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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共有

试题

1. 甲、乙、丙三人按照7∶2∶1比例合资购买哈士奇一只,约定轮流饲养。甲在养狗期间,将该狗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年回忆版)

A.丁构成善意取得

B.乙有优先购买权

C.甲转让的是共有份额

D.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2.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4)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3.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6-3-53)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6)

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5.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6)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详解

1.[答案] D [难度]

[考点] 按份共有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是对共有制度的简单考查,约等于送分题。解答本题需要考生 准确区分共有份额的处分与共有物的处分 ,本题中甲将该狗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属于共有物的处分(而非共有份额的处分),在此基础上考生需要结合共有物处分规则判断甲的处分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选项分析] 本题中,甲、乙、丙三人按照7∶2∶1比例合资购买哈士奇一只形成按份共有。在甲养狗期间,甲将该狗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该行为是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并非甲对自己共有份额的处分。选项C错误。

《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共有物处分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B错误。

对于共有物的处分,《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转让,需要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题中,甲所占的份额比例为70%,已经超过2/3,因此,该哈士奇的转让,甲一人即可有权处分,进而也无需讨论丁是否能善意取得了,因为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选项A错误。 不管是不是有权处分,都不影响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 。选项D正确。

2.[答案] BC [难度]

[考点] 按份共有

[命题和解题思路]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命题人借助本题考查考生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解,是对现行法规定的直接考查,熟悉相关法条即可正确判断,基本上属于送分题。

[选项分析] 选项A与选项B考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 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结合本题,乙、丁对甲的份额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选项C考查多个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冲突问题。《民法典》第306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结合本题,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双方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依据该条第2项,丙、丁不能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选项D错误。

3.[答案] ABCD [难度]

[考点] 按份共有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聚焦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考查难度适中。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现行法的规定分布在《民法典》与《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中,考生复习时应适当关注《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第9-13条)。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按份共有中共有份额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是独立的财产,奉行处分自由原则,共有人可以决定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无需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选项A错误。

选项B考查多个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冲突问题。《民法典》第306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如果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应先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具体涉及对“同等条件”的理解。《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0条规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据此,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结合本题,丙提出的价款相同, 但是分期付款和一次付清有重大差别,不构成同等条件 。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的也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 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共有份额的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结合本题,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则变为内部转让,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D错误。

4.[答案] B [难度]

[考点] 按份共有;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

[命题和解题思路] 从本题的四个选项来看,命题人主要考查的是李某的责任性质,考生只需要分别从违约与侵权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即可。就本题需要注意的是, 张某与李某之间关于10万元金钱的分配,存在合同关系,李某只有违约行为,并无其他侵害李某固有利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选项分析] 本题四个选项较为对称,涉及两个问题:(1)李某的责任性质,是违约还是侵权;(2)李某应当向张某返还的金钱数额。

关于问题(1),张某与李某共有的机器卖了10万元,均存在李某的账户,双方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由此,张某对李某享有6万元的债权,履行期限为3个月后。而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的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使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李某对张某陷入履行迟延。《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结合本题,李某须向张某承担履行迟延的违约责任。张某与李某之间关于10万元金钱的分配,存在合同关系,李某只有违约行为,并无其他侵害李某固有利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选项C与选项D均错误。

关于问题(2),李某对张某的6万元金钱债权陷入迟延履行。《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据此,金钱债务原则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张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5.[答案] C [难度]

[考点] 共有物的分割;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定继承;赠与合同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主要考查房屋的物权变动,同时兼顾共有物的分割、法定继承、赠与合同等考点,具有综合性,需要考生有综合分析能力,颇具考查难度。解答本题时考生需要按照时间线分析关于房屋发生的各个法律事实的法律意义,判断不同时点下房屋的归属。此外需要注意: (1)共有物分割协议本身是一个负担行为,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指的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形成性裁判文书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共有物分割协议对物权变动的影响。2012年3月,甲乙丙三人签订散伙协议,合伙关系消灭,并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该散伙协议的内容具有共有物分割协议的性质。共有物分割协议在理论上属于负担行为,其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必须履行并公示(交付或登记)了以后,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房屋仍为丙所有。选项A错误。

选项B考查基于法律文书的物权变动。《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对于哪些法律文书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该条列举了分割共有物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属于共有人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这一形成诉权时作出的形成性裁判。而本题中,2012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该判决是针对2012年3月签订的散伙协议的履行而作出,并非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结果,属于给付性判决,其本身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由于丙并未履行该判决,房屋所有权仍未变动。2012年8月,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丙。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结合本题,2012年9月,丁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赠与合同及其公证对物权变动的影响。丁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将其赠与女友戊,属于有权处分。《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结合本题,戊要经过登记手续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也好,公证也好,都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2012年12月,丁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选项D错误。 12sUm8dukBVjwcrhqEOI01L/nqXM9Dypnc3rJhE9jj7d4R/3u+xLjnIAaw1Kl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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