意思。既然房屋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均无效,那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随之无效(《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选项B错误,选项A、C、D均正确。

8.[答案] D [难度]

[考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考查难度适中。现行法上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可以分为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欺诈(《民法典》第148-149条)、胁迫(《民法典》第150条)与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解答本题时,需要结合各可撤销事由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其中, 显失公平的判断一定要严格结合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分析,特别是注意主观要件是否符合 对于欺诈,则需要区分相对方欺诈与第三人欺诈,在第三人欺诈时,合同撤销的前提是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显失公平的构成有二:(1)主观要件: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2)客观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本题中,陈某与钱某签订合同时是不知情的,并未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因此,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并不满足,钱某不得基于显失公平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选项A错误。

选项B与选项C都涉及欺诈的认定。欺诈可以分为相对方欺诈(《民法典》第148条)与第三人欺诈(《民法典》第149条)。由于本题中陈某在与钱某签订合同时并无欺诈行为,其属于不知情的交易相对方,因此,相对方欺诈显然不构成。选项B错误。仅需考虑是否构成第三人欺诈。关于第三人欺诈,《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第三人欺诈时,被欺诈方想要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还需要一个额外的要件——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本题中,交易相对方陈某在缔约时并不知情,该要件并不符合,因此,钱某不能依据《民法典》第149条撤销买卖合同。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由于李某的欺诈行为使得钱某陷入了认识错误,即误认为该画是赝品,不值钱,基于该认识错误与陈某以低价签订了买卖合同。钱某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7条撤销买卖合同。选项D正确。

难点解析:欺诈与重大误解的比较。值得注意的是,在欺诈的情形下,由于欺诈的构成要求被欺诈方因为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因此,构成欺诈的往往也构成重大误解,被欺诈方也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来撤销合同。被欺诈方可以自行选择撤销事由。不过, 基于欺诈撤销和基于错误撤销有以下区别 (1)欺诈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 。除了要求被欺诈方陷入认识错误以外,还要求有欺诈行为,第三人欺诈时还要求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2)基于重大误解撤销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更短 。依据《民法典》第152条,基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是90天,而基于欺诈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是1年。 (3)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往往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基于欺诈撤销时可以基于《民法典》第157条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9.[答案] D [难度]

[考点] 显失公平;戏谑行为;赠与合同;悬赏广告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事实,考查考生能否准确地区分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尽管选项A与选项C均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本题的难点其实还是在于选项B与选项D之间的选择。解答本题时需要注意, 对于大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戏谑行为,并不以行为人本人的视角为准,而应以一般理性人的视角为准 。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看,大师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属于悬赏广告。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显失公平的构成有二:(1)主观要件: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2)客观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本案中,大师的单方允诺,并不形成交易关系,也并没有利用对方的危困状态、欠缺判断力等影响对方的真实意愿,不属于显失公平行为,不能据此撤销该行为。选项A错误。

选项B考查戏谑行为。戏谑行为属于学术上的概念,现行法并未规定,需要结合相关学理知识进行分析判断。戏谑行为即非诚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并无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真实意图,并且期待对方不至于对此产生误认。戏谑行为因缺乏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并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构成戏谑行为,并不以行为人本人的视角为准,而应以一般理性人的视角为准,换言之,在一般理性人看来,该行为是戏谑行为,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本题中,大师在电视节目中正式、公开进行承诺意思表示,并与主持人击掌为誓,邀请观众做见证。在一般的观众看来,该行为是认真严肃且具有法律效果意思的行为,不属于戏谑行为。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赠与合同。《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赠与合同属于双方行为,并且有明确的受赠人。而本题中,大师的行为并非针对王某,其意思表示是向不特定公众发出的,双方并无赠与的合意,因此,大师与王某之间并非赠与合同关系。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悬赏广告。《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悬赏广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凡符合表意人在单方允诺中所列条件的人,即可以取得所允诺的利益。本题中,节目播出后王某做出了五层镂空作品,符合大师在单方允诺行为中所列的条件,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大师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义务,交付其创作的三层镂空作品。选项D正确。

10.[答案] AD [难度]

[考点] 合同的效力;个人信息的保护

[命题与解题思路] 本题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公报案例“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期),命题人将合同的效力与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结合起来考查。从四个选项的设置来看,选项A与选项B、选项A与选项C之间都是相互矛盾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题的难度。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顾某和詹某之间的垃圾短信合同效力如何,考生需要结合垃圾短信合同的内容与特点,确定其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同时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判断垃圾短信合同的效力。明确了合同效力以后,选项C自然是错误的,对于无效的合同显然不能主张报酬。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据此结合本题,顾某和詹某明知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垃圾信息,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受商业广告的主观意愿,通过合同约定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约定属于无效。选项A正确。

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确定无效行为。而且,不属于“欠缺行为能力者签订合同”的情形,不可经追认而转化为有效。选项B错误。

基于上述分析,由于顾某与詹某的约定无效,顾某请求詹某给付违法所得的1万元并无法律依据。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题中顾某非法获取1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出卖给他人,应当承担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选项D正确。

11.[答案] B [难度]

[考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涉及的是《民法典》里关于欺诈的新规则——第三人欺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制度是民法客观题的核心考点之一,复习时需重点掌握。 对于第三人欺诈,考生需要注意 (1)撤销的前提——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2)撤销由被欺诈方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而非向欺诈行为人主张 ,这一点考生可能会有混淆; (3)撤销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如果自合同缔结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也消灭

[选项分析] 本题中,齐某和乙之间缔结了石雕的买卖合同,但乙是基于甲的欺诈行为而缔结该买卖合同。这一行为结构属于典型的第三人欺诈。《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基于第三人欺诈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除了满足欺诈的一般要件以外,还需要满足一个额外要件——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本题中,齐某明知自己出卖的石雕并非文物,也明知甲对乙的行为是欺诈行为,符合该额外要件。因此,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9条要求撤销该石雕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相对方欺诈还是第三人欺诈,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撤销的对象都是合同的相对方,因为作出欺诈行为的第三人并未参与该法律关系。因此,乙可以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选项A与选项C均错误,选项B正确。

《民法典》第152条区分了不同的可撤销事由,规定了不同的撤销权除斥期间。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据此, 不同撤销事由对应不同的除斥期间

(1)基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90日,起算点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2)基于欺诈(包括第三人欺诈)、显失公平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起算点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3)基于胁迫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4)所有撤销权都有一个最长除斥期间——5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依据上述总结,乙基于第三人欺诈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自乙知道欺诈事实之日起算。如果自合同缔结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也消灭。选项D错误。

12.[答案] A [难度]

[考点] 公平原则;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以非常特殊的一种交易现象——赌石为基础事实,考查公平原则、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等考点。 赌石是一项具有高风险性的交易,赌石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其本身是合法有效的 。而且作为射幸合同,所赌之石切开后不管开出什么,当事人都不能基于石头本身的价值或材质等请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双方风险自负。如果能理解赌石合同的这些特征,本题基本上等于送分题。

[选项分析] 本题的四个选项其实都围绕一个核心问题——潘某与某商家之间的赌石合同效力如何。赌石合同是珠宝行业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其本身就带有极高的风险性,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不确定的,属于射幸合同。该合同虽有极高的风险性,但双方当事人对此是明知的,不存在重大误解,且当事人对此风险作出了明确的安排,并未显失公平。因此,赌石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效力瑕疵因素,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种合同本身也并不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潘某与商家之间的赌石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潘某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也是符合该合同特征的。商家无权撤销或者解除该合同,进而也就无权要求潘某退货。综上,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13.[答案] D [难度]

[考点]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违约责任

[命题和解题思路]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制度是法考客观题中的核心考点,每年必考,本题既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也涉及可撤销,此外还融合了对违约责任的考查,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不过考查难度适中。解题时需要注意,不管是合同的无效还是可撤销,都需要有明确的事由与依据。本题中,考生容易出错的点在于,有的考生可能会误认为国企乙的利益等于国家利益,这是不正确的, 国企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此外,在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下, 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是可以放弃的,当事人可以不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而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选项分析] 选项A与选项C均考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现行法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44条第1款);(2)通谋虚伪行为(《民法典》第146条);(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54条)。选项A涉及本题合同是否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民法典》实施之前,《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项与第4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典》中被整合与改造为第153条第2款,不再使用损害国家利益的表达,而是改为公序良俗的表达。这是需要考生们注意的一个变化,因此,前《民法典》时代所说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典》时代都可以统一地被涵盖进公序良俗原则中进行分析判断。本题中,甲公司的欺诈行为所侵害的是乙企业的私人利益,并未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据此确认该合同无效。不仅乙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乙的主管部门也不得主张合同无效。选项A与选项C均错误。

选项B与选项D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本题中,乙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甲的欺诈行为。《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乙可以请求撤销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寻求救济。当然,撤销不是强制的,乙也可以不撤销而直接寻求违约责任的救济。因为如果乙不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话,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双方需履行该合同,甲需要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而事实上甲不能交房,陷入履行不能,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14.[答案] D [难度]

[考点] 胁迫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以四个互相独立的选项,围绕胁迫这一可撤销事由进行考查,考查难度适中。解答本题的关键与难点在于,考生需要掌握胁迫的不法性这一要件。 胁迫的不法性包括:(1)手段不法;(2)目的不法;(3)手段与目的均合法,但二者的结合不法 。若能准确地理解胁迫的不法性,本题即可轻松应对。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胁迫的构成要件有:(1)相对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行为;(2)胁迫人故意;(3)因果关系:胁迫行为导致被胁迫方陷入恐惧,并基于恐惧作出意思表示;(4)胁迫具有不法性,包括手段不法与目的不法。对胁迫的判断需要结合上述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本题四个选项涉及的都是对其中不法性要件的判断。选项A中,借款的目的合法,举报乙犯罪的手段也合法,但二者没有内在的联系,其结合是非法的,构成胁迫。选项B中,乙不构成犯罪但甲捏造犯罪并以举报的方式相要挟,该手段非法,构成胁迫。选项C中,公开乙的个人隐私这一手段是违法的,因此构成胁迫。选项D中,举报乙醉酒驾车的手段合法,要求赔偿医疗费的目的也合法,且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其结合并不违法,不构成胁迫。选项A、B、C不当选,选项D当选。

15.[答案] AD [难度]

[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中,命题人以四个互相独立的小案例考查考生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掌握情况。现行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可撤销事由以及效力待定事由,遇到此类题目时,关键是要确定待分析的合同瑕疵出现在哪个环节,可能存在何种瑕疵,明确了具体瑕疵,结合相关知识点即可轻松判断。通过分析,考生需要明确选项A里的合同涉及的瑕疵是无权处分,选项B涉及的瑕疵是用禁止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选项C的瑕疵在于乙欠缺民事行为能力,选项D的瑕疵在于民政部门可能欠缺代理权。

[选项分析] 选项A涉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时的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法考中多次出现的案例类型,处理此类问题,需要把握以下两点:(1)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301条,构成无权处分 ;(2) 判断相关合同效力时,需要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对于只是创设债权债务关系的负担行为,其效力是不受处分权影响的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因此,即使无处分权,负担行为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事由,也是有效的;而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是需要处分权的,欠缺处分权的话效力待定,需要夫妻另一方追认方可有效。夫妻另一方不追认时,第三人还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1条)。结合本题,甲擅自用夫妻共同存款与乙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属于典型的负担行为,仅创设债权债务关系,并未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因此,该合同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该保险合同是有效的。选项A正确。

选项B考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其中第2项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结合《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甲的抵押行为因违反《民法典》第399条而无效。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精神病人乙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选项C并未明确交代,因此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1)乙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若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签订后房价的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并不产生影响。

(2)乙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据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两类:其一,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房屋价值很高,对辨识能力要求较高,明显超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第二类。就第一类而言,尽管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使乙获得了经济利益,但是纯获利益的判断不采取经济利益的标准,而采取法律标准,只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负担了义务,就不是纯获利益,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也不属于第一类。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效力待定,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有效。

综上,上述两种情况下,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都不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

选项D属于涉及民政部门能否代理死者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的问题,有一定难度。解题思路并不需要从监护制度或死者利益保护制度视角作出判断,而是要从代理制度角度进行分析。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出的赔偿,题目中“代其”的“其”显然是指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况且,死者是无所谓“被监护”或“被代理”的问题。在近亲属暂时无法找到时(注意:并非没有近亲属),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法定社会救助机构,可以代理死者亲属与赔偿义务人商定赔偿协议,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构成无权代理,该协议并无效力瑕疵。选项D正确。 /NNH4Dmanm0LcZAeHEMyju9SlNrDFPhKH0DKCT+Ud4f0Ee+eNOVKFi3Jna8Wb7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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