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条文沿革

本条来自《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裁判规则一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决定是否对此进行承诺,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才认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无论是更改、限制还是补充,都认为是拒绝了原要约,原要约因此而失效。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原则上视为对合同的补充建议,这样就必须经过原要约人的同意才能加入合同。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747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要

郑某(买方)与孙某(卖方)通过清某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房屋交付、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同日,郑某又与孙某、清某房产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由清某房产无息托管购房定金,待查档确认交易房屋无任何影响交易的情形后将定金交给孙某。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清某房产擅自在定金中扣除交易佣金,双方发生争议,就合同解除事宜发生纠纷。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决定是否对此进行承诺,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才认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无论是更改、限制还是补充,都认为是拒绝了原要约,原要约因此而失效。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原则上视为对合同的补充建议,这样就必须经过原要约人的同意才能加入合同。

裁判规则二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形成合意,案涉货物数量和价格是否形成一致意见是判断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完成合同订立过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274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要

2021年5月13日,华某公司向国某公司表示要购买不同型号的马口铁20吨,并于当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国某公司支付款项30000元。双方在此后就马口铁的单价及数量反复变更和沟通,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华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某公司返还预付款30000元。

法院认为,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形成合意。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形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案涉货物数量和价格是否形成一致意见是判断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完成合同订立过程。本案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华某公司向国某公司订购不同规格的马口铁,此后双方就价格数量仍有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合意,引起本案诉讼。故案涉合同未成立,不涉及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 y97wU3/QaQCsrTGzbmBpo6X7UcIfF0h1cj62QhS22N+X3HEcRoOC6vfuv7Hw58bd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