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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1诉某风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9民终7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1

被告(上诉人):某风电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7日起,林某1受雇在某风电公司承建的工地上从事修理道路作业,平时上下班由某风电公司员工负责接送。2021年5月2日,林某1下班时,按某风电公司指示乘坐高某官驾驶的无牌三轮车回家,途中三轮车发生侧翻,致林某1等人受伤。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外车辆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官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林某1等5人不负本事故责任。后林某1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4天,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营养神经;2.避免重体力及剧烈活动……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于2021.05.03—2021.06.02我科住院治疗期间因治疗需要外购人血红蛋白及氨基酸”;3.于5.11择期取内固定物。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林某1的伤残程度属两处十级伤残;林某1的损伤需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林某1内固定物取出的后续治疗费总计24000元。本起事故造成林某1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24646.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误工费43915.32元、护理费37948.9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24000元、鉴定费2600元、残疾赔偿金5093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97743.24元。

【案件焦点】

1.林某1与某风电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关系;2.关于林某1的各项损失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林某1在提供劳务期间,按某风电公司的指示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风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林某1主张某风电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5348.73元,对其中197743.24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某风电公司主张林某1应自行承担或由高某官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若某风电公司认为本案事故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其可依法另行主张。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风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1各项经济损失197743.24元;

二、驳回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风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1在提供劳务期间,因乘坐某公司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林某1有权向其主张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林某1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林某1因本次事故而受到的经济损失为197743.24元。某风电公司对应林某1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工作时自身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指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之间,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则属于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应当具备如下要件:首先,当事人双方之间必须形成了劳务关系。其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即提供劳务者是其自身遭受了损害,而并非造成他人损害。最后,接受劳务的一方存在过错。如果接受劳务的一方根本就没有任何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审理的关键在于认定林某1与某风电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方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方提供临时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务关系多表现为临时用工,双方通常情况都未订立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不同点。一是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组织,后者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者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不能双方同时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者组织。二是主体关系不同。前者劳动者提供劳务,用工方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后者双方之间除了存在经济关系外,劳动者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的待遇不同。前者中提供劳务者为自然人的,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没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后者中的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有的劳动者还参与单位管理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林某1在某风电公司承建工地上从事修理道路作业具有临时性,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合同,林某1系提供劳务一方,某风电公司雇佣林某1在其工地工作,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用工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若用工方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与用工方利益有客观联系的,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合理行为,应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乘坐接受劳务方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点途中遭受损害的也属于以上情形。林某1在提供劳务期间,因乘坐某风电公司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风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林某1有权向其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编写人: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刘巧素 d13662vqd62WXbhzTXAgGymQQISqg0Yazf0kju479yAZn3DcIYrC00nKIY7Ir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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