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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所有权

试题

1. A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即日起解除与B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管理。后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关闭小区南门。李某住在该小区1栋,南门关闭后出行十分不便,其不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这一决定,欲寻求救济。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3年回忆版)

A.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由3/4以上业主表决通过

B.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C.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李某有拘束力

D.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要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

2. 甲婚后有藏私房钱的习惯,在他某次出差时,妻子乙把家里的屏风卖给丙。丙在屏风中找到了甲藏的1000元私房钱。甲回家后,乙提起卖屏风的事情,甲才想起这1000元私房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回忆版)

A.丙善意取得1000元的所有权

B.丙因先占而取得1000元的所有权

C.丙未取得1000元的所有权

D.该1000元在屏风交付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张某出国前把一幅画交李某保管。李某死亡后,其遗嘱中称其财产都由其儿子李某某继承。王某在李某某家看到该画为画家齐某真迹,欲出10万元购买,李某某以为是仿品,以3000元卖给王某并交付。2年后张某从国外回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年回忆版)

A.王某可以善意取得

B.李某某可以善意取得

C.李某某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合同

D.张某可以李某某无权处分为由申请撤销合同

4. 柳某将自己的一块名表借给谷某,借期3个月。在谷某使用过程中,该表被翁某看中,谷某将该表借给翁某,借期1周。在翁某使用过程中,该表又被汤某看中,汤某提出以10万元购买该表,翁某告知汤某该表为谷某所有。最终在翁某的撮合下,谷某决定以10万元将该表卖给汤某,约定汤某先支付10万元,等翁某使用结束后直接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1年回忆版)

A.翁某构成无权处分

B.谷某构成无权处分

C.汤某构成善意占有

D.汤某构成善意取得

5. 杨某遗失了一只手表,公开悬赏收集线索。马某拾得该表,且为维修手表支付了费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1年回忆版)

A.马某构成善意取得

B.杨某可以请求返还手表

C.杨某应当支付修理费用

D.马某可以请求杨某支付悬赏报酬

6. 甲在修建自家房屋时需要使用邻居乙的水泥砌墙,由于一时联系不上乙,于是甲先取用,等乙回来再付钱。乙回家后表示不同意,但发现水泥已经全部使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1年回忆版)

A.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乙对其水泥仍享有所有权

C.甲构成无因管理

D.甲构成不当得利

7. 古某周末带读小学的儿子古晓在公园游玩,偶遇一养鸽人徐某在广场上放养鸽子并招揽顾客,古晓见后甚是喜爱。古某为讨儿子开心,遂向徐某购买了一只鸽子,徐某收钱后将鸽子交给古某,古某示意其将鸽子直接交给儿子古晓。不料古晓接鸽子时突然害怕,手一缩,鸽子飞了。关于该只鸽子的所有权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0年回忆版)

A.鸽子飞了,属于无主物

B.鸽子未交付,仍属于徐某

C.鸽子完成交付,属于古某

D.鸽子完成交付,属于古晓

8. 孙某系玉石爱好者,某日到李某家做客,看到李某的法兰石(价值2万元)和一块汉白玉(价值1万元),遂借回家欣赏。后孙某在家里装修时将法兰石放入墙内成为电视墙的一部分,又将汉白玉雕刻成柏拉图爱情图案(价值3万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9年回忆版)

A.法兰石归孙某所有

B.汉白玉归孙某所有

C.法兰石成为电视墙的一部分,应给李某补偿

D.汉白玉成为雕刻作品,应给李某补偿

9. 孟某系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的业主,购买商品房后欲在自家卧室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隔壁401室业主老王认为2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如孟某安装空调外机,应获得全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孟某不同意,各方遂产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8年回忆版)

A.2号楼外墙属于全楼业主共有

B.孟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外墙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构成侵权

C.孟某安装空调外机需交纳合理费用

D.孟某有权无偿利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

10. 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6)

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11.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3-6)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12. 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6)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13. 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3-61)

A.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

B.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

C.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

D.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

14.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3-89)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详解

1.[答案] BC [难度]

[考点] 业主的管理权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涉及的考点明显且集中,即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解答本题需要考生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决定机制等知识点有较为准确的把握。本题本身并不难,基本上是对法条原文的考查。本题的难点在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这一知识点本身较为冷僻,部分考生可能未进行针对性的复习。解答本题时,考生需要注意,现行法仅针对业主大会的决定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作出方式,并无明确的规定。

[选项分析] A选项与D选项均考查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机制。对此现行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不论是应由3/4以上业主表决通过,还是要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都是错误的表述。A、D选项均错误。

B选项考查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瑕疵规则。《民法典》第280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李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拘束力。《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李某有拘束力。对此考生需要注意:在业主委员会决定被撤销之前,该决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对业主是有拘束力的,只有被法院撤销后才是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的。C选项正确。

2.[答案] D [难度]

[考点] 添附、善意取得、先占、夫妻共同财产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围绕甲的1000元私房钱而展开,核心问题是该1000元的归属,命题人借此将多个考点串联起来,颇为巧妙。解答本题的难点在于丙能不能取得该1000元的所有权以及如何取得。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本题所涉及的1000元是现金,现金是一般等价物,是十分特殊的动产,不论谁占有该现金,该现金都会与占有人的其他现金发生混合,进而变得难以识别。因此, 通常谁占有现金,谁就是现金的所有权人,学理上不少学者归纳为“金钱占有即所有” 。此外,在屏风交付前,该1000元尽管是甲的私房钱,但是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分析] 选项ABC均涉及丙能否取得该1000元的所有权以及如何取得。选项A考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本题中乙并无处分该1000元给丙的意思,并无善意取得适用的空间。选项A错误。

选项B考查先占。先占的成立要求标的物为无主动产,本题中该1000元显然是有主的,不适用先占规则。选项B错误。

事实上,该1000元现金属于特殊的动产,作为一般等价物,很容易与占有人的其他现金混合而难以识别区分,因此学理上有所谓的“金钱占有即所有”的归纳,其背后的原理在于添附制度中的混合。因此,丙取得1000元的占有后,该1000元与丙的其他现金发生混合而难以区分,此时基于添附规则,丙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即该1000元的所有权被丙取得。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本题中,屏风交付前该1000元虽然是甲的私房钱,但在法律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选项D正确。

3.[答案] A [难度]

[考点] 善意取得;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一定考查难度。解答本题时,考生可以分两个方面进行思考分析:(1)结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分析王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2)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分析买卖合同能否撤销。这里需要特别注意, 字画交易具有特殊性,其本身就是高风险交易,对于字画的真假,通常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另外,从答题技巧来说,需要注意选项A与选项B是互斥的,选项D将无权处分作为撤销合同的事由,必然是错误的,展开分析之前可以直接排除。

[选项分析] 选项A与选项B考查善意取得。首先排除李某某的善意取得,因为李某作为齐某真迹的保管人,其死后李某某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并不会通过继承获得该画的所有权,更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选项B错误。

李某某将画卖给王某构成无权处分,需要结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分析王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结合本题,李某某将该幅画无权处分给不知情的王某,双方约定了合理的价格且已经交付,王某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关于合理的价格,字画的买卖本身是特殊的高风险性交易,不论是10万元还是3000元都属于合理价格。选项A正确。

选项C与选项D考查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处分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事由,选项D显然错误,不当选。关于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需要注意的是,字画的买卖本身就是具有特殊高风险性的交易,对于字画的真假,除非存在故意欺诈,否则双方均不得就此主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因此,本题中尽管李某某发生了认识错误,但是其不能依据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选项C错误。

4.[答案] BD [难度]

[考点] 占有的分类;善意取得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涉及一块手表的多次借用与无权处分等法律事实,对考生的案情分析能力是不小的考验。所幸本题选项A与选项B互斥,选项C与选项D互斥,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题的难度。解答本题时,考生应该先按照时间线去分析各个时点下手表的所有权归属,在涉及无权处分时需要准确判断谁是无权处分人,本题中翁某并未以出卖人的身份出现,其并非无权处分人,需要对此作出准确判断。在此基础上,对于汤某能不能善意取得,则根据其是否善意、手表是否交付等要件进行分析。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本题涉及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判断,如果分析出汤某可以善意取得,那么选项C一定是错误的,因为如果汤某构成善意取得,一定是有权占有,有权占有是不区分善恶意的,只有无权占有才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选项分析] 选项A、B、D均考查善意取得。本题中,柳某的表在被借用期间被无权处分给汤某。一方面需要确认无权处分人,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判断汤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本题中,无权处分人是谷某,而翁某起到的仅是撮合的作用,翁某并非无权处分人。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据此结合本题,汤某善意地相信谷某是手表的所有权人,约定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汤某可以善意取得该手表。关于指示交付的判断,《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题中,谷某将其对翁某的返还请求权让与汤某,构成指示交付。选项D正确。

选项C考查占有的分类。 无权占有可以进一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而本题中,汤某已经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手表的所有权,其对手表属于有权占有,并非善意占有。选项C错误。

5.[答案] BCD [难度]

[考点] 善意取得;返还原物请求权;拾得遗失物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的相关问题,且四个选项都是对现行法的直接考查,考查难度适中。解答本题时考生需要熟悉拾得遗失物相关的规则和原理。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善意取得。马某拾得杨某的手表,构成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本身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 ,杨某仍为该表的所有权人。马某不构成善意取得。选项A错误。

选项B考查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据此结合本题,马某作为手表的拾得人对手表是无权占有,杨某作为手表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选项B正确。

选项C与选项D考查拾得遗失物。《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结合本题,杨某公开悬赏收集线索,马某拾得该表后,有权请求杨某支付悬赏报酬。马某所支付的维修费属于必要费用,可以向杨某求偿。选项C与选项D均正确。

6.[答案] D [难度]

[考点] 添附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的考查意图比较明确,是对添附制度的考查,具体涉及的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本题并没有什么陷阱,因此解题的难度不大。解答本题时,考生需要注意水泥被使用后,会与甲的房屋形成一个整体,成为其重要成分,构成附合,乙会丧失水泥的所有权。如果熟悉添附的相关理论知识,本题基本上算是送分题。

[选项分析] 甲将乙的水泥用于自家房屋,使用后水泥会与甲的房屋融为一体,成为甲的房屋的重要部分,形成附合。 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其法律效果有:(1)动产的所有权消灭,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后物的所有权;(2)动产上原有的权利负担消灭(这一效果本题并未涉及);(3)对于所有权丧失者损害的填补,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结合本题,乙的水泥被使用后就构成附合,由甲取得附合后房屋的所有权,乙丧失水泥的所有权,对于乙的损失,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既然水泥所有权已经消灭,那么乙也无法请求甲返还水泥。选项A与选项B均错误,选项D正确。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民法典》第322条规定了添附规则,但是并未提供明确的指引,需要结合相关学理知识进行作答。

选项C考查无因管理。《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据此,无因管理的构成要求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是在本题中,甲并无管理乙事务的意思,其只有管理自己事务的意思,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选项C错误。

7.[答案] C [难度]

[考点] 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是法考客观题中颇具争议的一道题,学理上也并没有共识,因此答案在一定程度上是开放的,只能说从本题的命题意图看,选项C可能更为稳妥。本题也提醒我们,法考客观题有时也会出现有争议的题目。

[选项分析] 解答本题需要回答两个问题:(1)鸽子买卖合同是古某作为买受人还是古晓作为买受人(由法定代理人古某代理)?(2)徐某完成了交付行为了吗?

关于问题(1),从本题题干交代的事实看,是古某作为买受人还是古晓作为买受人(由法定代理人古某代理)均有道理。不过,从事实情节的描述看,应该是古某想购买一只鸽子再赠送给古晓,本题似乎更倾向于古某作为买受人。

关于问题(2),徐某是否完成了交付,理论上并无共识。按照本题提供的事实情节——“古晓接鸽子时突然害怕,手一缩,鸽子飞了”——来看,本题似乎在暗示古晓一方自己存在过错导致交付没有顺利完成,此种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从徐某的角度看,其按照正常的交付方式作出了交付行为,应该视为交付已经完成。因此,认定已经完成了交付可能更加符合本题的出题意图。

综上,选项C可能是较符合命题意图的选项,当选。

8.[答案] ABCD [难度]

[考点] 添附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考生对附合与加工的理解,属于直接考查,约等于送分题。不过,本题涉及两个添附的情形,需要考生答题时对法兰石与汉白玉分别加以分析。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22条虽然集中规定了添附规则,但是该条十分抽象,没有提供明确指引,涉及添附的问题时,还需要结合相关学理知识进行作答。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据此,结合添附的相关学理知识,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新物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不动产所有人,并由不动产所有人对动产所有人进行补偿 。本题中,孙某将李某的法兰石嵌入自家房屋墙内做成电视墙,是典型的动产与不动产之附合,应当由孙某取得法兰石所有权并对李某进行合理补偿。选项A与选项C正确。

选项B与选项D考查添附制度中的加工。加工是自己之劳动成果与他人之动产结合的情形, 加工物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所有人,但加工行为对加工物的价值提升部分高于原材料价值时,其所有权归加工人享有 。本题中,汉白玉价值1万元,加工后价值3万元,故应当由加工人孙某取得艺术品的所有权并给予原材料所有人李某适当补偿。选项B与选项D正确。

9.[答案] BC [难度]

[考点]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命题与解题思路] 本题围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展开,具体涉及共有部分的范围以及共有部分的利用,这一考点在法考客观题中并不常见。本题是对现行法上相关法条的直接考查,考查难度适中。本题的核心问题在于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的边界,以及判断业主是否有权对共有部分实施合理的利用行为,相关利用行为是否需要给付对价。对于这些问题,考生需要熟悉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基本原理,并且在复习时适当关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中的相关条文。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范围。对于共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这一问题集中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3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据此可知,建筑物的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选项A正确。

选项B、C、D均考查共有部分的利用。这一问题同样集中规定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据此结合本题,孟某为了安装空调外机的合理需要,可以无偿地利用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该行为不构成侵权。选项B与选项C均错误;选项D正确。

10.[答案] B [难度]

[考点] 拾得遗失物;悬赏广告;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四个选项具有很高的关联性,解题的关键在于对四个选项进行拆分,提炼出核心问题。本题中四个选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乙的赔偿责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考生需要结合背景事实确认这两个问题的本质是什么。乙的赔偿责任是否成立涉及的其实是无权占有人是否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需要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而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涉及的是遗失物支出费用求偿问题,考查的是对《民法典》第317条的理解。

[选项分析] 本题的四个选项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1)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拾得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悬赏报酬500元。

问题(1)涉及无权占有人是否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关系中的内容。《民法典》第461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据此,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本题中,乙明知自己对手链是无权占有,属于恶意占有人,其对手链的损害有过错,因而需要对手链损害的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C与选项D的前半句表述错误,不当选。

问题(2)涉及对《民法典》第317条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317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乙双方数次交涉后,乙仍不返还手链,已经构成侵占,依据《民法典》第317条第3款,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以及悬赏报酬,因此,乙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选项A与选项D的后半句表述错误,不当选,选项B正确。

11.[答案] B [难度]

[考点] 宣告失踪;善意取得;日常家事代理权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将宣告失踪制度与善意取得、日常家事代理权等考点结合在一起考查,角度新颖,颇具考查难度。解答本题时,考生首先要明确 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为失踪人选任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本身不变动物权 ,在此基础上确认乙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至于丙能否善意取得,需要结合《民法典》第311条进行分析。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对外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通常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并非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

[选项分析] 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为失踪人选任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42条),通过财产代管人履行职责(《民法典》第43条)来维护失踪人的利益。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本身并不会导致物权变动。本题中,甲被宣告失踪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民法典》第301条)。选项D错误。丙能否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结合《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的相关构成要件来判断。结合题干给定的事实,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这意味着丙明知该房屋的登记是错误的,其并非善意。因此,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既然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房屋所有权人仍是甲乙二人。甲重新出现后当然可以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基于《民法典》第235条要求丙返还房屋。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选项C考查日常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则。《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有明确的边界,即“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本题中,对外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显然大大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因此,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不构成日常家事代理,丙也不能据此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选项C错误。

12.[答案] A [难度]

[考点] 埋藏物;合同的效力

[命题和解题思路] 埋藏物的考查在法考中较少出现,属于冷僻考点,本题围绕埋藏物的相关问题展开考查。不过,如果考生知晓 埋藏物直接参照适用遗失物的规则 ,本题便不难解答。因此,本题考生只需要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则进行分析即可。

[选项分析] 选项A与选项B看似考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实则考查埋藏物所有权的归属。本题中,涉案瓷瓶为甲的祖父埋藏,其所有权人为甲的祖父,而甲又是其唯一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230条,在甲的祖父去世后,由甲继承取得瓷瓶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319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埋藏物的相关问题应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结合本题,丙无权处分埋藏物瓷瓶,丁取得瓷瓶的占有,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向丙主张损害赔偿。选项A正确。乙并不是埋藏物的所有权人,也不是瓷瓶的其他权利人,并无利益损失,无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问题。丙是埋藏物发现人,不是所有权人,丙与丁的瓷瓶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合同。《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 欠缺处分权的买卖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是有效的 。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319条,埋藏物的善意取得也需要参照遗失物的规则。参照《民法典》第312条,埋藏物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不发生善意取得,因此,丁不能善意取得该瓷瓶的所有权。选项D错误。

13.[答案] AD [难度]

[考点] 物权的保护;善意取得;物权变动;不当得利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涉及多个主体、多个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动产与金钱的物权变动,颇具考查难度。对于手表,需要考生按照时间线逐步分析其物权归属,特别是涉及无权处分时需要结合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则对其是否能善意取得进行分析。从法考客观题的命题规律看,涉及遗失物或盗赃物的,在《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的2年期间内不发生善意取得。从往年的真题来看,基本上该2年期间都未经过,因此遗失物或盗赃物在法考客观题中,绝大多数情形下是不能善意取得的。对于金钱的物权变动,需要结合金钱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物权的保护与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该条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依据该条,遗失物的权利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一期间不发生善意取得。对于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虽无明文规定,但举轻以明重,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也至少受到同等的限制。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后交给乙以抵偿对乙的债务。乙虽为善意(不知手表为盗赃物),但不能取得美茄手表的所有权。后乙将美茄表转赠给丁,丁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手表所有权。因此,丙仍为手表所有权人,可基于《民法典》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丁返还手表。选项A正确。

选项B考查货币的物权变动。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在占有移转时通常会发生混合,新占有人的其他货币混合在一起变得难以识别,因此占有的转移通常也会导致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有人将其归纳为占有即所有) 。本题中,甲盗窃丙的4000元现金构成侵权,丙请求甲返还3000元,具有合理的法律依据。而自来水公司或商场各取得500元,是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收取价款,对丙而言,既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丙向二者请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选项B错误。

选项C与选项D考查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4)财产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甲给乙的1000元是对遗失乙的迪亚手表的损失进行补偿,且该转让行为系有权处分,乙取得这1000元具有法律上的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据此,甲通过盗窃行为取得4000元所有权的财产利益,导致丙遭受4000元财产利益的损失,二者显然存在因果关系,且甲的财产获益无法律上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且甲明知该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返还范围不限于现存利益。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选项D正确。

14.[答案] BCD [难度]

[考点] 善意取得;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将物权与债法上的多个考点融合在一起考查,题干事实丰富曲折,这给考生带来了很大的迷惑性,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加上本题属于多选题,颇具考查难度。应对复杂背景事实的最好办法就是按照时间线索逐步分析各个法律事实发生后物权的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对电脑的占有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四个选项。当然,在分析背景事实时也需要注意到本题发生了无权处分的情节以及动产多重买卖的情节。

[选项分析] 选项A与选项B是相对立的两个选项,考查无权处分时的合同效力。《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条款,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电脑的所有权人顺风公司与张某成立电脑租赁关系,张某在租赁期间基于有效租赁合同,对电脑的占有是合法占有。张某以自己的名义擅自把电脑出卖给了甲、乙、丙,虽属于无权处分,但不因此导致其与甲、乙、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该三份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事由,均为有效。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选项C考查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出卖人欠缺处分权;(2)买受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3)双方以合理价格转让;(4)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结合本题,电脑承租人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通过有效合同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乙并向乙完成交付,满足前述(1)(2)(3)(4)要件,乙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的违约责任问题。本题中,张某分别与甲、丙签订的买卖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张某应依约履行交付并转移电脑所有权的合同义务,但由于张某已经把电脑交付给了乙,乙也已经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则张某对甲、丙二人陷入履行不能,甲和丙可依法分别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选项D正确。 VirMUaLQQWVJ4Jmi9TEEpRMAsC+IKEWQ0MHwj8KQT1V8wGqQMroQ2l36yD/Zpm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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