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对近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时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国大陆学界开始关注就职宣誓制度的相关问题。
1989年,钱卫清首次提出“我国应建立就职宣誓制度”的建议。该学者认为,实行就职宣誓制度“有利于人民对其选举产生的代表及官员实行监督,有利于增强代表和官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此外,该学者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增强政治透明度”“增强国家官员的‘公仆’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四个方面论证了建立就职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90年代,郭林茂从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角度出发,率先从主体、对象、时间、内容、仪式等方面对国外就职宣誓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总结。同时,论者认为,就职宣誓制度“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建立宣誓制度,但法律中一些零散的有关宣誓的规定,以及类似于宣誓的一些做法已经存在”。据此,论者从主体、对象、内容、方式、时间五个方面提出了就职宣誓制度的“中国方案”。此篇论文奠定了日后大陆学界研究就职宣誓制度的基础。
迈入21世纪,中国大陆学界对就职宣誓制度的关注呈上升态势。2000年,蒋伟在研究就职宣誓制度时,首次指出“英王约翰以宣誓的方式表示遵守《大宪章》的规定”可视作“宣誓忠于宪法这一制度的渊源”。建立就职宣誓制度“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论者在提出这一制度的“中国方案”时,主张誓词内容应依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职务而定,故特将其分为“国家主席”与“其他高级公职人员”两种,并建议在适当时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就职宣誓制度写入宪法。
2002年,张先贤首次将近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的历史溯及辛亥革命,指出孙中山“在中国开创国家领导人宣誓就职的先河”。在说明实行这一制度的意义时,特提出“宣誓就职有利于孤立和惩处背誓者”,并主张将“领导干部宣誓就职推广到‘国民宣誓’”。
在此基础之上,2003年,闾小波、许敏首次从历史的角度,将孙中山在“反清革命时期”与“民初”关于宣誓制度之遗教加以系统梳理。同时,将1923年北洋政府制定之《中华民国宪法》、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颁布之《宣誓条例》、1936年之“五五宪草”及1946年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之《中华民国宪法》中有关就职宣誓制度的规定予以客观呈现,揭示了近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自清帝逊位至1949年的嬗变轨辙。论者特别强调,由孙中山开其端的宣誓制度不应因1949年大陆政权之更迭而失其应有价值。
同年,闾小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宪法之所以均无有关宣誓的规定,是因为“受苏联宪法的影响”
。2005年,束锦、闾小波首次对就职宣誓的具体动作加以构建。
同年,唐小芹指出,在就职宣誓制度的设计过程中,“为了维护誓言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就应配套建立对伪誓言行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免宣誓流于形式化和表面化”
。与此同时,有学者指出,“国家应当建立宣誓人誓词档案保管制度”,并主张应确立宪法宣誓的“法律责任”。
2010年,有学者认为,就职宣誓制度“在我国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宣誓主体不宜过多过滥,可以确定由哪一级以上公职人员先实行,然后通过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
。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实行当代中国的就职宣誓制度——宪法宣誓制度。而后,学界对此制度的研究多结合四中全会决议案进行政策分析。譬如,王月明以四中全会为背景,在将人类学对仪式的研究引入就职宣誓问题的基础上,从宪法程序角度探讨宣誓就职仪式衍生出的程序性价值
。而马岭,刘连泰、周雨,支振锋,陈宇博等人的研究,则分别从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时间、地点、对象、组织者以及见证人等方面对我国就职宣誓制度提出设想。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当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步入法治轨道。自此,学界多从制度的现实运行角度出发,通过对就职宣誓制度的研究,依循《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内容,提出完善方案。其中,汪太贤、卢野主张通过“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本身”,“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监督和追责机制”,以及“使宪法宣誓仪式具有中国传统仪式效力来源的因素,即权力与实用”等措施,实现其效力。
张志泉、陈翯则主张“设立宪法宣誓监督机关”
。与此同时,许多学者以政治学为视角,结合《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就职宣誓制度进行分析,继而提出完善之策。譬如,张国旺结合我国就职宣誓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宪法文本,“围绕宪法宣誓,探讨其中所蕴含的人民、执政党与宪法之间的政治—法律关系,进而理解宣誓制度对唤醒执政党之政治伦理的意义,以及这一伦理在宪法、历史和社会民情层面所需直面的挑战”
。马华、王晓宾则“通过对中西方就职宣誓的演变进行历史梳理,并作出比较,从政治学角度对就职宣誓进行解读并提炼出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实用价值”
。姬会然“力图从政治仪式的角度研究宪法宣誓制度,解读世俗时代神圣仪式的政治价值”
。2017年,刘艺灵提出“如何明晰宪法宣誓仪式的结构,定位其核心功能和价值,以达成其在本土的认同与目的实现”的问题。论者以语言学为视角,从宣誓、仪式、宪法三个方面进行阐释,通过分析中西宗教信仰的差异性,认为“宪法宣誓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宣示’,核心价值是凝聚共识”。因此不赞成对这一制度的“违誓担责”。
同年,周斯佳,王欣,张怡歌,江省身、李庆召等学者分别从就职宣誓制度的对象、效力、规范性和该制度对政治生态净化的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赫然、王鑫磊则探讨了西方就职宣誓制度的特点和价值对构建中国相关制度的积极的启示意义。
2018年,《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宪法宣誓制度入宪、新当选的国家领导人首次依法宣誓就职,这一系列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件所揭示的重大政治和法律意义激发了学界对相关制度继续深入研究的热情。其间,除政策分析的文章外,
吴欢基于法人类学与宪法史学的视角,探讨了作为“传统国宪”实施保障机制之一的“誓咒信仰”与当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的有关问题。
沈国琴、田双铭从就职宣誓制度的结构和内容切入,考察了仪式中人民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展现、表达与保障问题。
马克锋、石威从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宣誓制度的草创及演进、宣誓制度与民国时期的政治文化建设、宣誓制度实施中的问题等方面着手,对民国时期宣誓制度的面貌进行了展现。
陈端洪从规范的角度阐释了就职宣誓制度的意义。
江雪松、蔡道通从本质意蕴、系统运行法理、功能发挥等角度考察了就职宣誓对政治共同体构成进行塑造与整合的机理。
翟凯借助互动仪式链理论,以具有典型仪式感交互体验的宪法宣誓网络直播为对象,研究构建宪法宣誓网络直播的互动仪式模型。
沈瞿和、龚丽萍重点探讨了就职宣誓制度的违誓责任问题。
周光辉、戴廷明对就职宣誓制度的政治意义进行了公共阐释。
贺永泰、张文欢梳理了中共在苏维埃时期、延安时期政权机关的就职宣誓情况。
而温泽彬、陈小鲁则围绕宪法宣誓仪式的聚合群体、弥合分化、影响传导效力与责任追究效力等方面对该制度的效力进行了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有两本涉及就职宣誓制度的专著已于近年问世。一本是邓静秋所著的《宪法宣誓制度》
。此书对宣誓的起源与发展、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依据、国外的相关制度、我国的宣誓传统和实践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建立此制度对于树立宪法权威和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该书第四章在论述我国的宣誓传统时,特别胪陈了晚清、民国时期的相关理论与制度实践并略加分析。但该书对近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的描述多于解释,在谈到相关誓词时亦未加以嵌入式分析。另一本是毛春晓所著的《就职宣誓制度研究》
。此书内容通俗,基于学界的主要研究成果,将就职宣誓制度的缘起及理论依据、内涵与功能、域外比较、中国就职宣誓制度的沿革、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的构想一一进行了介绍。
综览上述文献,我们可以发现有关就职宣誓制度的研究成果总量上并不是很多,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政治学、历史学等领域。虽然相关研究的理论视野、学科前景愈加广阔,研究深度随新制度的建立而日益深化,但对近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的研究而言,既有文献多将其作为分析当代中国相关制度问题的历史背景而略加提及,一笔带过;或仅平铺直叙该制度演进过程中的相关史实,分析不足。这与此制度在近代凝结的丰厚经验相比显得并不相称。总之,既有研究成果或多或少地涉及了近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的一些方面,但如果从法律史的角度着手对相关制度的源流进行爬梳,并嵌入式地考察、分析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思想与政治传统,则尚有较大的耕耘空间,笔者愿为之善尽心力。
不可否认,三十余年来相关学者基于自身的知识背景对就职宣誓制度的历史、对象、效力、功能等方面进行了可贵的探讨。但是,在这些研究成果中,学界对此制度意涵的把握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作为一个论述对象、一种法律政治现象,倘对其意涵不加以科学界定,则不仅不利于理论界进行更加深入、细化的学理探讨,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公众对新兴制度的理解与观感;而宣誓人对自身宣誓行为的体认也不排除会受到制度意涵不明的影响。
约言之,目前学界关于就职宣誓制度的定义计分六说:
一是主体说。侧重于参加就职宣誓的主体。譬如,新当选的国家元首或其他高级公职人员。
二是主体及内容说。侧重于“国家公职人员”宣誓“遵守宪法法律”“接受人民监督”“致力服务选民”等承诺。
坚持此说的学者人数最多。
三是主体及对象说。此说乃依循《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就职宣誓制度的相关表述,侧重于“国家元首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的宣誓。
四是对象及内容说。侧重于宣誓人向“代表机关或全国人民”宣誓“效忠国家”“遵守宪法”“保卫和平与人权”等承诺。
五是主体、对象及内容说。侧重于“新当选的国家公务人员”在就职时向“民众”宣誓“遵守宪法法律”“为民服务”等承诺。
六是程序说。认为就职宣誓制度乃“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
。
综览上述定义,其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并未揭示就职宣誓制度的“功能”。而“功能”作为法制背后的深层次的存在,已为近世学界烛察。倘以学界目前对就职宣誓制度的六种定义为基础,肇基此制度的“功能”方面,或可界定如下:
就职宣誓制度是基于使社会秩序在权力移转之时仍维持稳定状态的考量,由经选举或任命的公职人员在就职时依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相关规定,向选民、代议机构、法官或其他政治象征公开宣誓遵守宪法、效忠国家、依法履职等誓言,以公示新任公职人员开始履新事实的一种政治仪式。
根据这个定义,“使社会秩序在权力移转之时仍维持稳定状态”,“公示新任公职人员开始履新事实”乃是就职宣誓制度最根本的功能。及至近世,伴随以保障民权为核心的成文宪法的出现,就职宣誓制度的功能则在先前“维持稳定,公示履新”的基础上,进一步表现为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对宪法、法律权威的维护与信仰。同时,该定义包含前现代社会诸如封禅、登极、盟誓、加冕等非依成文宪法而举行的宣誓就职行为。此外,将就职宣誓制度界定为“政治仪式”
,凸显了该制度的功能:公职人员在就职时通过公开宣誓,“藉以申明遵守宪法之决心,与尽忠国家之诚意,以昭大信于全国国民及天下后世”
。
近世以降,成文宪法与就职宣誓制度紧密相关。公职人员在宣誓就职时即表明遵守宪法、为民服务的决心,而这一整套就职宣誓的规定亦载入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之中。故而有论者认为,古代社会并无宪法,今所谓的宪法(Constitution)乃诞生于17、18世纪,是由当时的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君主专制的斗争中创造出来的。然而,此种“经典”的论断是“否认法的继承性的非历史主义观点”
。
“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
质言之,宪法在人类社会的演进过程中有其“初始义”与“近世义”之分。宪法的“初始义”——“国家根本法”乃是其形式意义,自早期国家诞生迄今伴随整个人类社会。在此期间,“不论采用什么政治统治形式,都应该有,而且确实存在确认国家社会政治制度、调整各阶级、各阶层相互关系的根本法”
。在中国传统社会,譬如唐开元时代所颁布的六典即属于“国家之构成法”意义上的成文宪法,
而礼和“礼典”则相当于近代宪法“法上之法”地位的“根本法”。
准此以观,与宪法关系密切的就职宣誓制度亦存乎古代社会。在那时,此制度同样发挥着使社会秩序在权力移转之时仍维持稳定状态,以公示新任公职人员开始履新事实的社会功能。我国传统社会之封禅、登极、盟誓等政治仪式皆属此类。
宪法的“近世义”——“人权保障书”——作为其实质意义,乃发轫于17、18世纪的西洋民权革命。以此衡之,仅就宪法的实质而言,中国历来便没有宪法;因为会典、礼典之类,尽管可以说是一种根本组织法,却不是一种人民权利书。
西洋中世纪后期,封建崩坏,君权日炎。各民族国家之君主“威行专制,在下者不堪其苦,则民权主义起”
。自此,宪法之“近世义”得以确立。举其要者,曰公权力源自私权利的国家根本法。自此,近世就职宣誓制度应运而生,其由英国1215年《大宪章》而发端,嗣由美国1787年宪法而赓续,终由德国“魏玛宪法”集其大成。而孙中山先生因袭吾国固有之宣誓传统,同时规抚近世西方体现立宪主义的就职宣誓制度,创造出深具本国风格、顺应时代潮流的近代中国就职宣誓制度。
不难发现:部分学者认为就职宣誓制度乃导源于英国1215年《大宪章》、英国都铎王朝“至尊宣誓”、英国1701年《王位继承法》抑或德国“魏玛宪法”的论断,若将其视为该制度的近世雏形或成例则合于史实;反之,倘认为就职宣誓制度在此之前未曾有之,则可能是受前述宪法诞生之传统观点的误导。
依“宣誓”二字之文义言,“宣”有表明、传达之意;而“誓”乃“上‘折’下‘言’”,意为承诺须言而有信,否则便为食言。遂“誓”乃“不食言之辞”,“亦约束之意也”。
质言之,宣誓者,表明承诺以约束自身者属之。
“一个人面临一时不能使人确信自己行为时或对自己的行为确信时,他可能希望通过某种能使他们认同自己行为的形式获得他人的确信。社会中的任何主体总会遇上这样或那样的这种情况,所以诅咒(赌咒)、发誓就在所难免。”
然而,因受传统褊狭思想的影响,部分学者在探讨宣誓产生的缘由时,乃“以今非古”,认为宣誓乃嚆矢于初民的“愚昧落后”。其实,这亦是一种脱离具体历史背景的非“历史主义”观点。诚如梅因(Maine,1822—1888)所言,“用我们自己时代的道德观念来评价其他时代的人们,其错误正如假定现代社会机器中的每一个轮子、每一只螺钉在较原始的社会中都有其相对物的那样错误”
。
宣誓的背后,“蕴含有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
。中山先生指出,举凡世界之进化,可分为四大时期。其中,第二时期为人类以“神权”同天争。其间,“极聪明的人便提倡神道设教,用祈祷的方法去避祸求福”
。而最初之“宣誓”,大抵肇始此时。当时的初民业已摆脱野蛮愚昧的境地而跻入文明——人类对外在与内在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然而,初民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无疑是落后的,面对天灾人祸时常无能为力。当“死”是常态的时候,人们对“生”——“生产新生命的力量”
便愈加渴望。斯时,“生生之力”就成为“终极实体”。人生短暂,并无永恒,故这种“终极实体”只能存在于彼岸世界。而在身处恶劣环境的初民谋求一种从“困扰状态”转变为“解脱状态”的过程中,宗教应运而生。它要求人们根据“终极实体”的背景来规范自身生活,“以此扬长避短,不断完善自己”,离苦得乐,实现一种“根本转变”,
借以安定社会人心。当初民遇困境而欲主张自己的决心与清白时,“便放弃自己的判断力,以自身有限的理性作为试金石,试探造物主不可思议的力量”
。而“宣誓”就是手段之一,它者如“占卜”“神判”等。
“为了加强心理强制,宣誓特别讲求形式;神明之前,方寸之间,沐浴焚香,正心诚意,手持圣物,大声发誓。”
遂如违誓言,乃亵渎神明之举。故“社会为维持秩序计,对此冒渎行为常设有严格的刑罚”
。因此,宣誓是对全能者及其力量的信仰表达。
然“相沿至今,由于神权思想的日益淡薄,宣誓的方式也有所变革,而根本观念、指导精神更是天差地别;昔日天国神灵的威吓已由现实法律的制裁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