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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物权一般原理

试题

1. 甲向乙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若房屋实际面积不足140平方米,甲可选择退款。甲办理交房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发现,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中记载的房屋面积为130平方米。后经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商品房的面积为140平方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3年回忆版)

A.甲有权单独申请更正登记

B.甲和乙公司应共同申请更正登记

C.甲有权不申请更正登记并请求乙公司退款

D.甲有权申请更正登记并请求乙公司退款

2. 甲将名下的A车卖给乙,价款为10万元,乙已付款,甲已交付A车,但未办理转移登记。同时,甲对丙的9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已经到期,丙诉至法院,法院查封了A车。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3年回忆版)

A.乙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丙

B.乙自始至终未取得所有权

C.乙有权就A车优先受偿

D.甲仍享有A车的所有权

3. 甲将其名下的一辆货车租给乙使用1个月并完成交付,双方约定:租期届满后乙分3个月向甲支付租金合计3000元。租期届满后,在乙返还货车前,丙找到甲,提出购买货车,并按约定向甲支付了20万元购车款。甲将对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23年回忆版)

A.丙善意取得货车的所有权

B.丙有权请求乙返还货车

C.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D.乙取得货车的所有权

4. 2月1日,甲与乙约定,将一台设备租给乙,租期半年。2月5日,甲将该设备卖给丙,所有权直接移转,但约定由甲再继续租用该设备一个月。2月7日,甲将该设备交付乙使用。3月10日,关于设备的返还,各方产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回忆版)

A.2月7日,丙为该设备的所有权人

B.3月10日,乙有权拒绝丙的设备返还请求

C.3月10日,乙无权拒绝甲的设备返还请求

D.2月8日,甲对设备的占有为自主的间接占有

5. 甲将花瓶(彼时市价100万元)质押给乙,向乙借款70万元。届期甲无力偿还,而花瓶贬值成50万元。甲和乙商量后,将花瓶以47万元的价格卖给丙用于还款,丙付款后一周内,乙交付花瓶。丙按约付款后,甲后悔,觉得47万元的价格太低,要求乙还回花瓶。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22年回忆版)

A.花瓶为甲所有

B.甲无权请求乙返还花瓶

C.花瓶为丙所有

D.丙有权请求甲交付花瓶

6. 2020年1月12日,甲因车祸意外去世,小甲是其唯一继承人。2月1日,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小甲发现一对玉镯。小甲不想睹物思人,于是在2月15日将玉镯卖给乙,但毕竟是母亲的遗物,故小甲和乙约定再借用4天,乙表示同意。翌日,不知情的丙看见小甲在擦拭玉镯,十分喜欢,就和小甲协商,以市场价买下该玉镯,表示可立即付款,小甲同意。于是双方当场完成价款和手镯的交付。丙在回家路上不小心遗失手镯,被路过的丁拾得。2月20日,丁找到不知情的戊,将该手镯以市价出卖给戊,并完成交付。乙得知真相后要求小甲交付手镯。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2年回忆版)

A.2月1日,小甲取得该玉镯的所有权

B.丁将手镯出卖给戊并完成交付,戊善意取得该手镯的所有权

C.小甲将玉镯出卖给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利,乙可以对小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D.丙有权对戊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7. 老赵家在乡下的老房子年久失修,邻居老李曾多次催促老赵加固,但老赵一直未采取措施。某日大雨,老赵的房墙垮塌,砸坏了老李停在院子里的车,还没倒的那部分墙也岌岌可危。老李找人清理了倒塌的废料,修理了车。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1年回忆版)

A.老李有权请求老赵支付清理废料的费用

B.老李有权请求老赵支付修车的费用

C.老李有权请求老赵加固还没倒塌的墙

D.老赵有权请求老李返还清理出来的废料

8. 甲市的王某要搬去乙市居住,遂将甲市的房产赠与好友张某,并去甲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0年回忆版)

A.应由两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B.赠与公证书是办理登记的必要材料

C.登记完成时,甲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D.办理登记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实地看房

9. 2018年3月2日,苏某为了庆祝自己的新书大卖,邀请朋友前往海河大饭店聚餐。苏某途中在海鲜市场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大海螺,交给海河大饭店加工,厨师何某剥开后,发现海螺里有一颗橙色的椭圆形珍珠。珍珠应归下列哪一人所有?(2018年回忆版)

A.苏某

B.张某

C.海河大饭店

D.何某

10. 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5)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11. 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5)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12. 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55)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13.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11)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14. 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55)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详解

1.[答案] A [难度]

[考点]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合同解除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的命题角度较为新颖,将物权中的更正登记与合同中的合同解除两个知识点融合在一起考查,尤其是对更正登记的考查十分细致,涉及登记申请时是否奉行双方申请原则。前两个选项涉及更正登记能否单方申请,考生需结合更正登记的基本原理以及《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的规定展开分析。后两个选项则主要涉及合同解除中的基于约定解除权解除。考生在审题时需要准确判断“若房屋实际面积不足140平方米,甲可选择退款”这一约定的法律意义在于约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即房屋实际面积不足140平方米。据此,甲是否有权请求退款,取决于房屋实际面积大小。

[选项分析] 选项A与选项B均考查不动产登记中的更正登记。《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可知,更正登记的申请者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者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均可单独申请。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选项A与选项D均考查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若房屋实际面积不足140平方米,甲可选择退款。这一约定中,退款二字的含义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款退房。《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经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商品房的面积为140平方米,这表明房屋的实际面积已达到140平方米,约定解除权的事由并未发生,甲无权解除,无权请求退款。至于鉴定结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不同,考生需要注意其表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登记错误,甲无权直接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信息主张退款。选项C与选项D均错误。

2.[答案] A [难度]

[考点]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属于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融合题,命题人将机动车买卖交易与程序法上的查封措施相结合,一方面考查民法上特殊动产(机动车)买卖时的物权变动规则;另一方面考查民事诉讼法上查封措施的法律效力。民法层面,考生需要把握特殊动产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即“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民事诉讼法层面,本题A选项涉及查封的效力,查封是一种对他人财产的临时执行措施,乙的所有权能否对抗丙,取决于A车是不是甲的责任财产,即A车是否属于甲所有。

[选项分析] 选项B、C、D均考查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通行见解,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买卖时的物权变动规则奉行“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据此,甲已经将A车交付乙,乙已经取得A车的所有权。选项B、D均错误。乙取得的是A车的所有权,而非担保物权。因此,乙有权就A车优先受偿这一表述也是错误的。选项C错误。

既然乙已经取得A车的所有权,那么A车就不再是甲的责任财产,即使法院查封了A车,也应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8条解除查封措施,换言之,乙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丙。选项A正确。

3.[答案] ACD [难度]

[考点] 善意取得、交付及其法律效果、合同的效力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以货车的两笔交易——租赁与买卖为基础法律事实,较为综合地考查了善意取得、动产交付、合同的效力等多个考点,不过考查的难度不大。对于善意取得,考生在解题时需注意其以出让人无权处分为前提,因此考生需要分析甲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对于乙和丙谁能取得货车的所有权,考生需要注意:货车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其买卖交易时所有权的转移时点为交付时,据此考生应重点分析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交付的类型。对于交付的类型,考生应结合指示交付的原理与题干部分的事实描述,锁定甲与丙之间的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在此基础上结合指示交付规则分析丙对乙的返还请求权;至于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考生需要从反面的角度,即效力瑕疵的角度考虑,如果没有确切的效力瑕疵事由,那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以出让人无权处分为前提,本题中,甲将货车卖给丙,其处分属于有权处分,并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空间。A选项错误。

B选项与D选项均考查动产交付。由于乙只是货车的承租人,其与所有权人甲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其并未取得货车的所有权。D选项错误。至于B选项,题干明确提及,甲与丙达成货车买卖合同后,甲将对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乙,这是典型的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的交付类型。《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据此,指示交付的本质在于出让人将自己的间接占有地位移转给了受让人,换言之,甲将自己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概括地转移给丙,且租赁期限已经届满,丙有权请求乙返还A货车。B选项正确。

C选项考查合同效力。由于本题中并无事实表明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因此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C选项错误。

4.[答案] A [难度]

[考点] 交付及其法律效果、买卖不破租赁、返还原物、占有的种类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围绕一台设备,将设备的租赁与设备的买卖叠加在一起,考查了物权上的多个考点,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不过考查难度适中。本题的可能有二:其一,分析判断甲、丙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是否已经交付以及构成何种交付;其二,承租人乙的租赁权是否能够对抗丙(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前提)。解答本题时,考生应先确认设备的归属情况,2月5日,甲、丙之间不仅订立了设备买卖合同,而且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了,丙据此成为设备的所有权人。在此基础上,考生需要注意到,2月5日设备所有权移转时,甲、乙之间的租赁物尚未交付,乙作为承租人还不能获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保护,换言之,他并不能对抗新的所有权人丙。此外,对于选项D涉及的占有种类的分析,考生需要结合各占有分类的区分标准进行判断。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交付及其法律效果,具体涉及占有改定。《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了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通常可以拆解为三个交易环节:买卖合同+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占有媒介关系(如借用、租赁等) 。结合本题,2月5日,甲与丙约定丙买下该设备,所有权直接移转,但由甲再继续租用该设备一个月,这一交易结构恰恰符合占有改定。因此,当日丙就通过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2月7日,丙是设备的所有权人。选项A正确。

选项B考查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据此, 承租人想要对抗新的租赁物所有权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且在租赁期限内;(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 。本题中,设备的所有权于2月5日移转,当日甲乙间租赁物尚未交付,承租人乙尚未占有租赁物,因此乙不能基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抗新所有权人丙。因此,3月10日,甲的一个月租用期已经到期了,丙有权请求乙返还设备。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返还原物。3月10日,甲向乙主张设备返还的可能性有二:(1)基于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基于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义务。这两种情形都是不成立的: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2月5日丙已经成为设备的所有权人,甲不再是设备的所有权人,因此甲不再享有设备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义务,因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甲还不能基于租赁合同请求乙返还设备。因此3月10日,甲无权请求乙返还设备,对于甲的返还设备请求,乙有权拒绝。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占有的种类,具体涉及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这两种分类。先看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二者区分的标准是占有人主观上的占有意思。2月5日,设备的所有权就已经移转,甲不再是所有权人,此后甲的占有意思从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因此2月8日,甲对设备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再看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占有人是否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月7日,甲将该设备交付乙使用,乙成为设备的直接占有人,甲则通过租赁合同这一占有媒介关系间接地管领和控制该设备,属于间接占有人。因此,2月8日,甲对设备的占有为他主的间接占有。选项D错误。

5.[答案] BC [难度]

[考点] 交付及其法律效果、返还原物、继续履行责任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较为巧妙地将物权变动置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中,并借此干扰考生,增加解题难度。解答本题时,考生需要抓住花瓶买卖与动产质权实现程序的关系。本题中,甲将花瓶卖给丙属于以变卖的方式实现动产质权,花瓶的所有权何时移转的问题,仍需要结合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而对于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花瓶,重点在于分析乙对花瓶的占有是否为有权占有。

[选项分析] 选项A与选项C均考查动产买卖交易中的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结合《民法典》第224条,对于甲丙之间的花瓶买卖合同,花瓶的所有权自交付时移转给丙。本题中,虽然丙已经付款,但花瓶尚未交付,丙并未取得花瓶的所有权,甲仍是花瓶的所有权人。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

选项B考查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条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其构成要件有二:(1)请求方为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2)相对方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本题需要分析的是第(2)个要件,因为甲是所有权人并无异议。乙作为花瓶的质权人,对于花瓶的占有本属于有权占有。但是丙已经付款,这意味着乙的动产质权随之消灭,乙对花瓶的占有不再是有权占有,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选项B错误。

选项D考查继续履行责任。基于甲丙之间的花瓶买卖合同,甲有义务交付花瓶。甲单方反悔并不影响丙作为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选项D正确。

6.[答案] CD [难度]

[考点] 物权变动的原因、善意取得、交付及其法律效果、返还原物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围绕一对手镯展开,命题人将继承、买卖、遗失物拾得等法律事实串联在一起,要求考生对物权上与动产相关的多个考点融会贯通。由于本题的题干较长,案情较为丰富且涉及的考点较多,解题时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考生厘清思路。解答本题的核心在于结合时间线索分析不同时点(1月12日、2月1日、2月15日、2月16日、2月20日)下手镯的所有权归属。在具体分析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几处易错点:其一,2月15日,小甲与乙之间不仅订立了手镯买卖合同,而且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乙成为手镯的所有权人,此后小甲再出卖该手镯,属于无权处分;其二,丁将手镯卖给戊时,手镯属于遗失物,遗失物在适用善意取得时会受到限制,在《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的2年期限内是不发生善意取得的。

[选项分析] 本题解题的关键在于结合各个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分析手镯的所有权归属。

2020年1月12日,甲因车祸意外去世,甲生前的合法财产作为遗产会发生继承。《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小甲作为甲的唯一继承人,于2020年1月12日成为甲遗产的所有权人。手镯是甲的遗产之一,因此小甲于2020年1月12日取得手镯的所有权。至于手镯哪天被发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归属。选项A错误。

2月15日,小甲将手镯卖给乙,并约定小甲再借用4天。小甲作为手镯的所有权人,将其卖给乙,属于有权处分。《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了占有改定。占有改定通常可以拆解为三个交易环节:买卖合同+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占有媒介关系(如借用、租赁等)。本题中,小甲与乙约定小甲再借用4天,背后所包含的意思是所有权直接移转(否则没必要借用),双方的交易结构与占有改定相符。因此2月15日,小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手镯所有权移转给乙。

2月16日,小甲又将手镯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且双方当场完成价款和手镯的交付。当日小甲已经不是手镯的所有权人,因此小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结合《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对善意取得的规定,丙是善意的,约定了合理的价格且已经完成了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丙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成为手镯所有权人。小甲将玉镯出卖给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所有权,乙可以对小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选项C正确。

当日丙取得手镯后回家的路上,不小心将手镯遗失,被路过的丁拾得,丁作为拾得人并不能取得手镯的所有权,丙仍然是手镯的所有权人。

2月20日,丁找到不知情的戊,将该手镯以市价出卖给戊,并完成交付。由于丁并非手镯的所有权人,丁将手镯卖给戊,属于无权处分,需要考虑戊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结合《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 遗失物作为占有脱离物,在适用善意取得规则时需要受到限制,在《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的2年期间内,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 。本题中,2年期间显然还未经过,因此戊不能善意取得该手镯,手镯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丙。选项B错误。既然手镯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丙,戊对手镯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丙作为所有权人自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请求无权占有人戊返还手镯。选项D正确。

7.[答案] ABCD [难度]

[考点] 物权的保护方法;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是对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直接考查,同时兼顾考查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题干事实是教科书里经常出现的经典例子,基本上是送分题。只要能准确地区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本题即可轻松应对。

[选项分析]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两条完整地规定了现行法上的物权请求权,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选项A考查排除妨害请求权。本题中,老赵的房子墙塌了以后砸进了老李家,倒塌的废料对老李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构成了妨害,老李有权请求老赵排除妨害,并由老赵负担排除妨害的费用,即清理废料的费用。因此,老李有权请求老赵支付清理废料的费用。选项A正确。

选项C考查消除危险请求权。老赵家尚未倒塌的墙岌岌可危,仍有侵害老李房屋所有权的危险,老李有权依据消除危险请求权请求老赵加固还没倒塌的墙。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返还原物请求权。老赵的房子墙塌了以后砸进了老李家,倒塌的废料从老赵的房子中分离,成为动产,老赵仍为其所有权人,老李对废料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老赵有权依据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老李返还清理出来的废料。选项D正确。

选项B考查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老赵的房子墙塌了以后砸进了老李家,砸坏了老李的车,造成该车的损害,构成侵权。就性质而言,该侵权属于一般侵权。《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是一般侵权的规范依据。据此,老李曾多次催促老赵加固,但老赵一直未采取措施,这意味着对于老李的损失,老赵存在过错,老赵基于过错,房子倒塌损坏老李的车,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因此,老李有权请求老赵支付修车的费用。选项B正确。

8.[答案] AC [难度]

[考点] 不动产登记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是典型的超纲题,考查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考查的知识点非常冷僻,考查难度较大。抛开考查知识点的冷僻性,但就四个选项的设置来说,本题其实是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一些具体条文的直接考查。本题也表明,法考客观题中偶尔会考查考试大纲以外的法条。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共同申请原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该条款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共同申请原则。据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应由两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选项A正确。

选项B考查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该条款规定的材料中并没有赠与公证书。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据此,登记完成时,甲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该条款所使用的表述是“可以”而非“应当”,据此,实地查看并非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义务。选项D错误。

9.[答案] A [难度]

[考点] 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是对天然孳息所有权归属的简单考查,直接依据《民法典》第321条第1款规定分析即可,属于送分题。

[选项分析] 珍珠属于海螺的天然孳息。现行法涉及天然孳息归属的法律规定有二。《民法典》第321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民法典》第630条专门适用于买卖合同。由于本题中苏某与海河大饭店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加工关系,《民法典》第630条并不适用,而应适用《民法典》第321条第1款。 依据该条款规定,珍珠归属的判断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由于本题中既不存在当事人约定,也不存在用益物权人,该珍珠应归属于所有权人苏某。选项A正确,选项B、C、D均错误。

10.[答案] D [难度]

[考点] 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围绕动产交付展开考查。动产买卖或者出质是法考客观题中常见的案例事实,需要考生准确判断交付是否完成,动产交付中的难点在于观念交付里的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本题就涉及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的结构相对而言较为复杂,包括移转所有权的合意与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的占有媒介关系,后者通常表现为借用、租赁等

[选项分析] 初步分析四个选项,不难发现四个选项都与自行车的物权变动相关。本题中,自行车共发生了两次交易。先分析庞某与黄某之间的自行车买卖。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庞某与黄某达成自行车买卖合同。此种交易结构符合《民法典》第226条规定的简易交付。《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结合本题,庞某与黄某之间达成自行车买卖合同时,自行车的所有权就移转给黄某。选项A错误。黄某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后次日又将自行车卖给洪某,属于有权处分。选项B错误。

再分析黄某与洪某之间的自行车买卖。黄某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此种交易结构符合《民法典》第228条规定的占有改定。《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结合本题,自行车的所有权自达成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的约定时移转给洪某。洪某成为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人。选项C错误。既然洪某已经成为自行车的所有权人,那么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选项D正确。

11.[答案] D [难度]

[考点] 物权变动;遗嘱继承;物权的保护;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属于民法总论、物权与继承的融合题,涉及多个当事人,而且当事人的姓名还较为接近,容易混淆,颇具难度。不过考生也不必担心,本题考查的核心问题是蔡永是否可以向蔡花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针对这一核心问题,考生一方面需分析蔡永是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需分析蔡花是否有权占有。关于房产的归属,考生应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最好是通过图表的方式呈现,在此基础上结合蔡永父母的遗嘱等信息,确定目前房产的归属。关于蔡花是否有权占有,涉及蔡永对借用合同的继受,同时考生也需要敏锐地观察到该借用属于不定期借用,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本题也提醒我们,越是复杂的、综合性的题目,越需要抓住解题的关键,越需要清晰的思路。

[选项分析] 本题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蔡永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35条向蔡花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1)蔡永是否为房产的所有权人;(2)蔡花是否为无权占有。

先分析蔡永是否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本题中,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由于二人留有共同遗嘱,本题所涉房产应按照遗嘱由蔡永继承,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继承开始时蔡永即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又依据《民法典》第232条,尽管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但是其已经是房产的所有权人。只不过蔡永若一直不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其难以将房屋转让给他人。

再分析蔡花是否为无权占有。本题中,蔡永父母生前与蔡花之间订立了不定期的借用合同。 蔡永父母死亡后,该借用合同当事人地位由蔡永概括继受 由于借用为不定期,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30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借用合同,但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此蔡永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解除该借用合同,使得蔡花对房产的占有变为无权占有。此时蔡永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35条向蔡花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蔡花腾房。选项A与选项C均错误;选项D正确。

选项B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据此结合本题,蔡永作为房产所有权人,其对房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选项B错误。

12.[答案] BCD [难度]

[考点] 更正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物权确认请求权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以借名买房为切入点考查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几个知识点。本题的难点在于对借名买房交易的理解,四个选项本身并不难。对于借名买房,涉及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两个核心问题。对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目前争议不大,只要没有明确违反限购等强制性规定,借名买房协议就是有效的。而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目前存在争议,形式说认为,名义人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簿并无错误,其对外处分房屋属于有权处分;实质说认为,尽管名义人被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借名人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簿是错误的,借名人有权请求更正登记,名义人对外处分房屋的话属于无权处分。从本题的参考答案以及2015年卷三第5题的参考答案综合来看,命题人所采取的是实质说。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更正登记。《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刘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还需要满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选项A错误。

选项B考查异议登记。《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依据该条,利害关系人刘某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以防止张某将房屋处分,被第三人善意取得。选项B正确。

选项C考查物权确认请求权。《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据此,刘某与张某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刘某自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变更登记。如果法院作出了确认刘某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该判决就是证明登记簿登记错误的证据。依据《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登记机构应该予以变更登记。选项D正确。

13.[答案] A [难度]

[考点] 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是对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直接考查,属于送分题,结合《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作答即可。需要稍作提示的是,数个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都是有效的。

[选项分析]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1)数个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即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标准;(3)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的救济。选项D考查的是问题(1),而选项A、B、C考查的是问题(2)。

关于问题(1),只要没有其他的效力瑕疵事由,就同一个普通动产订立多个买卖合同,各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本题中三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选项D错误。

关于问题(2),《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标准为:先交付的买受人——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 。结合本题,丁是先交付的买受人,该玉器的所有权应归属于丁。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

关于问题(3),本题未考查,但是也需要掌握了解。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最终仅有一个买受人能顺利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均难以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对这些买受人陷入履行不能,处于违约状态,应向各个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14.[答案] ABC [难度]

[考点] 排除妨害;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

[命题和解题思路] 本题重点考查考生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理解,考查难度适中。不过本题也有一个小难点:考生需要准确区分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 针对一个妨害可能同时存在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二者都可以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相对人 。此外,对于选项D需要注意,侵害人身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选项分析] 选项A与选项B考查排除妨害请求权。赵某对其住房享有所有权,如果他人对其所有权造成侵害,为了维护该所有权的圆满状态,赵某得根据不同情况行使物权请求权。沈某的装修行为已经对赵某行使房屋所有权构成了妨害,赵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第236条请求沈某排除妨害。选项B正确。排除妨害请求权中的妨害人除了行为妨害人以外,还包括状态妨害人。行为妨害人是指以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物权造成妨害之人,如本题中的沈某;状态妨害人则是指持有或者经营某种妨害他人物权之物或设施的人,例如本题中的叶某。叶某构成状态妨害人,赵某也可以向他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选项A正确。

选项C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据此,赵某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选项C正确。

选项D考查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赵某与沈某、叶某均无合同关系,那么赵某只有依据侵权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结合本题,“经常失眠”与严重精神损害并不等同,因此,赵某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选项D错误。 wameoY8LrFJ4+sPuyzrGgvePfwSAOOvQoC9jT/Xb1WLLOqIoGXdxdLPLPTBaij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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