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3)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2.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3-2)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3. 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1)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2014-3-3)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5. 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4)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6.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3-52)
A.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1.[答案] BCD [难度] 中
[考点] 法人的设立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涉及法人设立行为的后果承担问题,是对《民法典》第75条的直接考查,考生直接依据该条解答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5条是借鉴《公司法规定三》关于公司设立行为后果承担规则而来,解释该条时需与《公司法规定三》的规定相协调。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75条对法人设立行为的后果承担问题进行了集中规定。该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题的四个选项均应依据该条进行分析。
选项A、B、C均涉及某科技园的商铺租赁合同的责任承担,该合同是发起人以法人名义签订的,若法人未成立,该科技园的商铺租赁合同应由三位发起人承受,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租赁债权并不消灭,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选项A错误;选项B与选项C均正确。
选项D涉及高级印刷机的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发起人为法人设立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对于高级印刷机租赁合同下的债权,第三人某印刷厂既可以选择由黄金黄研究会承担,也可以选择由设立人金耘承担。选项D正确。
2.[答案] C [难度] 易
[考点]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命题和解题思路] 从甲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这一题干信息以及四个选项的表述来看,本题涉及的核心问题其实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如何清偿?因此本题是对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的简单考查。不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是《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设立人负有无限责任。
[选项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102条,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典型的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与此同时,《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结合本题,甲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企业,其债务应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选项A与选项B均错误。
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选项D错误。
在责任承担的顺序上,甲的债务应先以甲的财产偿还,不足的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选项C正确。
3.[答案] D [难度] 中
[考点] 非营利法人
[命题和解题思路] 非营利法人在法考客观题中不常出现,不过本题的考查难度不大,是对现行法规定的直接考查。对于基金会法人,考生需要明确其属于捐助法人,其组织结构与营利法人是有本质差别的。 捐助人在基金会设立以后并非其成员,不能参与决策,基金会的决策应由理事会负责作出 。
[选项分析] 本题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基金会如何作出决策。在《民法典》的法人体系下,基金会属于捐助法人(《民法典》第92条),在性质上属于财团法人,其以一定的捐助财产为构成基础,并无成员。因此,捐助人并非基金会的成员,其不能参与基金会的决策。依据《民法典》第93条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1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因此,改变宗旨和目的的决策应由理事会作出,实行集体讨论,以决议的方式形成决策。因此,甲作为出资人,与其家庭成员都不能参与基金会的决策,乙虽为基金会的理事长,但其不能一人作出决策,需通过理事会决议的方式决策。选项A、B、C均错误,选项D正确。
4.[答案] D [难度] 难
[考点] 格式条款;法定代表人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将格式条款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力结合起来考查,核心问题在于理解李红签字的法律意义。对于《货运代理合同》,考生需要注意:(1) 书面合同的签章无须在每一个合同条文处都签章 ;(2)由于《货运代理合同》中包含李红对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导致 《货运代理合同》中包含了保证或债务加入的合同 , 也导致末尾李红的签名是对两个合同的签名,具有双重含义 。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格式条款效力的判断。《民法典》第496条与第497条专门针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与效力判断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从本题题干来看,并无明显事实表明存在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因素。选项A不成立,不当选。
选项B考查书面合同的签章。当事人在合同尾部进行签章即代表对合同所有条款的认可,无须在每一条签章,除非双方对某条款进行了修改。选项B不成立,不当选。
李红在《货运代理合同》尾部签字的行为包含双重含义:其一,以乙公司名义和甲公司签订《货运代理合同》,该合同归属于乙公司;其二,专门针对《货运代理合同》第4条,以自己的名义和甲公司签订了一个保证或债务加入的合同,该合同仅归属于李红本人。因此,李红的签名不仅代表乙公司,同时也就《货运代理合同》第4条代表自己。选项C不成立,不当选。
李红在《货运代理合同》尾部签字的行为,一方面使得甲乙两公司之间缔结了有效的《货运代理合同》,另一方面使得李红与甲公司之间缔结了有效的保证合同或债务加入合同。对于前者,《货运代理合同》的效力不会受此后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影响,合同签订时李红是真实的法定代表人,《货运代理合同》就确定有效;对于后者,由于李红和甲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或债务加入合同仅约束李红和甲公司,与乙公司无关,因此,乙公司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后,该合同不能约束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李蓝并未签字,李红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不能约束李蓝。选项D成立,当选。
5.[答案] D [难度] 中
[考点] 慈善捐赠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的是慈善捐赠中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问题。解答本题时 考生需要清晰地区分民事赠与、慈善捐赠和捐助法人 ,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甲公司的捐赠行为属于慈善捐助,结合《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作答。本题也表明法考客观题偶尔会出现超越考试大纲的题目。
[选项分析] 本题中,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并将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此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民事赠与,而是《慈善法》上的捐赠行为。《慈善法》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本题中甲公司的捐赠行为,并非《民法典》设立捐助法人的捐助行为,因此,关于捐助法人、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能适用。关于剩余捐赠财产的分配问题,《慈善法》第57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据此,剩余的5万元应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选项A、B、C均错误,选项D正确。
6.[答案] ABCD [难度] 中
[考点] 表见代理;合同的成立;法定代表人;职务代理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是法考常见的命题方式,即通过四个相互独立的选项考查相近的知识点。此类题目各选项涉及的背景事实往往都比较简单,考查难度不会很大。不过,本题的每个选项都会对应一些容易出错的点。选项A涉及表见代理,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72条以及表见代理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可能有考生对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要件存有疑惑, 本题中乙持有的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都是真实的,此种风险是甲公司应当承担的,其对公章的控制管理不善 。对于选项B,需要注意合同即使尚未签订,也可以通过合同义务的履行来补正。选项C中既涉及乙的代表行为(委托丙),也涉及代理行为(丙与丁签订合同),需要分开分析,乙的代表行为是有权代表行为,而经过乙的授权,丙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选项D涉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尽管该行为并非代表行为,但其已经将保证金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该笔款项已归属于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由公司承担。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表见代理,具有一定的干扰性。《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存在代理权外观;(3)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4)相对方是善意的。据此结合本题,乙为甲公司董事,其在保证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具有权利外观,对于该外观,甲公司具有可归责性,丙善意地相信该代理行为,故构成表见代理。选项A正确。
选项B考查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据此结合本题,甲公司虽然未在合同上盖章,但是合同相对方乙公司已经付款,甲公司也已实际使用该借款,所以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选项B正确。
选项C考查法定代表人。乙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甲公司,乙委托丙从事合同签订工作,丙为甲公司的意定代理人,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由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该行为并非代表行为,不过其已经将保证金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该笔款项已归属于甲公司,乙的保证金义务履行完毕,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