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本条来自《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无效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3633号民事判决书
璐某公司经某出版社工作人员刘某介绍,于2019年4月将盖本公司公章的《图书插画合同书》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梦某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为璐某公司,乙方为梦某公司,乙方为甲方设计书内插图。现梦某公司就稿费支付提起诉讼。梦某公司诉称,在收到《图书插画合同书》后,将其加盖公章并于2019年4月15日将合同寄至刘某提供的地址,合同签订后,梦某公司按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于2019年5月5日制作完毕,页数共计16页。该图书已于2019年11月出版,但璐某公司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梦某公司稿费。璐某公司辩称其与梦某公司并不相识,梦某公司不可能在2019年4月15日向其邮件,璐某公司是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才看到合同。
法院认为,关于梦某公司与璐某公司签订的《图书插画合同书》是否成立,根据《民法典》第479条、第487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中,璐某公司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图书插画合同书》邮寄给了梦某公司,形成本合同的要约,梦某公司收到上述要约后,同意上述协议并加盖公章,构成了承诺的完成,双方的《图书插画合同书》即成立。