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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条文沿革

本条来自《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裁判规则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不应允许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反悔。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29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要

王某薇是王某友与侍某的婚生女儿。王某薇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王某薇由其父亲王某友抚养,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某友所购楼房归其和女儿王某薇所有。”王某友与案外人王某某结婚后,与王某某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案涉房屋所有权全部赠与王某某,并申请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王某友与侍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带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确保该财产归子女所有的考虑,亦是父母双方出于保障婚生女王某薇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够健康成长的伦理考量,具有基于亲情的无偿性、自愿性与道德义务性等特征。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王某友虽然重新组建了家庭,但其作为父亲,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产权共有登记义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WYnFBBtvQCwqIEoYhyJYnatEHQWHIDDYRVG2abPsBJ78qZnS2otJt3NYED6JYP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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